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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试行)》《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年06月0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试行)》《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4

 

 

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职业农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技能,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牧业从业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基本达到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农牧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指导与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农牧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产业为粮油种植、饲草种植、蔬菜种植、特色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特种动物养殖、农畜产品加工等。

第六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职业农民资格教育培训、指导、认定、扶持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及资格认定要坚持政府统筹、农民自愿、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培育对象选择、教育培训、资格申报和认证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德绩并重。

   第八条 认定标准: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围: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长年从事农牧业生产,具备系统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有科学发展理念,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注重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发展现代、特色农牧业的意识和水平。

第九条 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每类又分为初、中、高级三个级别,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试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务,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并指导全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等日常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由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考核审定、公示并上报县人民政府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经过培训指导、考核合格的职业农民,可在培训单位领取并填写《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培训单位统一组织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教育培训单位收到农民的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并填写《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和《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汇总表》各一式三份。

(三)县级主管部门集中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进行考核评定。

(四)进行公示。考核评定通过的,在政府网站或申请农民所在乡镇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进行备案,录存职业农民信息库。

(五)考核评定后由县人民政府签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十二条 职业农民认定在每年4-5月集中申报、颁证。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是指对基本符合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教育培训与指导服务,使之达到门源县职业农民标准的要求,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证 书。

第十四条 县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业务指导,师资队伍、培育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按照以县为主的原则进行,由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牵头负责,由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教学,并在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的指导下,组织考试考核,保证教育培训效果。

第十七条  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可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承担职业农民培训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职教师10人以上,兼职教师20人以上。

(二)有开展培训所需的教室及教学设施设备。

(三)有实训操作基地。

(四)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承担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培训,不得缩减培训课时及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职业农民,按照《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县农业创业就业的外地人员,可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参加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及资格申报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应由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复核年检,对达不到门源县职业农民标准或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取消职业农民证书。

(一)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和不诚信生产经营行为;

(四)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五)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六)将证书借给他人使用;

(七)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试行)

 

一、生产经营型

以家庭生产为基本单元,充分依靠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农畜产品加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等。

(一)青稞、油菜、饲草、马铃薯、特色作物产业。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长年从事青稞、油菜、饲草、马铃薯及特色作物种植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在同等土地和物质条件下,单产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水平,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具体标准:

1、初级职业农民

1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长期从事种植业生产,获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的农民。

2)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2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3)经营规模。种植青稞、油菜、饲草等作物在50亩以上;种植马铃薯25亩以上;种植特色作物火焰、蕨麻、药材等作物10亩以上;种植食用菌、草莓等1亩以上,经营水平较高。

4)能带头推进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水平较高。  

5)能带头推广农业科技,生产效益高于一般农户。

6)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农作物种植。

2、中级职业农民

1)取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农民。

2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3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3)经营规模。种植青稞、油菜、饲草等作物200亩以上;种植马铃薯50亩以上;种植特色作物如火焰、蕨麻、药材等作物20亩以上;种植食用菌、草莓等3亩以上。

4)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积极帮助周围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5)能在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中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带动20户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理想的收益。

6)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经营农作物所得。

3、高级职业农民

1)取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农民。

2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4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3)经营规模。种植青稞、油菜、饲草等作物500亩以上;种植马铃薯200亩以上;种植特色作物火焰、蕨麻、药材等作物40亩以上;种植食用菌、草莓等5亩以上,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积极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4)积极从事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普及应用农业新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

5)必须是涉农经营主体。

6)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经营农作物所得。

(二)蔬菜产业。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长年从事蔬菜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在同等土地和物质条件下,单产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水平,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具体标准:

1、初级职业农民

1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获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的农民。

2)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2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3)经营规模。种植温室蔬菜2亩以上或露地蔬菜5亩以上,经营水平较高。

4)能带头推进土地流转,其规模经营水平较高。

5)能带头推广农业科技,生产效益高于一般农户。

6)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蔬菜生产。

2、中级职业农民

1)取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农民。

2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3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3)经营规模。种植温室蔬菜5亩以上或露地蔬菜15亩以上。

4)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积极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5)能在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中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带动2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理想的收益。

6)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经营蔬菜所得。

3、高级职业农民

1)取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农民。

2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4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3)经营规模。种植温室蔬菜在1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40亩以上,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积极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4)积极从事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普及应用农业新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

5)必须是涉农经营主体。

6)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经营蔬菜所得。

(三)畜禽、特种动物、水产养殖产业。从事养殖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在同等投入条件下养殖水平超过当地平均养殖水平,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1、初级职业农民

1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农民。

2)养殖规模。养殖牛10头以上;猪30头以上;羊100只以上;家禽100羽以上;鱼500尾以上;特种动物5头以上,特种禽类100羽以上,经营水平较高。

3)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2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4)能带头推进规模养殖,其规模经营水平较高。  

5)能带头推广养殖新技术,养殖效益高于一般养殖户。

6)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养殖。

2、中级职业农民

1)取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农民。

2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民,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3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3)经营规模。养殖牛20头以上;猪6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500羽以上;鱼1000尾以上;特种动物10头以上,特种禽类500羽以上,经营水平较高。

4)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积极帮助养殖户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5)能在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中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带动20个以上养殖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理想的收益。

6)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养殖所得。

3、高级职业农民

1)取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农民。

2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民,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4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3)经营规模。养殖牛50头以上;猪100头以上、羊300只以上、家禽1000羽以上;鱼2000尾以上;特种动物20头以上,特种禽类1000羽以上,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积极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4)积极从事养殖新技术推广,普及应用新品种和新技术,积极开拓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养殖户开拓市场,探索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

5)必须是涉农经营主体。

6)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养殖经营所得。

(四)农畜产品加工。主要从事农畜产品加工,达到一定规模,对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效应,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或农畜产品加工形成品牌的业主,同时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且账务规范、报表齐全。具体标准:初级职业农民,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的农民,年从事农畜产品加工收入5万元以上;中级职业农民,取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农民,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民,年从事农畜产品加工收入10万元以上;高级职业农民,取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农民,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民,年从事农畜产品加工收入20万元以上。

二、专业技能型

在农业企业、现代农业园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现代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粮食作物栽培工、园艺工、其他农艺工及农业雇员等。具体标准:初级职业农民,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的农民,在经营主体中从事专项工作一年以上,年从事专项技能收入2.5万元以上;中级职业农民,取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农民,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民,在经营主体中从事专项工作一年以上,年从事专项技能收入 5万元以上;高级职业农民,取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农民,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民,在经营主体中从事专项工作一年以上,年从事专项技能收入8万元以上。

三、专业服务型

在经营性服务组织中或个体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机手、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沼气工、水利员、农产品经纪人、农村信息员及全科农技员等。具体标准:初级职业农民,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的农民,年从事专业服务收入2.5万元以上;中级职业农民,取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农民,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民,年从事专业服务收入5万元以上;高级职业农民,取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农民,18—55周岁之间,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民,年从事专业服务收入8万元以上。

 

 

 

 

 

 

 

 

 

 

 

 

 

 

 

 

 

 

 

 

门源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牧民队伍,为全县现代农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促进全县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新型农牧民。

 

第二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条 鼓励和扶持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复转军人从事农业创业,鼓励社会资本和工商企业支持农业生产,对达到标准并经过认定程序的适时纳入新型职业农民管理范畴。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牧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和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全县范围内跨区域进行农牧业生产。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办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行业协会,相关部门要简化办证手续,促进农牧业经济组织健康稳定发展。

第七条 整合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优先解决新型职业农民的农田基本建设存在的路不通、水不畅等基础设施问题。

第八条 创新良种补贴发放办法,按照谁生产谁受益的原则发放,新增的补贴资金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九条 优先支持新型职业农民个体和创办的企业承担农牧业科技推广项目,优先应用农牧业科技新成果致富。具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法人和经营人员较多的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优先给予省、州级认定。

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购置的农机具,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和项目补助。

第十一条 优先享受农牧业科技服务,相关部门通过组建技术指导员或科技特派员队伍,一对一的与新型职业农民结成科技帮扶对子,实行全程免费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优先享受县有关部门的农牧业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应积极参加农牧业科技教育和农牧业技能培训,参加农牧业专项技术培训,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产业发展和素质提高有强烈要求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推荐到大中专院校或省级现代农牧业实训基地进行免费研修。

第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土质、水质化检等免费服务。

第十五条 在中央、省、州现有农牧业保险承保种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农牧业保险范围,鼓励保险金融机构开发保险品种,创新保险发放办法。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建立联合社、互助社、技术协会等民间组织,为社员提供全程服务,对效果显著者实行项目优先补贴。

第十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同样享受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待遇,新型职业农牧民自主创业的,优先享受不同部门的贴息贷款。

第十八条 对创业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开展三品一标品牌战略。凡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及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著名商标的,优先获得项目扶持。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从事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循环经济,延伸产业链条的,对年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带动30人以上就业的,优先获得项目扶持。

第二十一条  开设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开设农产品直销点,推动农超对接、农企对接。

第二十二条 对产业化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辐射能力强,效益明显的,优先获得项目扶持。

第二十三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自主创新研发的科技成果,优先申报专利和获得相关扶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