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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时间:2015年07月20日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州、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向政府信息查阅中心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公开涉密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或不按申请批准的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八)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诉讼中败诉的;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连续2年不合格的;
(十)拒绝、阻止、干扰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或不落实整改意见的;
(十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服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有效期自20141023 日至201610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