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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生罚〔2022〕1号
来源:门源县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年06月30日    

 

生罚〔2022〕1号

 

青海海鑫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32221757404912F

地址:门源县青石嘴镇松树南沟金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显龙     

2022年4月27日-5月1日门源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松树南沟金矿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门源县青石嘴镇松树南沟金矿尾矿库西南角落料口南侧尾矿库边缘两层防渗土工膜预留接头均未焊接完整,未焊接长度52厘米,雪水消融后在此处形成一处坑塘,坑塘内废水与尾矿渣混合,导致尾矿库与外环境相通,坑塘面积约3平方米,坑塘积水(含外泄尾矿渣)重量128千克。松树南沟金矿尾矿渣属于危险废物,松树南沟金矿尾矿库为青海海鑫矿业有限公司自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该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2019)等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相关要求贮存、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青海海鑫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2年4月27日由当事人青海海鑫矿业有限公司安环部副部长李业军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2年4月28日由当事人青海海鑫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聂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2年4月29日对青海海鑫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聂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2年4月29日对青海海鑫矿业有限公司松树南沟金矿尾矿尾水管理车间主任王好勇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尾矿库底垫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2018年)

10.《土工膜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2018年)

11.尾矿库底垫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2019年)

12.《土工膜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2019年)

13.尾矿库底垫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2020年)

14.《土工膜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2020年)

15.《青海海鑫矿业有限公司选冶厂生产工艺流程图》

16.《检测报告》(盛汇检字〔2022〕第295号)

17.《检测报告》(2022HJ162)

18.《尾矿尾水管理车间工艺流程图》

19.《青海海鑫矿业有限公司关于4.26尾矿库防渗底垫粘接不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

20.《青海海鑫矿业有限公司松树南沟金矿尾矿库隐患整改方案》

21.《检测报告》(2022HJ208)

22.《检测报告》(2022HJ209)

23.坑塘积水(含外泄尾矿渣)称重记录

24.青海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青海海鑫矿业有限公司松树南沟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青环发〔2006〕130号)

25.海北州环保局《关于青海海鑫矿业有限公司松树南沟金矿西矿区采选技改矿建项目环境保护备案意见》(北环函〔2016〕90号)

26.《青海海鑫矿业有限公司松树南沟金矿西矿区采选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报告》中有关尾矿库章节

27.现场影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5 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生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并于531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听证声明书,声明放弃听证今日,我局未收到申辩材料和申请听证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102号编码为QHSTHJ-CF-0102的规定,“涉及危险废物1吨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的规定。因企业态度端正,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交款方式:凭门源县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电子缴款书,直接缴入国家金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门源县人民政府或者海北州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门源县生态环境局

0           2022年62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并使用送达回证

  (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送罚没账户查收,一份随卷归档并附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