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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农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时间:2023年02月14日    
门源县农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门农水罚 〔2023〕1号 高成违法屠宰未经检疫的动物(羊)案 高成
高成 2022年10月19日12时许,我队接到来电举报称东川镇香卡村有人大量屠宰羊,我队执法人员于10月19日13时30分左右经排查发现,屠宰地点在门源县东川镇香卡村四队177号(丁生禄家门前),现场发现丁生禄家门前西南方向约13米处有一处正方形铁架约3*3m,铁架西北约5m处停有车牌号为青A57C03的五菱小型货车一辆,铁架周围有大量羊皮及内脏,羊头43个,气泵1台,铁架上挂有羊胴体18只,车内挂有羊胴体25只,现场有屠宰刀具2把,长均约20cm,铁架北侧横杆上挂有蓝色电子秤1台,现场对羊胴体进行了称重,总重为898.8Kg,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羊的检疫证明。经调查询问,当事人高成交代该批羊是他跟羊主电话沟通后,来进行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为46627.00元(肆万陆仟陆佰贰拾柒元整),交易方式为微信转账。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于2023年1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2023年1月16日本机关局务会集体讨论、领导审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现对当事人高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羊胴体总价值46737.60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14021.28元(壹万肆仟零贰拾壹元贰角捌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