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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解答
来源:海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0年03月20日    

青海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解答

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我省出台的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第一是“免”:免征20202月份至6月份全省已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第二是“减”:减半征收20202月份至4月份全省已参保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可包含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政策执行截止期为202012月底。

问:我省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月份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主动作为,结合我省实际,于3月初陆续制定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青海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在保留国家政策规定基础上,明确了可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上限规定标准和相关措施,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省社保服务局向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青海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的通知》,对涉及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共同关心关注的经办问题进行了明确。

问:社会保险费减免需要单位申请吗?

答:不需要单位申请。为避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顺利实施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省社保服务局已经先行做了信息系统企业划型标识、减免计算参数设置、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数据前期维护工作,参保单位只需按月进行申报即可得知减免的信息。

问:社会保险费减免什么时候开始?

答:社会保险费减免从20202月开始执行。

问题四: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限内,单位是否需要每月

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有什么要注意的?

答: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单位仍应按月正常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单位要按照各险种按月申报规定期限进行申报。

问:哪些单位可以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答:已参保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政策。

问:大型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划型认定的大型企业减免标准为:20202月份至20204月份所属期(共计3个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减半征收。

问: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划型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标准为:20202月份至20206月份所属(共计5个月)期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免征。

问:大型、中小微企业是如何划分的?

答:大型、中小微企业划分根据国家工信部、统计局、 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我省大型企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三部门制定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的名单执行;除大型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外,其余参保企业和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按中小微企业标准划型。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能不能减免?减免标准是什么?

答:可以减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属于社会保险费减免对象,减免标准参照大型企业执行暨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问: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能不能减免?减免标准是什么?

答:这个要分情况看。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社会保险费减免对象,减免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减免对象。

问: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能不能减免?

答:不能减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减免对象。

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能不能减免?

答:不能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收入不受疫情影响,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减免对象。

问:2月份企业已缴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对20202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各地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

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

问:我们企业2月份刚新招了员工,新招员工单位缴纳部分是否减免?

答:新招员工是否减免,要看单位在政策规定的减免期内,新招员工的工资收入是否已经计入当期单位申报缴费基数中,如已经计入,则纳入减免范围。

问:2月份起新参保企业是否纳入减免范围?

答:2月份属于减免期内,新参保企业当月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纳入减免范围。减免政策期内新参保的企业,要按时办理职工参保手续,由参保地人社部门及时进行划型认定,经认定后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问: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能不能减免?

答:不能减免。按规定,纳入减免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单位缴费部分。因此,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

问:符合社会保险费减免范围的部分单位,按规定部分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如何减免?

答:这个要做区分。符合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单位,三项社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按规定可以减免。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属于减免范围。

问:同一个单位不同险种分别在州本级、海晏县参保,怎么减免?

答:同一个单位不同险种在州本级、海晏县参保的,只要单位符合社会保险费减免条件,减免期内其社会保险费减免分别由各参保地分别实施。

问:补缴欠款的社会保险费所属期不在减免期内的,能不能减免?

答:不能。譬如单位社会保险欠费所属期为20201月份或者之前任何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欠款,在20202月份至20206月份征收期内补缴的,均不能减免。

问:我们单位20201月份预缴纳了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请问这个可以减免吗?

答:这个不能。预缴纳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的,不属于减免范围。譬如,某单位在1月份预缴了202071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则此预交款不予减免。

问:我们单位因内部财务规定,一直都是第二年申报前一年的企业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请问明年我们来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吗?

答:不能享受。首先你的申报方式不符合按月申报的要求。同时,参保单位在2020年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截止前未做申报核定的,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问: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能不能减免?减免标准是什么?如何计算?

答:这个要区分情况。如果工程建设项目已备案合同计划施工期在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减免期内的,享受相应期限的减免政策;如果计划施工期不在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减免期内的,不享受减免政策。

(一)具体适用对象和期限:202021日至630日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其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享受已备案工程施工合同中计划施工期开始日期至430日之间相应月份的减半征收政策;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业的,享受已备案工程施工合同中计划施工期开始日期至630日之间相应月份的免征政策。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完工日期所在月份视同为按1个整月计算。

(二)具体减免办法:

1.大型施工总承包单位。享受减半征收的期限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具体计算公式为,减征额=享受减半征收期限月份数*(该工程建设项目应缴金额/计划施工期月份数)*0.5

2.中小微型施工总承包单位。享受免征期限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具体计算公式为,减免额=享受免征期限月份数*(该工程建设项目应缴金额/计划施工期月份数)。

问:社会保险费减免影响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待遇吗?

答:不影响。社会保险费减免不影响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

问:社会保险费能缓缴吗?缓缴怎么申请?

答:可以申请缓缴,具体规定为:

(一)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缓缴前一个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下降50%以上、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及联合惩戒对象、参保单位承诺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程序

1.申请。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根据所需缓缴的险种按月申报后分别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提交《青海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上报和审核。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参保单位缓缴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批复和公示。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各县上报的汇总数据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批复,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公示结果信息共享至税务部门。

问: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截止期为202012月底。

问:我们单位要缓缴社会保险费,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一是申请缓缴前一个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下降50%以上;二是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及联合惩戒对象、参保单位承诺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三是用人单位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账户应缴额不计息,缓缴期满前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问:申请缓缴单位,社会保险费还能不能减免?

答:社会保险费减免期内,只要符合社会保险费缓缴条件,可以提出缓缴申请,是否已经申请缓缴、是否已经批准缓缴,都不影响社会保险费减免,社会保险费已减征的单位,如符合缓缴条件仍可以申请缓缴。

问: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单位范围和社会保险费减免的单位范围一样吗?

答:不一样。申请缓缴的单位对象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而社会保险费减免的单位范围是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2月份至6月份社会保险费减免结束后,仍存在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还能不能申请缓缴?

答:可以申请。2月份至6月份社会保险费减免结束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仍存在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迟缓缴期限为2020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问:社会保险费减、免、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怎么办?如何处理缓缴期间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伤保险待遇有影响吗?

答:社会保险费减、免、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待遇。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允许为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申请养老金预发,允许参保单位为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申请单独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失业情形的,正常进行失业金申领核定;发生工伤(亡)的情形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认定为工伤(亡)后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问:如果发现有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的,如何反映?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的,均可拨打12333热线进行举报并提供线索,也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纪委举报。

问:社会保险费减免实施过程中,单位对大型、中小微企业划型有疑义或对本单位分类有异议的,怎么反映?

答:参保单位对划型有异议的,或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参保单位划型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可分别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起变更申请,经确定后出具相应结论并告知单位。现有数据无法满足划型需要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逐级上报汇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仍无法确定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认定,在其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以整体形式参保的,按企业整体进行划型。参保单位类型结论一经确定,即为最终划型标准,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划型结果仅作为此次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