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16日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16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门源县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门源县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14


门源县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747号)和《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7153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推动政务职能转变、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快信用海北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抓手,以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积极推进政务诚信评价和大力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关键举措,以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为重要手段,循序渐进,不断提升政府依法诚信施政水平和政务透明度,树立政府诚信形象。

1.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要将依法行政作为政府部门与公务人员施政履职的根本准则,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按照权责清单,切实做好依法决策、依法执行、依法监督。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2.阳光行政,强化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七日双公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微信端等新媒体,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土地拍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PPP项目、地方政府债务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3.坚持勤政高效,强化服务。创新政务服务模式,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宗旨意识,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秉持为民务实清廉高效原则,畅通便民办事渠道,切实维护人民利益。

4.守信践诺,强化公正。将公平正义作为诚信施政的基本准则,完善相关法规和防范廉政风险各项制度,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公共资源配置、招商引资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的原则。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乡镇、各部门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实行政务承诺考核评估。

5.失信惩戒,强化监管。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追责问责制度,加大对各乡镇、各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对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的新型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1.建立纵向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各乡镇、各部门和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参加,20187月底完成。)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各乡镇、各部门办理和落实人大议案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并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协通报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7月底完成。)

3.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社会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开展政务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互联网公司、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通过网络抓取、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将政务失信记录进行整合,依据评价标准对政府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预警,对各乡镇、各部门政务诚信整体状况进行排序,优化门源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县发改、县经信、县财政、县信访局,人行门源支行按照职责牵头负责,20186月底完成。)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1.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制订公务员诚信教育培训计划,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增强公务员诚信意识。(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按照职责牵头负责,持续推进。)

2.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及时从纪检监察、司法、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系统)归集各乡镇、各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纪律处分、问责处理,以及有失信定论的司法判决等政务失信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同时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并通过网站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乡镇、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县公安、县监察、县司法、县人社、县审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6月底完成。)

3.健全守信激励与政务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机制。加大对各乡镇、各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对存在政务失信事实的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失信行为造成经济社会发展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要求其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乡镇和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限制参加评先评优等方面限制和惩戒,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支持市场主体对其采取差别化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县人社局牵头,各乡镇,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参加,20186月底完成。)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实现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的共享,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关于企业承担特定项目建设的信用报告作为政府采购重要参考。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依法处理、曝光和惩戒政府部门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行政服务中心,20186月底完成。)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在项目合作中的失信违约记录登记、披露和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各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6月底完成。)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逐步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乡镇、各部门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公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建立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内主流媒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县发改、县国土、县住建、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6月底完成。)

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全面落实招商引资相关责任人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虚假承诺、虚报谎报等失信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失信。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依规作出的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责任单位:县经信局牵头,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6月底完成。)

5.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规范政府债务的举借和偿还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牵头,各乡镇,县法院、县发改局、人行门源支行、县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参加,20186月底完成。)

6.加强乡镇政务和村(居)务诚信建设。建立乡镇和村(居)务公开承诺制度,加大乡镇和村(居)务党务、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家政、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以及村(居)务有效公开,各项便民利民政策措施和服务有效下沉惠及基层民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乡镇和村(居)务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村(社区)、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各乡镇牵头,县发改、县教育、县公安、县民政、县人社、县住建、县卫计、县扶贫局等有关部门参加,201812月底完成。)

(四)强化政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使用。深入推进政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规范应用。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大力推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依托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现有设施资源,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各乡镇、各部门(单位)间的数据接口,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各乡镇、各部门(单位)间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抓紧提出本乡镇、本部门(系统)、行业(领域)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或升级改造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及时将政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整合、纳入信息系统,并同步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努力打破各乡镇、各部门(系统)、各行业(领域)条块分割、信息封锁局面,打通信息孤岛(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发改、县市监局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12月底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出台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时间节点,落实责任主体,给予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扎实推进本乡镇、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要探索建立本乡镇、本部门政府违约事件应急预案和调处机制,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维护政府诚信形象。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总揽各方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动落实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与各乡镇、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发改局、人行门源支行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快政务诚信相关制度规范建设。依据国家政务诚信建设相关法律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党政领导干部与公务员诚信建设、政府部门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牵头,各乡镇,县政府法制办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狠抓落实,切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以政务诚信引领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要纳入平安门源、法治政府考核有关信用建设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约束。适时组织开展政务诚信建设督察工作,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积极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的重难点问题,推动形成各乡镇、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工作局面,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和各项措施切实发挥效力。(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发改局、县目标办、县综治办、县政府法制办等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加。)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