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策解读
门源县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来源: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1年11月10日    

门源县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我县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就业登记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创业、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

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企业(单位)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奖励、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一)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青海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562号)

   补贴对象: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其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

补贴标准: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职工个人或承训单位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培训补贴。

  所需材料:《培训补贴申领表》;《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有效身份证明(本地户籍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非本地户籍持青海省《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复印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等。

  申领流程: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

   受理机构: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源县就业服务局)。

  办理时限:3个月以内。

  (二)以工代训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292号)

  补贴对象: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28日。

  所需材料:《培训补贴申领表》;《以工代训实名制登记表》;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申领流程:企业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

  受理机构: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源县就业服务局)。

  办理时限:3个月以内。

  (三)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20〕1833号)

  补贴对象: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5年;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所需材料: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相关证明,如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高校毕业生(通过数据协同核验或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信证明)和退役军人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等资料。

  申领流程: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

  受理机构: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源县就业服务局)。

  办理时限:100个工作日以内。

   (四)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20〕1833号)

  补贴对象: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企业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所需材料: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相关证明,如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高校毕业生(通过数据协同核验或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信证明)和退役军人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等资料。

  申领流程: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

  受理机构: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源县就业服务局)。

  办理时限:100个工作日以内。

  (五)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20〕1833号)

  补贴对象:组织16-24岁失业青年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补贴标准: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以上不足 50%的,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 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所需材料: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审批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省内注册企业无须提供,通过数据协同核验);见习人员名册;就业见习协议书;有效身份证明;高校毕业生证明(通过数据协同核验或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信证明);相关材料,如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凭证、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见习单位银行账户等材料。

申领流程: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报属地县(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

  受理机构: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源县就业服务局)。

  办理时限:120个工作日以内。

  (六)税费减免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2号)

  享受对象:招用在人社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享受标准: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8日。

   所需材料: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限:进行纳税申报时即申报即享受。

  (七)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依据:《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青财金字〔2020〕1569号)

  补贴对象: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增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具体事宜按当地财政、金融部门规定执行。

   资质审核所需材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反担保抵押:(1)个人房产抵押:房产证与土地证复印件(贷款申请人自有房产填写承诺书,经他人授权的房产填写授权书)(2)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公检法除外),国企单位正式职工可作为担保人,10万元需1名担保人,20万元需2名担保人,另附担保人结婚证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工资证明、第三方保证人保证书,责任担保承诺书;商铺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省内企业无需提供、省外企业需提供)。

  申领流程: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审核后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仅指人社部门对申贷人员资质审核时限)

  (八)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依据:《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20〕1833号)

  补贴对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

  补贴标准:免费推荐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推荐一般失业人员(除以上三类人群)之外就业的,分别按每人100元、150元和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2020年1月1日至12月28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农民工跨区域就业的,可参照推荐一般失业人员标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

   所需材料:青海省推荐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表、推荐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求职登记证明(需要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毕业证复印件、退役军人证明)、职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

   申领流程:职业介绍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

  受理机构: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源县就业服务局)。

   办理时限:100个工作日以内。

 

二、支持技能提升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照规定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青海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562号)

   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

  补贴标准:一年以上培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其中,培训一至两年的,给予一年补贴,三年及以上的给予两年补贴。一年以内短期培训按省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培训课时和标准补贴。补贴按以下规定测算:属于鉴定工种的取得职业资格证明,不属于的取得培训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未取得证书的,按70%给予补贴。一年以上培训,年度内培训仍在继续的,按实际参训人数全额兑付当年补贴,培训的最后年度补贴额按上述比例和要求测算。

  所需材料:《培训补贴申领表》;《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复印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等。

  申领流程: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

  受理机构: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源县就业服务局)。

  办理时限:3个月以内。

  (二)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青海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562号)

  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

  补贴标准:“创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率,依照短期技能培训补贴测算方式核定补贴。“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第一、第二阶段培训结束后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按班次计算,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50%,全额兑付第三阶段培训补贴,未达到的,按实际创业人数兑付。“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补贴。

  所需材料:《培训补贴申领表》;《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复印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等。

  申领流程: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

   受理机构: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源县就业服务局)。

办理时限:3个月以内。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依据:《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20〕1833号)

  补贴对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初级工200元、中级工300元、高级工400元、技师500元、 高级技师600元。

  所需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花名册;鉴定人员合格人员名册(由信息系统生成)。

  申领流程: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

  受理机构: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源县就业服务局)。

  办理时限:3个月以内。

 

三、支持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可享受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一)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20〕1833号)、《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20〕1839号)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以上人员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 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所需材料:创业补贴申领表;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省内注册企业无须提供,通过数据协同核验);户口簿复印件;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纳税证明(未达起征点的经营商户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核定通知书)、经营收入证明(会计账、流水账等)、高校毕业生(通过数据协同核验或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信证明)、退役军人、残疾人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附相关证明材料。

  申领流程:创业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

  受理机构: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源县就业服务局)。

  办理时限:100个工作日以内。

  (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依据:《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青财金字〔2020〕1569号)

  补贴对象: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补贴标准: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个人贷款仍按原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具体事宜按当地财政、金融部门规定执行。

  资质审核所需材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反担保抵押:(1)个人房产抵押:房产证与土地证复印件(贷款申请人自有房产填写承诺书,经他人授权的房产填写授权书)(2)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公检法除外),国企单位正式职工可作为担保人,10万元需1名担保人,20万元需2名担保人,另附担保人结婚证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工资证明、第三方保证人保证书,责任担保承诺书;商铺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省内企业无需提供、省外企业需提供)。

  申领流程: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审核后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仅指人社部门对申贷人员资质审核时限)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20〕1833号)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上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的,对其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按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当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对于缴费基数60%至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缴费基数100%核算补贴,超出部分,不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5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2年。

  所需材料:有效身份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相关证明(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伍军人附相关证明材料)。

   申领流程:灵活就业人员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

   受理机构: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源县就业服务局)。

  办理时限:100个工作日以内。

  (四)劳务经纪人补贴

  政策依据:《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20〕1833号)

   补贴对象:凡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务工登记备案,组织带领我省农牧区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劳务经纪人。

   补贴标准:对组织带领具有青海省户籍的农牧民转移就业6个月以内的、6个月以上到1年的、1年以上,并在劳务输出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的劳务经纪人,分别按每人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组织带领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增加50元。

   所需资料:青海省劳务经纪人补贴申领表、外出务工备案、劳务经纪人带领外出务工人员花名册、劳务输出地村委会证明、转移就业1年以上的需提供劳动合同、与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

  申领流程:灵活就业人员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

  受理机构: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源县就业服务局)。

  办理时限:100个工作日以内。

   (五)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20〕1833号)

  补贴对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含中职、技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贴。

  申请资料: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人员名册、有效身份证明、相关证明(学籍证明、资困(低保)家庭等人员应提供低保等有关证明(残疾证或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等相关行政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复印件)。学校初审时学籍证明、残疾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需出示原件。

  申领流程:求职创业人员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

  受理机构: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源县就业服务局)。

  办理时限:100个工作日以内。

  (六)税费减免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2号)

  享受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享受标准: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以上人员,可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8日。

  所需材料: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领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限:进行纳税申报时即申报即享受。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9〕34号)

  补贴标准: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可自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事宜按当地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四、保障基本生活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根据参保情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可享受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金政策。

  (一)失业保险金

  政策依据:《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补贴对象: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计),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到每人每月1530元。

  所需材料: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申领流程:个人登陆“青海省人社通”APP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

  受理机构:线上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次月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补贴对象:被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补贴标准:每满1年计发相当于2个月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最多不超过18个月,每月1530元。

  所需材料: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申领流程:个人登陆“青海省人社通”APP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

   受理机构:线上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时发放。

  (三)最低生活保障

  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92号)

  保障对象: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属于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补贴标准:城市实行据实补差,农村分档救助。

  所需材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申领流程: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低保审批权限下放的试点县区可由乡镇、街道办直接审批发放)。

   受理机构: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限:乡镇人民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作出审核决定,7天公示期过后将相关材料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抽查并提出审批意见。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限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四)临时救助金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罹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临时救助。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8〕118号)

  保障对象:具有本地户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执行。

  所需材料: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以及入户调查资料等。

  申领流程: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或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受理机构: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限:对救助金额5000元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对救助金额5001元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审批。

  除上述政策外,登记失业人员可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免费享受招聘岗位信息发布以及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职业培训项目推荐等服务。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体系,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具体事宜按当地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