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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农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时间:2022年10月09日    
门源县农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门农水罚〔2022〕8号 门源县青石嘴晟达兽药销售部经营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及促生长类饲料添加剂案 门源县青石嘴晟达兽药销售部 92632221MA7CCA9273 刘永冲 2022年7月6日,经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处、海北州农牧综合执法监督局、县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门源县青石嘴晟达兽药销售部存在经营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及促生长等功能的14种饲料添加剂的情况。7月8日,门源县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门源县青石嘴晟达兽药销售部进行调查发现门源县青石嘴晟达兽药销售部经营的“母猪四宝”“1%畜禽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红枣山楂酵母粉”“抗病毒变异干扰素黄芪多糖粉”“超浓缩鱼肝油肽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益母草粉催情多胎宝”“天然植物饲料原料吸霉宝”“四胃动力”“犇羴益牲基健胃促长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党参粉胎无忧”“大有清开灵双黄连口服液”“0.05%液态畜禽用预混合饲料添加剂生血多维增壮乳”“多维速补盖中盖”“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氨基电解多维”“参苓白术粉”14种饲料添加剂(预混料)标签中明确表述该产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及促生长等功能。该批饲料添加剂售出总额:1034.00元(壹仟零叁拾肆元整)、货值总价值(按零售价计算):2811.00元(贰仟捌佰壹拾壹元整)。 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二)依据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据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94号》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94号》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鉴于其调查阶段积极配合,主动上交涉嫌违法的饲料添加剂及提供供货单,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由于门源县青石嘴晟达兽药销售部为本年度第二次违法被查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经营的14种饲料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1034.00元(壹仟零叁拾肆元整),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8433.00元(捌仟肆佰叁拾叁元整)。共计9467.00元(玖仟肆佰陆拾柒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2年9月26日
 
2 门农水罚〔2022〕9号 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和检验一案 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91632221579915188H 侯永来 2022年7月6日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张茹处长、州农牧综合执法监督局、县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行对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经查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对采购的原材料仅对黄曲霉毒素B1一项指标进行了检测,未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标准要求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和检验,原料卫生指标不符合饲料标准(GB13078)。 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药物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第一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取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认为对当事人采取10000元的罚款,足以起到惩戒作用。于2022年9月1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了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本机关责令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对采购的原料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标准(GB13078)》及《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标准要求进行查验和检验,做好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2年9月26日
 
3 门农水罚〔2022〕11号 门源县青石嘴民宏饲料店涉嫌经营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及促生长类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及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添加剂(盐)案 马金元 92632221MA75P0H5XJ 马金元 2022年7月8日,县农牧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门源县青石嘴民宏饲料店内经营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及促生长类饲料添加剂由甘肃合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开胃宝”共计4袋,每袋规格为20kg;销售的由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畜牧盐”10袋(无合格证),每袋25kg;销售的白色编织袋包装,无任何标识的饲料添加剂(“三无”盐)50袋,每袋50kg。 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和审批,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销售的50袋“三无”盐及10袋畜牧盐予以没收,并处罚金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2年9月26日
 
4 门农水罚〔2022〕13号 门源县青石嘴生福饲料销售部违法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添加剂(盐)案 门源县青石嘴生福饲料销售部 92632221MA7GGH1X44 马生福 2022年7月8日上午,县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青石嘴生福饲料销售部经营的84袋饲料添加剂盐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属“三无”产品。该批盐每袋规格为50kg,由白色塑料编织袋封装,外包装上无任何字样及标识。该批盐购入价格为20元/袋,共购买了5吨100袋,购入价共计:2000元(贰仟元整);共销售了16袋,已售出总额:480元(肆佰捌拾元整)。 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进行处罚,经集体讨论和审批,考虑当事人售出的“三无”盐主要用于加在货车水箱内防冻,较少用于掺在牲畜饲料内,截至目前暂未收到养殖户有不良反应的反馈,违法行为较轻,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罚金2000元(贰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肆佰捌拾元整);               
3、没收查封扣押的84袋“三无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2年9月26日
 
5 门农水罚〔2022〕16号 青石嘴维刚兽药经营部违法经营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及促生长类饲料添加剂(预混料) 青石嘴维刚兽药经营部 92632221MA75Q6B29J 宋维刚 2022年7月15日,县农牧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青石嘴维刚兽药经营部经营的“天然植物饲料原料罗汉果菊花粉(复配型)清肺止咳散”“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丁酸梭菌抗痢止泻散”“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植酸酶反刍健胃散”“混合型饲料添加剂2%L—抗坏血酸(维生素C)热毒口蹄痘疮5号”及“四胃动力”5种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及促生长等功能的说明。该批饲料添加剂已售出总额:184.00元(壹佰捌拾肆元整)、销售总价值:720.00元(柒佰贰拾元整)。 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二)依据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据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94号》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94号》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和审批,考虑你违法行为较轻,现本机关决定,对上述五种饲料添加剂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184.00元(壹佰捌拾肆元整),并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440.00元(壹仟肆佰肆拾元整)。共计1624.00元(壹仟陆佰贰拾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2年9月26日
 
6 门农水罚〔2022〕17号 门源县东川镇庆贝牛羊育肥饲料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案 门源县东川镇庆贝牛羊育肥饲料 91632221579915188H 孔庆贝 2022年7月15日,县农牧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门源县东川镇庆贝牛羊育肥饲料加工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共计31袋,每袋规格为50kg。当事人承认现场发现的31袋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系当事人自己用玉米、麸皮、麦子、豆粕、牛羊用小苏打、食用盐、钻石搭档预混料及反刍搭档预混料经过一台粉碎机和一台颗粒机加工而成,为当事人弟弟加工,截至被查时31袋饲料均未售出。 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该批违法经营的饲料货值价格为5580元,且该批“三无”饲料未售出,未产生违法所得,未产生危害后果,且孔庆贝本人态度良好,主动帮忙配合执法人员查扣“三无饲料”。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拟对其处以处罚金2000元(贰仟元整),没收查封扣押的31袋“三无饲料”。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2年9月26日
 
7 门农水罚 〔2022〕18号 青海富坤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青石嘴分公司违法经营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及促生长类饲料添加剂(预混料) 青海富坤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青石嘴分公司 91632221MABJA8X78A 冶俊 2022年7月15日,县农牧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青海富坤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青石嘴分公司经营的“辉瑞纳治痢羔乐羔液态杨树花提取物”“康跃泰百疫康加强型瘤胃宝”“康跃泰乳房消肿口服液”“康跃泰消气灵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金必至牛羊肺热咳喘宁”“金必至瘤胃宝”“金必至超能四胃动力”“东凯快尔肥”“1%畜禽用维生素预防混合饲料液体B益母草衣净”“保命全能液”“红旗强效反刍胃动力口服膏饲料原料绞胶蓝粗提取物”“创隆产前产后康”“渴望应激快康黄芪多糖”“华隆健多芝宝”“牧康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牛羊布流保胎宝”“牧康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三焦通便大泻火”及“八益农牧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17种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及促生长等功能的说明,该批饲料添加剂已售出总额:1633.00元(壹仟陆佰叁拾叁元整)、总销售价值:2998.00元(贰仟玖佰玖拾捌元整)。 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二)依据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据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94号》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94号》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委托的工作人员第一次提供的购销清单为自行制作,我队要求提供盖有供货商公章的进货清单,但第二次提交的盖有武威聚华牧业有限公司公章的销货清单中“保命全能液”数量、单价和总金额不符,后期重新提供的销货清单为原清单直接涂改的,系伪造证据。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和审批,现本机关决定,对上述17种饲料添加剂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1633.00元(壹仟陆佰叁拾叁元整),并处以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1992.00元(壹万壹仟玖佰玖拾贰元整)。共计13625.00元(壹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2年10月8日
 
8 门农水罚 〔2022〕20号 马福全违法屠宰未经检疫的动物(羊)案 马福全   马福全 马福全于2022年7月29日下午四时至五时左右在大通河二道崖湾段据大通河约15米处将当时从崖上跳下的濒临死亡的5只羊进行了屠宰,同时打电话叫你兄长到现场对屠宰的5只羊及已死亡的3只羊帮忙抓腿剥皮倒肚粪,当天掉落的8只羊中大母羊4只、对牙羊羔2只、羊羔2只,大母羊约34斤/只、对牙羊羔22斤/只、羊羔13斤/只,经本人及其兄长交代本打算将屠宰和死亡的8只羊丢弃至垃圾场,自认为羊也挺好的,丢弃后太可惜,故将6只羊以人民币1800.00元(壹仟捌佰元整)处理给了特定的养蜂人,并将2只羊羔进行赠送,交易方式为现金,该批羊未上市,经本人承认,屠宰的羊均未开具检疫证明。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不配合、破坏现场、笔录前后矛盾等情况及将濒临死亡的动物(羊)进行屠宰,并将屠宰后的羊处理给了养蜂人的事实,存在较大过错,经集体讨论,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羊总重市场价值百分之百的罚款,即6180.00元(陆仟壹佰捌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2年9月26日
 
9 门农水罚〔2022〕21号 马世良违法运输、经营未经检疫的白鸡 马世良   马世良 2022年8月11日下午,海北州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执法时,在浩门镇二道崖湾村发现一辆运输白鸡的货车,司机马世文无法提供检疫证明。拉运约600只白鸡,总价值为34000元。马世文交代由于张掖发生疫情,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其行为违反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马世良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进行动物销售及运输工作。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马世良违法运输、经营未经检疫的白鸡价值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1178.00元(壹万壹仟壹佰柒拾捌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