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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权力清单
来源:中共门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权力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部门/单位 设定依据
1 630109004000 特种行业管理(旅店业、典当业、印刷业、刻字印章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省公安厅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 1987.9.23)第3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4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典当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 2005.2.9)第17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印刷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7.26)第4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刻字印章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1999.10.31)第23条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2 63010901000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省公安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第五、六、七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3 630109013000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行政许可 省公安厅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26日发布),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4 000109040000 户口迁移审批 行政许可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5 000109037000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政许可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6 000109036000 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7 000109035000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行政许可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8 630709001000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47号 2011.4.22)第73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4.30)第91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9 000709022000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行政确认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0 000709021000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行政确认 国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1 000709018000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行政确认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弃婴户籍登记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12 000709005000 核发居住证 行政确认 国家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13 000709004000 核发居民身份证 行政确认 国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4 000709001000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行政确认 国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15 000109033000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行政许可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16 000109031000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国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17 000109027000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国家 国务院决定
18 000109024000 焰火燃放许可 行政许可 国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19 000109023000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20 000109022000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行政许可 国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1 000109021000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国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2 000109020000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行政许可 国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23 000109014000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行政许可 国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4 630209075000 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  第70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8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正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5 630209076000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0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84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26 630209077000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0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84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27 630209078000 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0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84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28 630209079000 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0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83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允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9 630309013000 中国公民不准出境 行政强制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12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30 630309015000 扣押、宣布作废出入境证件 行政强制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06.4.29)第1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16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67条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31 630109021000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县内) 行政许可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 1989年10月31日)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第七条 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32 630109022000 居住证办理 行政许可 省公安厅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2015年10月21日)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33 630809002000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的 行政奖励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 2007.12.29)第9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4 631009020000 居民身份证核发、临时居民身份、居民户口簿(含户口登记内容变更)核发 其他行政权力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西宁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宁公通〔2014〕212号)第七条 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民警给予办理。(一)出生入户。新生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户籍民警在登记出生落户时,必须在常表中注明其监护人或父母亲的姓名,以便明确亲属关系。1.持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所需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2.非婚生育的婴儿落户。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原则落户在母亲户内,申请在父亲一方落户时须持亲子鉴定书。3.无出生证或持补发出生证婴儿落户。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亲子鉴定书。持补发出生证的,需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医院生育病历首页。4.集体户口人员申报婴儿落户。(1)夫妻均为集体户口,新生儿随父亲(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在父亲(母亲)办理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2)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原则上新生儿户口应落在非集体户口方的户口上。(3)对符合《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第四条1-3款落户后申报新生儿落户的可直接在集体户落户。所需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相关集体户。5.收养子女申请落户。所需材料: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6.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婴儿可在婴儿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出生登记,也可在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军官证、相关关系证明、住房证明。 (二)变更姓名。申请变更名字的,有充分理由的给予变更。1.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并在申请表中签名。2.成年人变更姓名由本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分以及被劳动教养、吸毒、公安机关在册的重点人口一律不得变更姓名。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申请时,首先要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且符合变更条件的,可以为其办理变更业务。行政单位公务员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证明。3.未成年人变更姓氏的,须由父母双方协商同意,双方到场签字确认或出具相关同意变更证明。成年人由本人申请。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相关证明。(三)户口注销。公民因参军入伍、死亡、出国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注销户口的由本人或亲属申请办理,死亡应销未销户口的,也可以由相关组织申请或社区民警开展户籍调查后予以注销。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出具入伍通知书,死亡注销户口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或非正常死亡报告书,出国注销户口的出具户口注销通知书。(四)迁出市外。所需材料: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学校、单位招录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核发迁移证。(五)市内迁移。按照有房和投靠直系亲属迁移原则予以办理。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凭房产部门出具的本市无住房证明予以落户。所需材料:填写市内迁移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未办理房产证且无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入住证明、所交物业费收据)、地名使用证、相关证明办理。(六)分户和并户。一套住房一个门牌号只能落一户。分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有单独的房产证或村集体土地使用证。2.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村上已调剂宅基地的,凭《村委会宅基地划拨审批表》,经所属镇办确认签章后予以分户。3.已集中建设新村,但未办理房产证的,由村委会按建设方案在整栋楼标注分配名单后(加盖村委会印章),凭名单予以迁移分户。但非本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律不予落户。4.房子因拆迁等原因需投靠直系亲属的,需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空挂户证明。(七)变更更正籍贯、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所需材料:原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相关证明、单位证明、毕业证书等。(八)户口簿的换发、补发。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凭原户口簿给予换发。对于丢失户口簿,需由户内成员填写补办申请表后予以补发。(九)居民身份证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身份证号码不得擅自变更。所需材料:补办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表、原户口簿、身份证。(十)原户籍在我市的市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落户。入学前户籍在我市,在市外各类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后,需将户口迁回本市的,毕业后三年内可直接申请迁入。无迁移证需办理准迁证的,由分(县)局户政窗口审核后办理准迁证。所需材料:迁移证、入学前户口在本市的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或户口簿迁出页复印件。(十一)研究生、大学生招生落户。所需材料:省招生办招生计划、招生花名册、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十二)考生资格审查。窗口民警核查本人照片、民族、年龄、身份证号、迁入日期等信息一致,加盖户籍专用章。(十三)征兵政审、违法犯罪记录审查。由户籍窗口受理,交由社区民警调查核查本人照片、民族、年龄、身份证、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加盖派出所行政章。(十四)其它依照本规范由所队领导、分县局、市局审批后办理的事项。第八条 变更姓氏、民族、出生日期,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公安分(县)局审批。
第十条 下列户口申报事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报分县局户政大队长审批。(一)补录人口。有常住人口登记表而被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漏录的人口应予补录。 所需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二)变更亲属关系。所需材料:户口簿、亲属关系鉴定书或公安机关原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三)变更出生日期。户口迁移中发生错误或有明显错误的方可变更 ,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分县局户政大队长审核后由分县局领导审批。所需材料:户口簿、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错误证明或原迁出地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原迁移证复印件。(四)增加曾用名。所需材料:户口簿、有关行政机关档案记载的本人曾经使用过曾用名的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印章。(五)16周岁以上出生入户。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对于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明确的,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书。
35 631009023000 外国人不准出境 其他行政权力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2012.6.30)第28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36 631009024000 外国人不准入境 其他行政权力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24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25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2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37 631009025000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除深圳、珠海外) 其他行政权力 省公安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2项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第五条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38 631009042000 收缴出境、入境的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证件 其他行政权力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12.3)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9 630209112000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2001.6.6)第33条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 630209115000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6.14)第33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1 630209123000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2001.6.6)第11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第12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第32条 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42 63020912700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国主席令第4号 2004.1.1)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43 630209136000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1986.12.3 公安部公布1986.12.25)第26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44 630209138000 对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7.1)第33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5 630209141000 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7.1)第18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35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处理台湾居民在大陆逾期非法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台 〔2010〕3171号)对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处罚执行中以警告为主,罚款为辅。对在大陆逾期非法居留90天(含)以下的台湾居民,均予警告处罚,不在罚款;对在大陆逾期非法居留超过90天的台湾居民,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对逾期非法居留的台湾居民执行罚款处罚设置最高限额的通知》(公境〔2005〕1671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非恶意逾期非法居留的台湾居民,原则上不列入不准入境人员名单。对恶意逾期非法居留、无生活来源等情节严重的台湾居民,予以处罚后,应安排遣返台湾并及时报列不准入境人员名单。
46 630209145000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冒用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或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47 630209147000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06.4.29)第18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48 630209149000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80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9 630209154000 对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1986.12.3 公安部公布1986.12.25)第27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50 630209159000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06.4.29)第19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51 630209160000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8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2 630209174000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7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53 630209175000 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06.4.29)第17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630209178000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9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九条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14〕387 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2条第一款“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第79条第一款“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中,无论违法情节严重与否,都应当适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55 630209185000 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1986.12.3 公安部公布1986.12.25)第28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6 630209191000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2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九条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14〕387 号 指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2条  第一款“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第79条第一款“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中,无论违法情节严重与否,都应当适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57 630209192000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3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58 630209199000 对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54号 2002.7.1)第32条 第二款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护照法》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59 630209205000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5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60 630209208000 对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7.1)第31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61 630209213000 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七十六条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2 631009046001 普通护照签发-换发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省公安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
3、公安部六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境出【2007】2222号;
4、《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3】13号。
63 631009046002 普通护照签发-补发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省公安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
3、公安部六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境出【2007】2222号;
4、《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3】13号。
64 631009046003 普通护照签发-首次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省公安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
3、公安部六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境出【2007】2222号;
4、《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3】13号。
65 631009046004 普通护照签发-过期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省公安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
3、公安部六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境出【2007】2222号;
4、《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3】13号。
66 631009046005 普通护照签发-加注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省公安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
3、公安部六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境出【2007】2222号;
4、《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3】13号。
67 630209292000 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8 630209296000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9 630209302000 对不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70 630209308000 对非法出入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71 630209314000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81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72 630209315000 对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3 630209316000 外国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4 630209317000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5 630209318000 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6 630209319000 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4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77 630209320000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06.4.29)第20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78 630209321000 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06.4.29)第22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79 630209323000 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06.4.29)第24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80 630209324000 对单位或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年2号)第十八条个人以出国劳务为名,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供本人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 630209330000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2.10.26)第61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2 630209336000 对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理刑事处罚、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
业被遣返回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 67-71项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83 630209344000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主席令第4号 2003年6月28日) 63-66项第十六条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4 630209355000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
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主席令第4号 2003年6月28日)第十七条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85 630209367000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4.1.1)第十八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630309010000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强制措施的 行政强制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06.4.29)第14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2.6.30)第75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87 630309012000 对台湾居民缩短停留期限、限期出境、遣送出境的 行政强制 省公安厅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3号1991.12.17)第40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88 630209403000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2005年8月28日)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及没收财务单据、收缴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五)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七)玩忽职守等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89 63020940900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 2013.7.1)第7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90 630209410000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2005年8月28日)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及没收财务单据、收缴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五)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七)玩忽职守等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91 630309039000 将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遣送出境、驱逐出境 行政强制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92 632209063000 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行政收费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 2003年6月28日) 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有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93 630309044000 将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遣送出境、驱逐出境 行政强制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94 630209425000 在互联网营业场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1994年2月18日)128-136项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95 63020942600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6 630209428000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
97 630209429000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未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未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2000年3月30日)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98 630209430000 对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124-127项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99 63020943100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00 630209432000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01 630209482000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2 630209483000 未做到网络信息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64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67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欠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68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70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103 630209484000 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61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04 630209485000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月1日起施行)第86条第一款: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05 630209486000 网络运营者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6 630209487000 网络运营者未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69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107 630209488000 未做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59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60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65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66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08 630209489000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2.10.26)第3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109 630209490000 网络运营者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使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0 630209491000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62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1 630109032000 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行政许可 省公安厅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12年9月12日 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12 630109034000 机动车驾驶证补证、换证 行政许可 省公安厅 根据公安部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113 630109031000 补领、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行政许可 省公安厅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12年9月12日 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14 631009019003 大陆往来台湾签注签发-团队旅游签注 其他行政权力 省公安厅 大陆往来台湾通行证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6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6.14)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2012.6.30)第10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6.14)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115 631009019001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首次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省公安厅 往来台湾通行证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6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6.14)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2012.6.30)第10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6.14)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116 631009019002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换发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省公安厅 往来台湾通行证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6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6.14)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2012.6.30)第10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2012.6.30)第10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17 631009019004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过期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省公安厅 台湾通行证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6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6.14)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2012.6.30)第10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18 630109009003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过期申请 行政许可 省公安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5)第11项 项目名称:内地居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2012.6.30)第10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台湾通行证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6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119 630109009002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换发申请 行政许可 省公安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5)第11项 项目名称:内地居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2012.6.30)第10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台湾通行证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6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120 630109009004 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团队旅游签注 行政许可 省公安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5)第11项 项目名称:内地居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依据《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2012.6.30)第10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21 630109009001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省公安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5)第11项 项目名称:内地居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2012.6.30)第10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台湾通行证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6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122 632209061000 交通违法缴纳罚款 行政收费 省公安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缴纳罚款】
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但是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23 000163001000 普通护照签发 行政许可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124 630209219000 电子监控违法处理 行政处罚 省公安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认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