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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23年04月05日    

门源县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青海省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及其目录索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辖各乡(镇)、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四、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门源县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县档案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五、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六、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七、送交单位应将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集中向县档案馆送交纸质文本各一份,送交纸质文本应为原件,并采用离线方式送交电子文本及政府公开信息送交目录索引,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目录索引的数据结构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的要求。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提交县委宣传部审核、盖章负责送交。

八、政府公开信息修改或者废止时,送交单位应及时将修改后的政府公开信息及其目录索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县档案馆。

九、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送交单位送交政府公开信息时,应附上加盖公章的《政府公开信息交接文据》一式两份;县档案馆确认无误后,应加盖公章,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十、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县档案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十一、县档案馆应定期向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十二、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十三、对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的政府公开信息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有关送交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