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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市监行处〔 2021〕10号
来源: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年12月17日    

 门源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行处 202110

 

当事人:   门源县浩门素颜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32221MA75TJDY5L             

住所(住址): 门源县浩门镇东秀水*号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322211990****1201            

联系电话: 182****955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门源县浩门镇州医院家属楼东头第一间商铺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门源县浩门素颜阁柜台陈列销售的11种化妆品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9月17日报经局长同意批准立案后,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马*财为案件主办人、马*琴为案件协办人负责调查处理此案。案件采取了询问当事人、检查经营现场、提取当事人经营者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方法。经查证,门源县浩门素颜阁销售的11种失效化妆品是从兰州市鱼池口市场精品房38号黄*龙和兰州盛北化妆品商行两家进的货,其中研春堂绿茶人童颜霜(共计3瓶,规格60g,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售价15元/瓶)、婴儿蚕丝面膜(共计1盒,规格10片,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9日,售价45元/瓶)、艾依莲补水面膜(11盒,规格10片,有效期止日期:2021年4月1日)、浓黒电眼(3支,规格:9g,有效期止日期:2021年4月26日)、玻尿酸多效皇家海藻(3瓶,规格:300g,有效期止日期:2021年3月1日)、唯一女用香水(3瓶,规格:30ML,有效期止日期:2020年7月7日)6种产品分别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3月16日从兰州市鱼池口市场精品房38号黄生龙处进的货;小甘菊舒缓保温护肤礼盒套装(2套,有效期止日期:2021年8月6日)、八杯水补水保温礼盒护肤套装(2套,有效期止日期:2021年8月4日)、芭宝丽冰淇淋水润霜(2瓶,规格:50g,有效期止日期:2021年5月18日)、芳曼妮雪润肌隔离冰爽也防晒霜(3盒,规格:45g;有效期止日期:2021年3月3日)和奇迹蜗牛多次修护补水霜(7瓶,规格:65g,有效期止日期:2021年7月7日)5种产品分别于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1月24日从兰州盛北化妆品商行进的货。黄*龙店当事人只进了一次化妆品,后换了供货商,相互删除了联系方式,当时进货时只提供了销货清单未索要对方资质,至今也无法提供该进货商具体情况。兰州盛北化妆品商行,营业执照名称为城关区盛北美业化妆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2MA72WUNE9R,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陈赞煌,注册日期2020年9月11日,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469附10东瓯世贸负一B153、B155、A272、A276。该批失效化妆品没有销售,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和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一份,并告知当事人我局对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经营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同时证明我局对门源县浩门素颜阁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基本情况,证明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三:案发现场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细节询问情况。                       

证据五:兰州盛北化妆品商行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进货前进行了资质查验。                      

证据六兰州市鱼池口市场精品房38号黄*龙出具的销货清单5份,兰州盛北化妆品商行出具的销售单4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                         

证据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门市监强制﹝2021﹞5号)、现场查扣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扣留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扣留依据、扣留时间、扣留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1年10月14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门市监处告〔2020〕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四、(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经营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案发后对店内产品及时进行自查,终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进行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销售的失效化妆品;3.处违法销售失效化妆品货值一倍的罚款,共计1025元。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1025元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83100010********,开户银行:农行门源支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应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  门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门源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门源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0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3 份, 1份送达,1份归档,1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