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门源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门源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困补贴申请审核表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门源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切实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根据《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青政〔2014〕19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制定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房〔2018〕7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因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紧缺,无法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给予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以增强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本细则所称家庭是指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形成的,相互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由直系或旁系亲属组成的社会单元。
第三条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落实此项工作,并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低保、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认定;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最终审核和发放工作。县公安、财政、人社、银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低保无房户。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取得门源县城镇常住户口、具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6㎡以下的家庭。
(二)城镇低保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取得门源县城镇常住户口、具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且无私有产权住房,自行租赁住房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属于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一)不属于门源县城镇户口、经民政局审核取消低保资格以及不是城镇低保户的;
(二)门源县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协议,领取征收补偿的房屋被征收户;
(三)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五)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六)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的;
(七)申请保障性住房入住后,因无理由拖欠房租和违反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合同而被清退的保障性对象;
(八)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凡符合租赁补贴条件、首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自行撰写申请书,在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时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
3.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特困、残疾家庭提供有效证件;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工资证明并加盖公章;无固定工作的,由个人进行诚信申报,所在居委会审查家庭收入状况出具相关证明,退休人员需人社局出具退休工资证明);
4.家庭现有住房证明(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证、购房合同;无住房的需提交租赁协议或租赁备案证明,属借住的需由借住人出具证明,附居委会核实意见;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5.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产、车辆等财产证明。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到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提供规定的所有材料,在工作日内向社区递交申请,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无房家庭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均需提前在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认定或低保年审合格,待家庭收入认定或年审合格后,方可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
(二)初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申请人需领取并如实填写《门源县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并带上所需申请材料,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的在《门源县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将全部申请资料(含公示高清照片,照片名称命名XX社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示照片)移交乡镇政府二审。
(三)二审。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经社区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后于7日内对其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对通过二审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的,形成二审意见,经办人、分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分别在《门源县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通过复审的全部申请资料(含所有社区公示高清照片,照片名称命名XX乡镇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示照片)一起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复审。
(四)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民政、公安、人社、税务、市监等部门对上一年度在保家庭及本年度新增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复审。其中,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低保、社会救助等情况;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登记、车辆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障缴纳信息,并核实工资证明;县市监局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国税、地税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完税信息;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查询条件的情况下,配合县住建局查询申请人存款账户信息;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残疾人员信息。
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县住建局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本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第四章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
第九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结合我县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及支付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青建房〔2012〕169号)文件标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暂定为每户每月280元)。
第十条 县住建局对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按户、分月发放补贴,期间申请公租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在分配入住后停止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自领取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之日起,每隔3个月向所在地社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家庭情况的变动情况。社区要对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收入、户籍、房产、车辆、财政供养、公积金等信息进行定期核查,及时掌握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及其他财产等相关情况的变化,并将核查结果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对上报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存在家庭人均收入、住房及其他财产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县住建局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对不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应停止发放。
第五章 资格取消
第十三条 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因家庭人数或住房面积发生变化,致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二)在补贴期间,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或普通住房的;
(三)因家庭生活条件改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和其他财产发生变化的;
(四)未按时进行低保年审或年审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
(五)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六)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七)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发补贴,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
(二)不接受有关部门资格审查的。
(三)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领取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骗取租赁补贴的,由上报单位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全额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将计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5日。
门源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困补贴申请审核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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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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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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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所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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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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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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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私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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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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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私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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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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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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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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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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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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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发放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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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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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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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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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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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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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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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直系亲属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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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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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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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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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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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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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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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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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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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初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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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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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二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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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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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相
关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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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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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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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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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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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审核意见:
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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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审核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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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审核意见:
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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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审核意见:
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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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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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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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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