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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农牧、水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时间:2023年08月01日    
门源县农牧、水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门农水罚〔2023〕2号 门源县青石嘴三叉路口饲料加工店涉嫌非法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添加剂(盐)案 门源县青石嘴三叉路口饲料加工店 91632221MA75RTXG1N 张进良 门源县青石嘴三岔路口饲料加工店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三无”盐)该批盐是他于2022年12月份在路边流动大车处购买,共购买了120袋,每袋17元,共计2040元。共销售了11袋,售出价格每袋20元,其中8袋掺在水泥中出售,用于防冻;3袋盐掺在饲料内出售,每次掺3-4斤左右,违法所得为60元。 门源县三叉路口饲料加工店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添加剂(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其售出的“三无”盐主要用于加在水泥内防冻,较少用于掺在牲畜饲料内,截至目前暂未收到养殖户有不良反应的反馈,且张进良本人态度良好,主动帮忙配合执法人员查扣“三无”盐,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没收109袋“三无”盐,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0元(陆拾元整),共计2060元整(贰仟零陆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