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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公共租赁住房信息指南
来源: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1年12月27日    

门源县公共租赁住房信息指南

 

2008-2015年以来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入住5719套,其中分配给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2934套,新就业无房职工1270套,外来务工人员1515套,对进城务工的大龄未婚青年解决住房78套,让他们在思想上脱贫,生活中脱单。于2015年底,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已停止,现所有建成的房源已分配完毕。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出租或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从2014年起,廉租房、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统一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县区内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

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及房源状况

目前,我县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有气象小区、秀水花园东片小区、秀水花园西片小区、育才小区、毛纺厂小区、康乐小区、外延拓展区、北山路小区、华庭小区、鼎源小区、制药厂小区、虹源小区、青石嘴圆山小区、马场、一完小小区15个,教育系统职工周转房有青石嘴镇寄宿制小学、东川镇寄宿制小学、阴田寄宿制小学、泉口镇寄宿制小学,卫生系统职工周转房有苏吉滩乡卫生院、青石嘴镇卫生院、旱台卫生院、克图卫生院、泉沟台卫生院、蔴连乡卫生院、西滩乡卫生院、阴田卫生院。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金门牛乳业有限公司、贤君盛祥有限公司、生物园区管委会。现阶段所有建成的住房已分配完毕,无分配房源,实行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情况及如何退出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复核,对违规使用住房的进行清查清退,清退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严格按照了“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程序,确保了整个分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清查清退是严格按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的,该规定指出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四)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五)擅自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向本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的;

(十一)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或承购人应当退回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但拒不退回或腾退的,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高于同区位、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计收其租金,或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具体处理办法以《门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准,对出现违规转借情况的保障家庭,在取消保障资格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出现转租行为的保障家庭,在取消保障资格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是什么?

根据《门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门政办〔2016〕127号)及门源县2016年第153号会议纪要规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根据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门源县扶助残疾人实施细则》的通知(门政办〔2014〕145号),按该通知我局对承租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免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县人民政府可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转户农牧民家庭、因建设改造需要暂时过渡的被征收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相关规定,且在本县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本县标准的家庭。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门源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规定,且在本县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本县标准的家庭。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本县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县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本县标准的家庭。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持有本县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本县城镇户籍、在本县无住房,稳定就业、正常缴存社会保险的职工。

(五)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无住房且稳定就业(个体工商户除外)、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年龄60岁以下,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低于青海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的人员。

(六)转户农牧民家庭,是指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持有本县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县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本县标准的家庭。

七、申请、分配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要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具体程序为:

(一)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转户农牧民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电话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用人单位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电话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转户农牧民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工作。收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采取走访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电话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采取走访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电话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联席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残疾人联合会等成员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是否享有社会救助等情况。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等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登记、车辆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障缴纳信息,并核实工资收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税务机关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完税信息。

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在符合查询条件的情况下,配合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查询申请人存款账户、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信息。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残疾人员信息。

复审通过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政府门户网、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申请对象,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于现阶段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已建成分配入住,实行动态管理,鉴于无房源的问题,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目前只能先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腾退清退房源较多的情况下再解决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对已分配过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不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由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在已有的房源中自行调配。倡议住房条件改善的承租住户主动上交公共租赁住房,将有限的住房公共资源分配给最需要的人员。

承租住户或申请人员有政策业务方面的问题可向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门源县行政服务大厅420室)咨询。

咨询电话:8612652,办公时间:早上8:30—下午6:00。

 

特别提醒:以冒充我局工作人员或能办理公租房名义收取钱财的均为诈骗,谨防上当受骗。

 

 

 

                    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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