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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查处4起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案件
来源:    时间:2020年02月13日    

    在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紧要关头,个别经营者仍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众利益于不顾,非法销售医用品,扰乱医疗市场秩序。门源县市监部门聚焦主业主责,重拳打击,严肃查处了4起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案例一:门源县浩门镇天水百货经销部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销售口罩案。

2020126日,接消费者举报称,浩门镇天水百货经销部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接到举报后,县市监局指派执法人员迅速赶赴销售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放置在一辆车牌号为青C17318的东风起亚小轿车后备箱内,后备箱开启正在销售。销售的口罩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当事人悬挂的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没有核准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无供货方发票、检验报告、二类医疗器械核准备案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二类医疗器械进行销售,扰乱医疗市场秩序,应予从重处罚,县市监局对该经销部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作出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门源泰和堂大药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2020126日,接群众举报称,在浩门镇西门口的泰和堂大药房购买的PM2.5口罩远高于市场价格。接到举报后,县市监局指派执法人员迅速赶赴该药房进行调查核实。经查,门源泰和堂大药店于2020125日下午,分别以14/只的价格销售PM2.5型号口罩30只,合计销售额420元。同时,该型号口罩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该药房无法提供该型号口罩有效进货凭证证明及进货价格。该药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违法行为。县市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5102元。

案例三:门源县东川移动手机指定专营店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一次性口罩案。

2020231710分,接消费者张某投诉举报称位于门源县浩门镇西门十字的西门口某移动手机专营店销售的一次性印花口罩,价格每个为2.5元,价格虚高,要求退还多收价款,并依法查处。经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门源县浩门镇西门口的该专营店(字号名称:门源县东川移动手机指定专营店)检查时发现,该手机店待售一次性印花口罩126包(10/包),在检查该口罩包装时发现,该产品包装无生产厂厂名。该专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一次性印花口罩1260,没收违法所得434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富康医药公司门源县西部大药房经营药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26日,县市监局接到青海省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交举报,举报人称其在海北州门源县青石嘴镇西部宾馆旁富康医药连锁药店购买药品价格过高,之前同一种药品价格40元,现在90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经核查,当事人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未对其销售的药品标明价格。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县市监局对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