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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财政局解读--《海北州本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9年12月11日    

海北州财政局解读--《海北州本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1.政策依据变化的需要。《海北州本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北政办〔201960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是20197月制定的,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的出台,《办法(试行)》中的“前期费安排范围”“前期费申报和拨付”“前期费财务处理及结算办法”等都发生了明显与现行政策不相适应的情形,亟需对《办法(试行)》加以修订。

2.“立项争资”工作的需要。“招商引资”“立项争资”是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州委主要领导多次强调“项目为王”,但从目前市本级“立项争资”的情况来看,除去按人口、面积等普惠制分配外,争取中、省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多,资金额度较少。设立政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对保障各部门(单位)争取上级资金意义重大。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

2.《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和《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等制度规定。

三、目标

通过设立前期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大州本级“立项争资”工作支持力度,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推进。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从确立到申报、拨付、使用、财务处理及结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各环节予以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相关部门职责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1.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及前期工作经费进行了界定,明确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及申报要求。

2.明确了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承担的前期工作的相关要求。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确定的限额标准之内,按照中介服务费报价低的原则择优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具体参考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拟定。

3.明确了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流程。要求单位申请项目前期费必须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申报金额,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审核并向州政府报送支付方案,经州政府批准后拨付。

4.明确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财务处理、结算办法、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的规定及要求。

5.明确了将州发改委项目审批的中介评审服务费和国家、省、州委、州政府部署开展的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列入前期费开支范围。

五、配套的推进措施

根据州政府文件精神和州政府领导指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降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成本,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