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
序号 |
实施编码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行政权力项目名称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办理地点 |
实施层级 |
其他 |
1 |
11632221015036305540001050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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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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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1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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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08612493 |
09708612524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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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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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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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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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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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 2016.11.7)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8612524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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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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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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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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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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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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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 2016.11.7)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8612524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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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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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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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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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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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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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 2016.11.7)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8612524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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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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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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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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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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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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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 2016.11.7)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8612524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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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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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0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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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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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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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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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 2016.11.7)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8612524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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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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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0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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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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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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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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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 2016.11.7)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8612601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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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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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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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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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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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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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 2016.11.7)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8612524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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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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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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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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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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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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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 2016.11.7)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8612524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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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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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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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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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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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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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 2016.11.7)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8612524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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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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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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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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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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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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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 2016.11.7)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8612524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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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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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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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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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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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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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 2016.11.7)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8612524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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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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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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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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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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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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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 2016.11.7)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8612524 |
8612524 |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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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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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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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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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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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6.1)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8612524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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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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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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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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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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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 2016.11.7)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8612524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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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
16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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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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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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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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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 2016.11.7)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8612524 |
8612524 |
|
区县级 |
|
17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2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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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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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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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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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6.1)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8612524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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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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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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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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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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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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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6.1)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8612493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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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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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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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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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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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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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6.1)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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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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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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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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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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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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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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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6.1)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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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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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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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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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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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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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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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6.1)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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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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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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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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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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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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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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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6.1)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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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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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7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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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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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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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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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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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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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7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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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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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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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安全督查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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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6.1)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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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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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8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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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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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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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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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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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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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16322210150363055463020508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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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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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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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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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6.1)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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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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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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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163222101503630554630505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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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贷学金、助学金审核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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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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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08612678 |
09708612493 |
部门服务窗口,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资助中心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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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1632221015036305546307050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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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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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
|
09708612524 |
09708612493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督导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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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1163222101503630554630705005000 |
|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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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1个工作日 |
有限期2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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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2524 |
8612493 |
单位办公室,周一至周五,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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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1163222101503630554630805001000 |
|
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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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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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08612493 |
09708612524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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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163222101503630554631005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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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存在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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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65个工作日 |
有限期165个工作日 |
|
09708612533 |
09708612524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招生办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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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1163222101503630554631005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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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停办学校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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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90个工作日 |
有限期9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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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0-8612524 |
0970-8612493 |
单位办公室,周一至周五,门源县教育局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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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11632221015036305546310050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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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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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65个工作日 |
有限期16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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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08612533 |
09708612493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招生办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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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11632221015036305546310050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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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生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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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有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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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08612533 |
09708612524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招生办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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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1632221015036305546310050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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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生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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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65个工作日 |
有限期16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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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08612533 |
09708612524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招生办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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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11632221015036305546310050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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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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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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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08612493 |
09708612524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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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11632221015036305546310050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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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校学生、在职教师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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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65个工作日 |
有限期165个工作日 |
|
09708612533 |
09708612524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招生办 |
区县级 |
|
38 |
1163222101503630554631005016000 |
|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65个工作日 |
有限期165个工作日 |
|
09708612533 |
09708612524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招生办 |
区县级 |
|
39 |
1163222101503630554631005017000 |
|
对社会人员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65个工作日 |
有限期165个工作日 |
|
09708612533 |
09708612524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招生办 |
区县级 |
|
40 |
1163222101503630554631005019000 |
|
对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处理 |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有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
09708612533 |
09708612524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招生办 |
区县级 |
|
41 |
1163222101503630554631005020000 |
|
对考生及其他人员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处理 |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65个工作日 |
有限期165个工作日 |
|
09708612533 |
09708612493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招生办 |
区县级 |
|
42 |
1163222101503630554631005022000 |
|
对高中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处理 |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
09708612533 |
09708612524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招生办 |
区县级 |
|
43 |
1163222101503630554631005024000 |
|
对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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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09708612524 |
09708612493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办公室 |
区县级 |
|
44 |
11632221015036305546310050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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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高等教育学员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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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
09708612533 |
09708612524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招生办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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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11632221015036305546310050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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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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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有限期40个工作日 |
|
09708612524 |
09708612493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教育局督导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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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1163222101503630554632105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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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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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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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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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2012.9.9)第二十六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612524 |
8612524 |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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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1163222101503630554632105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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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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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
门源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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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2524 |
8612524 |
|
区县级 |
|
48 |
1163222101503630554632205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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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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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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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2533 |
8612524 |
单位办公室,按文件要求时间,门源县教育局招生办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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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1163222101503630554632205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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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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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 |
自然人 |
门源县教育局招生办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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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2533 |
8612524 |
单位办公室,按文件规定时间,门源县教育局招生办;单位办公室,按文件规定时间,门源县教育局招生办;单位办公室,按文件规定时间,门源县教育局招生办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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