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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监股执法程序
来源:    时间:2016年11月05日    

  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规定,财政监督检查执法程序如下:

  (一)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计划制定检查实施方案,组织检查培训,掌握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制发检查通知。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下送达。
  (三)实施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证件及检查文件。开展检查时,检查人员听取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函证等检查方法进行查证核实,填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复制有关原始凭证和证明材料,并由被检查单位签字或盖章。检查组长对检查人员的检查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和复核。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
  (四)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规定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五)检查复核。指定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予以复核。
  (六)做出检查结论。对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复核后,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做出检查结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七)立卷归档。检查工作结束后,指定专人对检查资料进行归档,包括电子版和纸质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