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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29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29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门源县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统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门源县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统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8


 

门源县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

统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切实加强和规范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行为,防止跑、冒、滴、漏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农牧民群众正当权益,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安全、高效、足额惠及广大农牧民群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牧民应享受并通过代理金融机构以“一卡通”形式发放的各类惠农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一卡通”是指指定代理金融机构为农牧民专门开设的惠农补贴资金存款账户,并具有特殊标识的一户一卡。凡是涉及农牧户的惠农补贴资金原则上一律通过农户“一卡通”账户发放。对有特殊规定直接到人的补贴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在指定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个人特定“一卡通”。同类补贴项目必须在一个指定金融机构代理,不得分割代理。

  第四条 代理金融机构不得设立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临时过渡帐户,各类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必须实行从财政国库直接支付至农户“一卡通”账户。

   第五条 惠农补贴资金除紧急事件救助、物化补贴、节假日慰问等临时性补贴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属于直接补贴到户到人的各类补贴、补助、奖励资金一律纳入“一卡通”统发范围。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负责惠农政策、资金发放宣传动员工作;负责惠农资金方案的落实、基础数据采集、汇总、初审和上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管理其“一卡通”;组织、督促、检查、配合涉农部门对惠农资金基础数据资料的录入和公告、公示工作;负责信访案件的接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各相关部门采集的惠农补贴资金对象基础信息及其它资料;惠农补贴资金划拨、转出和结存,督促代理金融机构惠农“一卡通”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户;对惠农资金发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代理金融机构负责惠农补贴对象存折开户、销户、挂失、入账工作,按时间要求录入惠农资金对象户基础信息资料并将补贴资金足额划入惠农“一卡通”工作,并逐笔注明资金性质,无偿提供逐笔短信存取款技术服务,便于农户查询、核对。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文件2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拨付指标文件。主管部门收到惠农补贴资金下达指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印发各乡镇政府和实施单位。各乡镇和实施单位限方案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惠农补贴项目基础数据采集、整理、汇总、初审,并将补贴方案、政策依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以社区和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误后次日上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县惠农补贴业务主管部门限3个工作日对各乡镇和社区上报的惠农补贴信息等资料进行全面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报经县财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复核无误后核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代理金融机构收到惠农补贴发放基础数据和补贴资金3个工作日内以“一卡通”发放到农户或个人账户。补贴对象持卡()到代发金融机构网点支取补贴资金。对需要重新提供基础信息的通知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提高“一卡通”发放效率。

   第十二条 对需要重新编制方案或上级要求方案报批、报备的,按程序、时间节点完成报批、报备工作;需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自批准之日起按以上办理时间完成发放兑现工作。

   第十三条 对草原生态奖补、完善退耕还林补助等补贴项目需验收后兑现补助的,一律按上级验收程序、时间要求和兑现补贴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划转惠农补贴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项目审核无误后录入“青海省农牧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等补贴项目规定系统。 

  第十五条 财政局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冒领、回收补贴资金,更不准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不准转交他人代领,不准抵扣任何款项,严格按照“财政—银行—农户”的模式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村级组织和相关部门及代理金融机构严禁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户“一卡通”卡()严禁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搭售任何产品、物资和代理抵扣任何单位、个人和集体的债务及其他欠款,不准延期、截留补贴资金兑现时间。

 第十七条  除无行为能力人员外“一卡通”由农户自主保管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干部不得代管、代领。因农户丢失、毁损“一卡通”需要重新办理业务的按程序应及时办理。

 第十八条 县相关部门在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名称、来源、金额、补贴资金落实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办公室便于督查。

  第十九条 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惠农资金发放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惠农补贴发放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代理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将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法院、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农商银行。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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