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包括哪些?
全州各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关闭破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灵活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大学生见习岗位人员、农民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各类用人单位中的退休人员都必须按照国家和青海省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企业离休干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州、县财政全额承担。
海北州如何筹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应发职工工资总额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女满50周岁、男满55周岁)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2015年底前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201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个人不缴费。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单位以本人退休前一年度基数,按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海北州用人单位缴费来源?
(1)行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拨款。财政负担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2)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与财政按比例负担。财政负担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3)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部分由单位足额缴纳,包括退休人员。
(4)企业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单位部分由企业足额缴纳。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6)见习岗位的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4.2%的标准全部由财政负担;公益性岗位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8%为标准缴纳,其中,单位部分6%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个人部分2%由本人承担。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海北州建立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及其使用如何规定?
个人缴纳的2%划入个人账户。由省级财政安排资金,按在职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金4%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的30%左右的部分,按年龄段(实足年龄以公历年为准核定)和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计息。45岁以下划入2%;45岁以上划入3%;退休人员(女性满50周岁、男性满55周岁)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2015年底前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201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划入4.5%。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医疗账户。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按上年度本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上述年龄段比例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由州、县医保经办部门负责管理。个人账户资金为职工个人所有,用于支付本人一般门诊的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职工工作变动,个人医疗账户随人转移,调往州外工作的也可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退休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且在州外异地安置的职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海北州如何建立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作用是什么?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的余额划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报销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可在统筹基金部分支付。
海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乙类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单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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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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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8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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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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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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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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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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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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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项目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单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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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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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2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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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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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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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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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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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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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耗材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单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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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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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5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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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30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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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70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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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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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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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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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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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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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用耗材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6万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血制品和吸氧费:血制品(不含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吸氧费个人先自付50%后按政策规定报付。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住院床位费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ICU病房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为80元;参保人员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为30元∕天;离休人员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为70元∕天。低于限额标准的床位费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床位费个人自费。
海北州职工医保年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是多少?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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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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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定点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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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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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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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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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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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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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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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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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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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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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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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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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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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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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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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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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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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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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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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统筹基金筹资标准各是多少?
(1)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年每人100元,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不包括缴纳个人2%的人员)的缴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当年的个人账户中代扣,其他人员自行到征缴部门缴费。
(2)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同级财政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9%给予补助。按年度足额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集中管理、使用。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来源: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按照原承担比例确定缴费率;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集。
海北州城镇职工大额及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1)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年度内对每个保险人累计在大额补充基金中报销金额最高为30万元。采取超额累进计算办法。
5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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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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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元以下(含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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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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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
(含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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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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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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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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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员医疗补助。在职人员个人自负部分按75%进行补助,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按85%进行补助。
海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年内住院统筹基金(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基本5万元)。
海北州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内容有哪些?
(1)对爆发性、流行性传染病、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急、重病人抢救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州、县人民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2)公派出国及因公赴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在国﹝境﹞外就医的费用由派出单位解决。
(3)参保职工因下列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应在工伤保险基金列支的;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新参保城镇职工住院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参保职工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不满12个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海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支付范围和标准?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帕金森病,糖尿病,高血压Ш期,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出院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丙型肝炎。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鉴定审批后,按以下标准执行: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帕金森病。上述疾病患者在个人账户无结余时,其门诊费用可按80%的比例在统筹支付,最高可支付10000元。
(2)糖尿病,高血压Ш期,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中风后遗症。上述疾病患者在个人账户无结余时,其门诊费用可按70%的比例在统筹支付,最高可支付4000元。
(3)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在个人账户无结余时,其门诊费用可按80%的比例在统筹支付,最高可支付30000元。
(4)器官移植术出院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的患者,在个人账户无结余时,其门诊费用可按80%的比例在统筹支付,最高可支付40000元。
(5)丙型肝炎在个人账户无结余时,其门诊费用可按80%的比例在统筹支付,最高可支付20000元。
同时患有两种以上特殊病的在原支付限额上增加2000元。
海北州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如何保障?
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划转建立,参保职工不缴费。参保城镇职工在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7000以上的合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85%的比例进行二次报销,且不设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