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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场创建标准
来源:    时间:2015年08月0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门源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市场活动实施方案》,促进全县各民族市场业主及经营者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整体意识,使全县各类市场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有一个健康宽松的发展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县创建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印发了《门源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场创建标准》。
  《标准》从贯彻民族政策、维护市场声誉、保障消费权益、提升综合素质、尊重民俗习惯、热性公益事业等10个方面详细设定了各类市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创建标准。
  一是民族政策,贯彻落实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认真落实各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措施,树立正确的是非观,树立学法守法和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意识,树立“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五个维护”意识,增强感恩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是守法经营,市场声誉好。自觉履行依法纳税义务,货真价实、物价稳定,建立进货台账、推行明码标价、规范经营行为,强化粮油等清真和非清真食品的合理布局,没有无证经营、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短斤少两、制假售假、恶意竞争、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场内消费关系和环境和谐。
  三是消费权益,维护机制好。根据市场规模,设立“一会两(站)点”,即: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者投诉站(点)和12315联络站(点),依法调解和处理消费纠纷,保护各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消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防止各类矛盾纠纷激化,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是注重宣传,创建氛围好。积极开展“法律、政策、感恩、爱国、时事、民族团结”进市场等主题宣传活动,重视宣传工作,利用宣传箱、牌、LED显示屏等形式,大力宣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等内容。
  五是重视学法,综合素质好。结合法治门源建设,创新普法宣传平台,在3.15、4.26、12.4等节点,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引导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六是加强自律,配合监管好。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县公安、工商、文广电、物价、税务、卫生监督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完成监管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七是主题活动,组织开展好。积极创建组织机构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易秩序有序、制度科学有效、群众满意放心市场。大力开展“平安市(商)场”和“平安经营户”、“诚信经营户”、“食品安全示范店”等创建活动,建立表彰奖励机制,不断提高经营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守法经营意识和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意识。
  八是尊重民俗,维护团结好。经营民族用品、清真食品、民族特色商品的市场,要坚决杜绝制售假冒伪劣民族食品、用品和冒用民族食品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经营者需要,设有涉及尊重民俗的相应设施。摸清各民族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因为恶意竞争或尊重民俗问题而导致的经营纠纷等情况,做到及时化解。
  九是管理到位,安全秩序好。市场清洁、治安、防盗、防火、水浸、防破坏等管理和防范工作措施到位,制定有市场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市场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健全。
  十是热心公益,回报社会好。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到市场就业,动员各族经营者积极参与扶贫帮困、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在繁荣城乡经济、扩大就业、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今年年底,县委、县政府将按照该标准,对各类市场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查考核,并选择一批创建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场进行挂牌命名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