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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门市监行处〔 2021〕6 号
来源: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年12月17日    

 门源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行处 2021 6

 

当事人:   门源县时光打卡美颜会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32221MA75PXYH63             

住所(住址): 门源县浩门西秀水**号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322211976****1311            

联系电话:  188****116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门源县浩门镇向阳东路烟草公司东侧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61日,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履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门源县浩门时光打卡美颜会所销售的福瑞达多重玻尿酸舒润套盒一套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611日报经局长同意批准立案后,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马*财为案件主办人、马*琴为案件协办人负责调查处理此案。案件采取了询问当事人、检查经营现场、提取当事人经营者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方法。经查证:门源县浩门时光打卡美颜会所销售的福瑞达多重玻尿酸舒润套盒,套装包含福瑞达玻尿酸修护凝胶(净含量为10g×2支)、福瑞达玻尿酸美容原液(净含量为7g×8支)和福瑞达玻尿酸日抛原液(净含量为1ML×15支)三件产品,生产企业:山东福瑞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地址:山东济南新区大正路3333号,产地:山东济南,生产许可证号:鲁妆20160001,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标注(标注:20200528),执行标准:QB/T2660,护理包:内部包含微晶头,微晶管,微晶吸管和微晶头支架(型号:KMS-M,有效期:20191231,生产批号:TH20170501)套盒进货时间:2019年9月24日,供货商:兰州丽妍美发用品有限公司,数量为2套,并按标价已销售一套。该批次中未销售并过期的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出具了编号QZ6305010015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一份,告知当事人我局对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经营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同时证明我局对门源县浩门时光打卡美颜会所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基本情况,证明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三:案发现场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3张,证明了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细节询问情况。                        

证据五: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正规,并在进货前进行了资质查验。                         

证据六:兰州丽妍美发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单及无盖章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福瑞达多重玻尿酸舒润套盒购进日期及单据编号以及销售单无盖章进行了说明。                          

证据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门市监强制﹝2021﹞4号)、现场查扣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扣留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扣留依据、扣留时间、扣留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1年8月4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门市监处告〔202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吉正金于8月5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申辩理由:1.认为处罚过重不合理,陈述申辩人承认因失误销售了过期的产品,但贵局处罚过重,不合理,行政处罚应当遵从合理原则,陈述申辩人销售的产品虽说是9800元,但这是套餐价格,其中有5000元其他产品,同时就陈述申辩人门源县时光打卡美颜会所存在的违法行为已经改正到位;2.加之疫情原因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还要承担人员工资,现罚款9800元无力承担。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并组织召开案件讨论会,会议决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理由:1.当事人经营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该套盒虽未销售出去,但当事人有销售的主观故意,并明码标价为9800,风险隐患较高。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销售的福瑞达多重玻尿酸舒润套盒数量为一套,按照从轻处罚进行一倍罚款,即罚款金额为9800元。                         

四、(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经营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案发后对店内产品及时进行自查,终止违法行为,态度诚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失效化妆品;2.处违法销售失效化妆品货值一倍的罚款,共计9800元。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9800元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83100010********,开户银行:农行门源支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应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  门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门源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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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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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3 份, 1份送达,1份归档,1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