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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24日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24日
门源县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青环发201729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原则和目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是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联合开展考核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检验转移支付资金成效、推动落实地方政府生态环保责任、提升县域经济绿色发展指数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以引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目标,实行地方自查与国家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一)自然生态指标

 1.林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其它林地)

 2.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3.水域湿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耕地(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它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5.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6.水源涵养指数。指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强弱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在水源涵养功能方面的差异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二)环境状况指标

 1.三类或优于三类水质达标率。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一至三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全年监测总频次为12次,每月开展1次,需在每月10日前完成。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在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一至三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全年监测总频次为2次,上下半年各开展监测1次,每2年需要完成1次全指标监测。

3.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全年监测总频次为4次,每季度开展监测1次,需要在监测当月的10日前完成。

 4.土壤环境质量指数。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指数(SQI)评价县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三)监管指标

1.生态保护成效(20分)

1.1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

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创建要求,考核县域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国家公园等命名。

计分方法:5

计分依据:提供关于创建成功的公告等证明材料。

1.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考核县域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重要生态系统或物种实施严格保护。

计分方法:5

计分依据:提供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

1.3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它生态创建

在考核年,县域建成省级自然保护区或获得其它生态创建称号。

计分方法:5

计分依据:提供省级政府批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或其它生态创建称号的文件。

1.4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在考核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的比例。

计分方法:5分,根据支出比例计算得分。

计分依据: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支出凭证、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等数据。

2.环境污染防治(40分)

2.1污染物减排

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年度减排责任书完成情况,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计分方法:10分,县域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3分;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率7分。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率计算得分;若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

计分依据:考核年和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年度减排责任书签订与完成情况的认定材料。

2.2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县域制定并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情况以及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

计分方法:10分。其中,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5分,重点考核县域是否制定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负面清单落实情况(根据发改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年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5分,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动态变化的情况,若考核年第二产业所占比例与上年相比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

计分依据:提供发改等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县域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的等相关材料。考核年以及上一年度第二产业增加值和县域生产总值数据。

2.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县域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等三个指标。

计分方法:10分,其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分,指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得分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分;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率2分;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分。

计分依据:提供已经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项目情况;以及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统计数据。

2.4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

县域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记分方法:10分。其中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满分7分,按照达标率高低记分;污染源监管3分,考核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察记录等资料。

3.环境基础设施运行(20分)

3.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计分方法:8分。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3分。

计分依据: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监测报告等资料以及年度污水排放总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污水管网建设等材料。

3.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例。

计分方法:8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3分。

计分依据:提供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

3.3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及联网情况

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站,并与省或国家联网。

计分方法:4分。其中,建成空气自动站2分;实现环境空气自动站与省或国家联网2分。

计分依据:提供空气自动站验收材料,省级部门出具的联网证明等。

4.县域考核工作组织(20分)

4.1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

县级党委政府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县级政府制定本县域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计分方法:5

计分依据:提供县级党委政府成立县域考核协调机构的文件,提供县政府制定的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材料。

4.2部门分工

根据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

计分方法:5

计分依据:提供县政府制定的考核任务部门职责分工文件材料。

4.3县级自查情况

县级政府自查报告编制及填报数据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计分方法:10

计分依据:自查报告能够体现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内容丰富详实;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无填报错误,具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考核工作实施步骤

(一)2017 1017日前:县政府组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全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推进会,对考核工作进行全面安排与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二)20171024日前:各相关单位对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数据支撑材料完成填报与审核,并结合部门职责将考核年度进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程及生态创建活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由其进行汇总整理后统一报县政府审核(各部门所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除统计部门数据之外其他单位所提供数据应为2017年度数据)。

(三)20171030日前: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对各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录入,并将审核后的自查报告报送青海省环保厅。

四、责任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县级考核工作经费保障,提供县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方面的预算证明和支付凭证,考核环境监测经费预算证明和拨付凭证。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县考核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完成省、国家现场核查和环境质量监测的质控工作,负责提供县域林地覆盖率和林地面积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程及生态创建活动自查报告(说明生态保护成效),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预算支出凭证>、建设效益、目前进展情况、现场照片、证明材料等)。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县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等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程及生态创建活动自查报告(说明生态保护成效),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预算支出凭证>、建设效益、目前进展情况、现场照片、证明材料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县域未利用地数据及来源证明材料;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门源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污水处理厂运维资料以及年度污水排放总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污水管网建设等材料;新农村建设项目情况、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统计数据;环境污染防治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预算支出凭证>、建设效益、目前进展情况、现场照片、证明材料等)。

县发改局:负责提供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年县域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的相关材料,考核年以及上一年度第二产业增加值和县域生产总值数据,为贯彻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有关规划和文件所制定的规划、政策、制度等材料,要求是所制定的规划、政策或制度必须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必须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提供县域草地面积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程及生态创建活动自查报告(说明生态保护成效),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预算支出凭证>、建设效益、目前进展情况、现场照片、证明材料等)。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县域水域湿地覆盖率和水域面积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程及生态创建活动自查报告(说明生态保护成效),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预算支出凭证>、建设效益、目前进展情况、现场照片、证明材料等)。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县域社会、经济等统计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最新统计年鉴。

县旅游局:负责提供县域风景名胜区基本情况数据、设立时间、级别、照片和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县域全年平均气温(摄氏度)、降水量(mm)数据和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财政、环保林业、发改、统计、农牧、国土、水利、住建、旅游、气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建立联络员制度。

(二)明确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所负责提供的数据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于有变化的数据要予以说明,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各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提供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

(三)严格奖惩。此项工作列入相关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凡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四)经费保障。为保证我县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完成,地方财政拨付资金100万元用于该工作经费。

六、工作要求

鉴于考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是体现县政府在考核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做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加强沟通协调与衔接配合,确保考核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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