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策解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社保障政策解读
来源:海北新媒      时间:2020年02月02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社保障政策解读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权益,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政策性文件,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享受工伤待遇。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保持工作岗位稳定,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   

(一)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二)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保障职工隔离治疗和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待遇。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四、合理安排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带薪年休假。

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的规定,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顺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七、发放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有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内,直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根据工作性质、风险程度,发放不同档次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八、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规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海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