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2021年10月29日门源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19日门政〔2021〕1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徽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主要负责同志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县政府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有关事项。

(三)研究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系统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总结等:

1.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工作要点;

2.研究各类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经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等关系全局的改革方案及政策;

4.招商引资和经济文化交流中的重大事项;

5.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及其重要调整方案;

6.城乡建设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实事的确定和实施;

7.重要国有资产的处置;

8.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9.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县政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回复办理。

(六)研究县政府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

(七)研究县政府承担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八)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县政府内设机构(包括二级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县政府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全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科研项目及对外投资等项目。

(三)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大宗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

(四)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

(五)土地使用与管理,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调整与落实,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等。

(六)县属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重要决策、县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等。

(五)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县财政年度预(决)算方案;

(二)县财政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的预算追加;

(三)惠农补贴资金及其他待分配专项资金和专项贷款的使用;

(四)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专项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贷款、借款资金;

(五)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需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县长碰头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县长提出并确定,也可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报请县长确定。

(二)会议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会议由县长或其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四)作出决定。在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九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以超过应到班子成员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时,县长可采用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县政府集体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能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六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七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十八条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 县政府要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十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三)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重大利益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