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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制度
来源:    时间:2015年07月20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主渠道作用,把我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海省政府新闻发布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新闻发布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工作部门包括州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
第三条 新闻发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的方针,围绕州委和州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正确引导、影响社会舆论,全面提升政府形象和政府公信力;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我州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重点,及时组织政府信息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气会;
(三)记者招待会;
(四)网站发布;
(五)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会议以及向媒体发表谈话和接受记者采访等。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新闻发言人根据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授权和有关规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事宜。
第七条  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按照下列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新闻发言人的部门可自行举办新闻发布会,但须将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地点、邀请记者的范围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未设立新闻发言人的部门举办新闻发布会,须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
(三)州外其他地方举办新闻发布会的,须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州外政府机构在我州举办新闻发布会,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举办前3个工作日将《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登记)表》(附后)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审批机关应在新闻发布会举办前2个工作日将登记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因突发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要求临时或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审批机关应即时办理。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审批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十一条 自主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可凭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登记审批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未经登记审批或超越登记事项范围而自行组织或变相组织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制度,制订、完善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有效期自2014年10月23 日至201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