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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门源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11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省州驻县各有关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

县教育局制定的《门源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门源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5年11月20日

门源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管理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普及和发展全县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让残疾儿童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发展特殊教育,对残疾人进行教育、训练和补偿,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

2.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是发展和普及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式,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格局的需要。实践证明,这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3.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提高。

  4.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就读工作,并使其逐步完善。

二、对象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轻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包括中度)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三、建档

1.学校通过普查,逐年更新周岁花名册,核实、核准当地残疾儿童少年基数、残疾类别及残疾程度。

2.完善残疾学生档案,规范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卡。

四、入学

1.各乡镇(社区)积极动员残疾儿童少年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正规教育。

2.对于入特殊教育学校有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随班就读,就近入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3.县特殊教育学校要协同各乡镇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调查摸底工作,普通学校要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收。

五、管理

1.加强师资培训,增强教师对残疾儿童的关爱意识,不歧视残疾儿童,并寻找对残疾儿童进行教育教学的有效方法。

2.学校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规划和相关规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就读(随班就读)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3.普通学校要安排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活动,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4.普通学校要加强对残疾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其逐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精神。同时要加强对普通学生的思想教育,以逐步形成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校风和班风。

5.普通学校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实施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个别教学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激发残疾学生的学习兴趣,挖掘其学习潜力。各科教学应当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在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注重对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培养和心理、生理缺陷的矫正、补偿。 

6.普通学校对残疾学生的考核评估,要包括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缺陷矫正和补偿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不能简单套用对普通学生的考试方法,不得擅自取消残疾学生参加各类考试的机会。

7.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应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8.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要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9.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10.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指导,做到内容落实、指导教师落实、活动场地落实;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和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11.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残疾学生家长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其子女的心理、生理特点,基本的教育训练方法和附助用具的选配、使用、保养常识,对其子女做好家庭教育训练工作。

12.学校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让残疾学生停学、停课或停止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

13.残疾学生一般不予留级。智力残疾学生可视其具体情况,在小学阶段适当延长其学习年限。学习期满,发放毕业证书和义务教育证书。

14.对小学毕业的残疾学生,可根据本地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其进入初级中学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15.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工作中,要加强与当地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并争取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六、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