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政办〔202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门源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门源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地方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指导意见》(水保〔2017〕108号)《海北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州政办〔2019〕8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各乡镇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系统综合、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考核主体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门源县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由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统筹实施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部门、各乡镇负责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各部门主管行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竣工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情况等。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考核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同时设计,项目开工前是否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具体以《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要求,水土保持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四)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考核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否同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等。
(五)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情况。考核各部门、各乡镇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包括植树造林、种草、封禁治理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28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考核程序分为自查、考评、审定。
第十条 各部门、各乡镇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照四项考核内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年度各项工作进展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综合的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本年度12月初前将本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门源县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第十一条 门源县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县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相关部门及乡镇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以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县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相关部门自查评分和现场核查评分情况,于本年度12月底前对相关部门水土保持工作成效作出综合评价,提出考核建议,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报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公室。
第十五条 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部门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第六章
激励与问责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运用:
(一)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交由县委组织部,作为对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及乡镇,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及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并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约谈。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乡镇要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主动配合开展工作,不得出现篡改、伪造相关数据的情况,如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及考核指标(详见附表)可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省、州、县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门源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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