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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门源县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年05月29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门源县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门源县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9

 

 

 

 

门源县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72号)和《海北州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北政办〔2018169 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青海省委十三届四中全会及青海省残联第七次代表大会精神,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委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县委“一二三四五”的发展思路,加快推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少年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少年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青海省委十三届四中全会及青海省残联第七次代表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委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补短板、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救急难、惠民生”的要求,加强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维护残疾少年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改善残疾少年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少年儿童家庭负担,保障残疾少年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实现残疾少年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提升残疾少年儿童家庭生活质量和社会尊严,使残疾少年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充实、有保障、可持续,推动富裕文明和谐美丽幸福新门源建设和残疾少年儿童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的原则。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少年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对家庭成员全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少年儿童优先给予救助。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少年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救助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和7—17周岁持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少年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少年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少年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少年儿童。

1.户籍在门源的残疾少年儿童,并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符合相应类别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要求,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

1.康复训练。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少年儿童(含多重残疾)和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少年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2.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少年儿童适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少年儿童适配助听器或人工耳蜗产品,为有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需求的残疾少年儿童适配辅助器具。

3.手术。为有手术适应症的听力言语残疾少年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并提供人工耳蜗术后基本康复训练;为肢体残疾少年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提供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和适配矫形器;为视力残疾少年儿童提供斜视矫治、白内障等手术。

每名残疾少年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同一类型救助,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少年儿童按有关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救助标准及费用承担

1.救助标准

0—6岁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5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最高补助26.6万元(提标20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最高补助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万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每例最高补助0.1万元;假肢、矫形器适配每例最高补助0.5万元。

7—17岁持证残疾少年儿童救助进行提标扩面为0-6岁同等补助标准。7—17岁持证残疾少年儿童:视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5万元(提标0.3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少年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最高补助26.6万元(提标20万元);肢体残疾少年儿童矫治手术每人最高补助2万元(提标1.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少年儿童、脑瘫少年儿童、智力残疾少年儿童和孤独症少年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提标1.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少年儿童助听器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万元(提标0.2万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每例最高补助0.1万元(提标0.02万元);假肢、矫形器适配每例最高补助0.5万元(提标0.1万元)。

 0-17岁视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听力、言语残疾少年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残疾少年儿童矫治手术,听力、言语、脑瘫、智力、孤独症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期间,对陪护人员的护理费、生活补助及暂住房屋租赁费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2.费用承担

提标部分及视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听力、言语残疾少年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残疾少年儿童矫治手术,听力、言语、脑瘫、智力、孤独症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期间,对陪护人员的护理费、生活补助及暂住房屋租赁费补助,由州、县财政承担30%(其中:州级财政承担50%,县财政承担50%),从县残保金中列支70%

为确保上述工作正常开展,每年从残保金中列支5万元,作为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筛查、评估和适配服务费。

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将残疾人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免费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孕妇和新生儿开展孕期检查、疾病筛查;把假肢装配及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医保范围,并在县级医院设立康复训练室,开展康复训练、家长培训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脑瘫儿童筛查、孤独症筛查、精神病筛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县中医院成立精神病科室,并承担为精神病人医治、发放药品等工作;县人民医院成立低视力验配科室,并为低视力患者提供验配等服务工作。

三、救助流程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努力实现残疾少年儿童及其监护人“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符合条件的残疾少年儿童,需按以下工作流程申请康复救助。

(一)申请。残疾少年儿童监护人要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向残疾少年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保证受助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康复训练。

(二)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少年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残疾少年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残疾少年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县民政局、县扶贫开发局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县残联负责对上述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有关信息予以公示。

(三)救助。经县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少年儿童监护人自主在居住地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确需跨地区康复的,由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赴外地接受康复治疗。必要时,由州级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建立康复档案,制订康复训练计划,实施康复训练,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并对监护人进行培训。残疾少年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残联备案,据实结算。

(四)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结算,剩余部分和未参保残疾少年儿童发生的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经县残联审核后同意跨地区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在基本医疗等报销的基础上,根据康复机构对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评定的需求,自费部分按上述救助标准补足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所需资金,保障残疾少年儿童康复应救尽救。

(五)信息录入。县残联负责将已完成康复救助的残疾少年儿童基本信息,录入中国残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系统。

四、保障措施

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县、乡镇政府要将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一)资金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捐助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按国家相关规定,逐步将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少年儿童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的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采取多种方式稳步推进康复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

(二)机构建设。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有效整合现有资源,积极鼓励和探索创建公益性康复机构,将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残疾少年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经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开展残疾少年儿童康复业务的相应资质,并具有符合提供相应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服务场所、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县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青海省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公开择优选择确定定点康复机构,进行信息公示,并向县财政和上级残联备案。

严格执行《青海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加强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县残联必须与残疾少年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目标,并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每年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复核。考核由县残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对考核不合格、当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县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财政等部门取消定点机构资格,解除服务协议,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康复机构。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办康复机构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康复机构同等政策待遇。推行志愿者与定点康复机构、残疾少年儿童结对等服务方式,促进志愿者帮助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常态化、专业化。

(三)人才培养。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县残联制订康复专业人员实名制培训计划,强化康复骨干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保障能力。定点康复机构专业人员要符合岗位资质要求,持证上岗。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培训等纳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综合监管。在县政府领导下,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确保有序推进。县残联、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扶贫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及时与残联对接残疾少年儿童有关数据信息,完善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机构相关政策,共同组织开展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残疾少年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残疾少年儿童人身安全。

(五)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将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牵头协调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把康复服务收费项目纳入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与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合力推动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化。教育局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少年儿童康复工作,对承担康复任务的学校加强管理,会同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少年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逐步完善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与残联共享特殊教育资源,促进融合发展。鼓励职校开设康复相关专业,形成康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良性运行机制。支持开展康复服务的机构办理幼儿园资质。县民政局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少年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少年儿童身份确认和信息比对工作,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场所配合开展残疾少年儿童康复工作;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少年儿童康复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局将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医疗保障局做好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鼓励支持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根据职业属性、岗位职责和职业资格制度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促进专业人员职业发展。县卫生健康局将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干预以及残疾少年儿童早期筛查、诊断等工作,建立残疾随报制度;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少年儿童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确保残疾少年儿童发现一例,救助一例;组织筹建康复医疗联合体,形成医疗机构和康复定点机构双向转诊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对残疾少年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经营活动、康复救助产品、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协调相关消费维权工作。县扶贫开发局结合精准精准扶贫脱贫工作,协助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少年儿童的康复救助、信息共享等工作。对建档立卡残疾少年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县红十字会积极争取社会爱心人士、爱心团体和公益基金的支持,做好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争取社会捐赠资金资助残疾少年儿童做好康复工作。残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摸清残疾少年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组织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和督导检查。开展实名制培训,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充实完善康复专业人才库。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对残疾少年儿童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六)宣传动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少年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县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