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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通告
来源: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20231231日前在本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须于202411日至6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http://scjgj-gsxt.qinghai.gov.c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大型企业要将上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上述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将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条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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