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在全县2021年度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清查清退工作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廉租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惠民政策,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社会透明度,进一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杜绝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的对象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坚决制止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人口、伪造相关证明申请公租住房、违规租赁、出借、调换和转让公租住房等行为,更好的发挥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服务工作。根据《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青政办【2020】21号)文件规定及我县开展的作风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审计部门针对我县202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情况审计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决定对我县已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全面清查、清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查清理整治的范围
我县所有已分配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二、核查清理整治的内容
逐户核查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及使用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立即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恢复原状,对联系不上或拒不配合核查的分配入住对象将在网络媒体进行公示,若承租人自接到清退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清退:
1、已死亡人员享受实物配租的。
2、拥有机动车登记人员享受实物配租的。
3、在租赁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包括享受实物配租人及其配偶名下有房产的)。
4、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5、享受多套实物配租的。
6、本人与配偶同时享受实物配租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8、无正当理由将公共租赁住房闲置六个月以上、转租借租及改做他用的。
9、接到群众信访举报经核查属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10、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三、工作要求
1、对于符合分配入住条件,住房未空置,但拖欠公共租赁住房押金、租金、暖气费的,由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下达通知,要求在15日内交清押金和租金,对拒不交纳的住户进行清退;
2、对不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住户,由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下达书面《公共租赁住房终止保障通知》,限期30天内退出;住户到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应及时给予办理并退还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终止保障通知》下达30天后仍拒不退还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县电视台、公示栏等各种媒介上进行曝光,曝光后仍不退房的,按程序依法清退。对不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经公告后仍联系不到户主的住户,按法律程序入户并由公证部门对清退家庭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按司法程序强制搬至指定地点封存,相关承租人5年内不得享受相关保障政策
4、自公告之日起,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的住户要主动到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登记,并办理退出手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将对清查情况按时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受理群众举报,举报电话:0970-8612652、0970-8612014,举报经查实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的,一律予以清退。
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