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权力和责任清单
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权力清单
来源:中共门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权力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部门/单位 设定依据
1 630113001000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审批 行政许可 省财政厅 《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0号)《青海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1号)。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 630113003000 县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行政许可 省财政厅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 2009.6.2)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帐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零余额帐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结算银行帐户。
3 630113004000 预算审批 行政许可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4 630113005000 决算审批 行政许可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条: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5 630113006000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6 630713001000 具体罚款代收机构的确认 行政确认 省财政厅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 1997.11.17)第5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7 000913001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行政裁决 国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8 630513001000 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行政给付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 2014.8.31)第57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9 630213001000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0 63021300200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2014.8.31修正)第72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1 63021300300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签署)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12 630213004000 采购人存在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签署)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3 630213005000 集中采购机构存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签署)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14 630213006000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签署)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5 630213007000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签署)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6 630213008000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2014.8.31修正)第78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630213009000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签署)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630213013000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2014.8.31修正)第82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19 630213014000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1991.11.16)第34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20 630213015000 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 2001.12.31)第11条 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12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630213016000 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 2001.12.31)第13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予以警告。
22 630213017000 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 2001.12.31)第14条 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予以警告。
23 630213018000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4 630213019000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 2001.12.31)第10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12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630213020000 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5日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6 630213021000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5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7 630213022000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5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8 630213023000 资产评估机构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 2001.12.31)第9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1)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
(3)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
(4)恶意降低收费的。
第12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630213024000 中标供应商存在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30 630213025000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  2001.12.31)第8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12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630213026000 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 2001.12.31)第7条 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12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630213027000 占有单位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1991.11.16)第31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1)通报批评
 (2)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33 630213028000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  2001.12.31)第5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34 630213030000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2000.6.21)第41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5 630213031000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规出具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4号 2005.1.18)第56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2)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3)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4)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5)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64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36 630213034000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1991.11.16)第32条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
 (2)停业整顿
(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37 63021303600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2014.8.31修正)第71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38 63021303700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2014.8.31修正)第76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630213038000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签署)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0 630213039000 供应商存在向评标委员会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签署)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41 63021304000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74号,2013.12.19)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42 630213041000 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2014.8.31修正)第77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43 630213046000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011.1.8修订)第14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44 630213047000 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3.12.28修订)第201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630213048000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011.1.8修订)第13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46 630213050000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011.1.8修订)第17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47 630213052000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2003.1.2)第23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8 630213054000 企业和会计人员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2000.6.21)第3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9 630613001000 财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5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14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2006年3月1日施行)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50 630613002000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实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财政厅 《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号 1999.3.26)第19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办事机构)应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20条 财政部门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款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罚款决定和收缴分离管理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1 631013001000 行政单位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使用的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令  2012.12.24)
52 631013002000 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的公告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011.1.8)第26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53 631013004000 财政票据购领、核销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54 631013008000 预算调整备案或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12.6)第十二条第二款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2.7)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55 631013009000 财政退库事项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 1995.11.22)第45条 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州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预算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8.31)第6章第60条 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56 631013011000 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2001.2.20)第4章第58条
57 631013014000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9项。
58 631013015000 终止采购活动、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6.29)第73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59 631013016000 行政单位预算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令  2012.12.24)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一)行政 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财政部门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三)行政单 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四) 财政部门正式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60 631013017000 事业单位财务规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 2012.2.7)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61 631013018000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6.29)第47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62 631013020000 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令  2012.02.22)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 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 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63 630613003000 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财政厅 《预算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8.31)第九章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1995.11.22)第七章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64 631013023000 对各预算单位决算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预算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8.31)第8章第76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65 631013025000 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批复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预算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8.31)第5章第52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经市政府审查、市人大审议批准后的《市本级部门预算》。
66 632213001000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工本费 行政收费 省财政厅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2005.9.8)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计收费﹝2004﹞17号 2004.1.15)
67 631013026000 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2014.8.31修正)第55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68 631013027000 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确定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 青财采字〔2011〕1599号2011.8.29)第28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采购监管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69 631013028000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2014.8.31修订)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2004.8.11)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74号,2013.12.19)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70 630613004000 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证据和有关资料的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检查 省财政厅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2001.2.20)第20条 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011.1.8修订)第23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71 630613005000 对会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2017.11.5)第31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32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33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72 630613006000 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14.8.31修正)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14.8.31修正)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04.8.1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2004.8.11)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73 630213143000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2004.8.11)第73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630213145000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存在收受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2004.8.11)第78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75 630213260000 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2004.8.11)第74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76 631013022000 招标采购开标活动的现场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6.29)第59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