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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32221015036065A/2020-00007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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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28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门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门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8

门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促进我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合理布局,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顺利推进畜禽禁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结合我县实际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划定调整,具体划定调整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参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规范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目的和畜牧业生产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二)因地制宜、协调一致。根据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

(三)以人为本、依法依规。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管控措施。

三、划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 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9.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0.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 《青海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认定管理办法

四、划定内容及范围

(一)畜禽:包括牛、羊、猪、鸡、鹅(鸭)、马(驴)、兔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指依照《青海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认定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化要求建设,饲养牛、羊、猪、鸡、鹅(鸭)、马(驴)、兔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场所。

(三)养殖场规模:驴(马)场能繁母驴(马)年常存栏100头(匹)以上;奶牛场能繁母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场能繁母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猪场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羊场能繁母羊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兔场能繁母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鹅(鸭)场鹅(鸭)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蛋鸡场蛋鸡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场肉鸡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四)禁养区: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主要包括:

1. 县城老虎沟饮用水水源地和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2. 祁连山国家公园(试点)核心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3. 县境内的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4. 县城城镇建成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聚集区。

5. 大通河主干流及其支流的河湖岸线划界范围。

6. 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五)禁养区管理: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范围的区域严禁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种畜场。划定方案调整后在禁养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依法搬迁、转产、关闭,有序退出。

五、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对于保护和改善全县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县生态环境、农牧水利、自然资源、住建、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统一思想认识,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抓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落实,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

 (二)联合执法、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

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划定的禁养区,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加强规范管理。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有新规定需要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并依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

(三)优化服务、强化指导。县农牧水利、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监管,做好畜禽养殖的规范管理,积极指导养殖场推广应用雨污分离、干湿分离、有机肥加工、堆积发酵还田等污染防治技术和粪污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畜禽养殖选址、用地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统筹兼顾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城乡发展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坚持联审、联批、联管。各乡镇按照本地区饲养畜禽的品种优势,做好统一规划,科学合理的建设具有地方畜禽特点的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坚决防止无长期规划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建设。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有序稳定发展。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宣传,使群众充分认识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171219日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门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门政办〔2017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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