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1年10月29日门源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19日门政〔2021〕1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9日印发的《门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政府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海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青海工作的重大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以“一优两高”战略部署为牵引,加快融入“四地”建设,围绕构建门源“一个高地三个更加”的奋斗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忠诚、法治、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县政府各部门要受县政府统一领导,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强化贯彻落实,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形成“系统化研究、体系化推进、清单化管理、账单化销号”的工作体系,切实贯彻执行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县长与常务副县长之间、副县长与副县长之间实行互补工作制度,互补的县政府领导,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原则上互补领导不同时外出。
第六条 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第七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其中,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县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需要向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必须事前征求分管副县长的意见。部门向县政府汇报工作,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汇报的,委托分管副职汇报。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充分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县政府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全面履行经济调度、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十一条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门源实际,切实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科学确定经济发展目标,加强预期引导,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县政府主管县长,统计、发改、财政、农牧、工信、文旅等部门要深入分析研判经济走势,加强有关经济指标的预警预报,切实增强问题的敏锐性。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创造高品质生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 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第十六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实行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由部门集体讨论,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要开展重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提交县政府。
第十九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将重大决策写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等报告,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政府的决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要围绕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亲力亲为抓落实,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完善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规定向县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全县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报送县政府前应当经过广泛论证和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州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或建议。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并承担相应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要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
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履职,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高度重视上级部门巡视巡察工作,对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健全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例会一般包括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必行。具体依据《门源县人民政府例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严禁多头主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乡镇、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以下请示事项的公文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按照法律法规,应由市场运作或社会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解决的问题;
(二)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未经协商的;
(四)已列入年度计划开支项目的经费;
(五)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有关事项;
(六)其他应由部门和乡镇自行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经县长授权也可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四十条 县政府公布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宣布的重大决定和人事任免,以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或经县政府授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有效的,不再重复发文。
属干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报文单位。
第九章 督察与考核制度
第四十四条 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县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严格遵守“710”台账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通过“710”政务督办系统做好销号认可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县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第四十五条 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严格执行“710”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第十章 公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县长或副县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请示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第四十七条 除省州和县上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长、副县长一般不参加各种检查、评比、总结、颁奖、揭幕、剪彩、奠基等活动,不出席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首映式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
第四十八条 县长、副县长及其他组成人员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台湾人员、港澳人士和海外华侨,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出国(境)考察、访问,按省、州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与作风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和省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和财经制度。带头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请销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应的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措施》和省州县相关规定,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县政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第五十五条 县长、副县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指导重大专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的会议和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长、副县长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字、不作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710”工作制度是指在政务工作中,一般事项必须在7天之内办结,复杂事项1个月内有结果,年初确定的所有事项在年底清零销号,确保既定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事项落实起始时间从部署当日算起。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9日印发的《门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门源县人民政府例会议事规则
县政府例会一般包括: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
一、县政府例会主要任务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通过事项由主持人做出决定。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必要时,县属有关事业、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乡镇的乡镇长和省、州驻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县纪委监委、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2.讨论研究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3.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4.听取县政府重要决定的落实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5.总结半年或全年工作;
6.讨论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县长、各副县长;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指导会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按会议议题涉及范围确定。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参加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单位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重要的工作安排;
3.讨论研究报州政府及州有关部门审批或县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4.讨论研究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
5.讨论研究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议案;
6.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和重大经济改革方案等;
7.讨论由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决定;
8.讨论决定有关干部奖惩事项和以县政府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
9.讨论决定各乡镇、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10.讨论需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县长办公会议
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在第二周周一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县长、各副县长。会议由县长或县长临时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各副县长分管口近期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情况,沟通交流开展工作的新途径、方法和经验体会;
2.部署和协调推进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
3.研究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县政府专题会议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为与议题有关的部门、乡镇和单位负责人,由县长或主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研究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做出决定。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超出主持人分管工作范围时,须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内需统筹协调实施的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组织实施的事项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3.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4.研究处理省州政府领导,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5.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督促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6.其他不需要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属于县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会议一般不得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召开,如确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须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和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召开。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各类专业工作会议要严格控制,能够通过其它方式解决的就不再另行召集,内容相近的可合并召开。属县政府名义设立的各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一般都要合并到内容相关的专业性工作会议内。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类会议均申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县政府领导审批,综合性会议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专业性会议由主管副县长审批。
二、会议组织和要求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按照会务工作程序负责落实。
(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视会议内容邀请县委书记、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列席。
(三)参加县政府各类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是已经通知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未经会议召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参加会议人员或自带随员,参会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征得县政府相关领导的同意后指派他人参会,并及时掌握会议精神。会议讨论决定的带有保密性质的问题,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对领导同志的讲话、插话,不得随意传达。会议讨论的文件,一般不带出会场,密级文件会后要及时清退。
(四)凡需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议题主办部门均应填写《会议议题提报单》,一事一议,列明汇报要点及需县政府确定的事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事先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并由相关部门签署具体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县长或由分管副县长委托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由,由分管副县长提出倾向性意见。
(五)上会议题,要有书面材料,内容简明扼要,意见和建议明确,并经主管副县长审查签阅后,上会前5天送达县政府办公室,上会前3天由办公室列出议题,交由常务副县长审核,并提请县长阅批后,政府办公室及时组织准备会务,除特殊紧急事项一律不再新增列议题。同时,要求汇报要有针对性,时间一般掌握在5分钟左右,其他补充发言一般不超过2分钟。
(六)各部门负责人会前已参与协调的,会上不重复发表意见,必要时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对有关事项作解释说明。代替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副职,会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议题的情况以及本部门的意见。
(七)各乡镇、各部门需要向县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文件,要在会前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事先未经协商和征求意见的议题,不予上会研究。
(八)县政府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写会议纪要,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分管副县长签发,印发范围由办公室确定。会议做出的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要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发送和传达。需要作新闻报道的,须经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牵扯的重大问题须请示县长。
(九)对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乡镇、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执行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信息督查,认真做好督办和通报工作。
三、会议申报、审批
(一)凡是分管领导能定或领导同志个别交换意见后能定的事情,不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
(二)坚决制止会议升格,部门能办的事情部门办,部门的会议部门开。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杜绝陪会现象。
(三)各部门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要提前5天将会议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形式、经费、参加人员)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签阅后,报请县政府有关领导审批或县政府会议决定。
(四)大力减少纪念会、研讨会、座谈会、茶话会,未经县政府审批而由单位、部门召开的此类会议,县政府领导不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