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4年09月23日 发布日期: 2014年09月23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门源县受援山东农机具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门源县受援山东农机具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门源县受援山东农机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门源县接收的山东省对口援助农机具设备的使用、存放、维护和管理工作,保护农机具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援助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海北藏族自治州受援山东农机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门源县实际情况,特制订《门源县受援山东农机具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有和使用山东省援助农机具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使用、培训、安全监理等活动,使用本细则。
第三条 山东省对口援助门源县的农机具为国有资产,门源县农牧机械管理站负责山东省援助农机具的接收和管理工作,门源县受援农机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具体使用受援农机具,并切实做到为民服务,方便群众,减轻农牧民群众负担。
第四条 门源县农牧机械管理站负责对受援农机具进行登记注册、发放牌照,建立农机具技术档案,为受援农机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的安全监理、油料管理、保养修理、技能培训工作提供监督指导。
第五条 山东省援助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使用维修与更新换代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农机化管理、使用、维修工作。通过提取设备租赁费等形式,依托农机相关项目扶持,通过受援,项目补贴后自筹等方式,政府统一采购实现农机具的定期更新,更新的农机具受援给在服务群众工作中业绩突出、服务能力强的合作社或机组使用,更新机具的租赁使用继续按照此《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加强机具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批准,不得将受援农机具转让、倒卖、抵债、拆散毁弃、闲置不用,不准改作非农牧业生产用途。
在受援农机具允许使用年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处置和平调。
第七条 门源县农牧机械管理站的基本任务是:贯彻省、州、县有关方针、政策,运用经济、技术、行政、法规等措施,对农牧机械选型、配套、使用、等进行综合管理,保证适时、优质、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农业生产任务。
 第八条 门源县农牧机械管理站必须履行农机化管理职责,农机化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标准,如机车完好、效率、能耗、安全等列入责任目标。
第九条 门源县农机管理站加强对受援农机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机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技术培训,保持机务队伍的相对稳定,建设一支与农机化管理和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机务队伍。
第二章 援助农机具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条 门源县农机管理站对山东省援助的农机具,并下设专管办公室,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农机管理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受援山东农机具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农机具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农机化宏观管理。
 (二)开展对山东援助农机具管理标准化评比活动和农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三)组织制定并检查机械作业计划、技术保养计划、修理计划、油料物料配件计划、机务人员培训计划和各项机务定额等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检查农机化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机械化增产措施的执行情况,制止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机械化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机械使用
第十一条 山东省援助农机具为国有资产,产权归属门源县农牧机械管理站,使用权归使用山东省援建农机具的农机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门源县农机管理站将山东省援助农机具分配租赁给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生产能力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开展农机化生产作业服务,对每台机具收取机具总价20%的押金,并签定委托、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根据受援农机具综合性能,确定拖拉机8年、收割机和其他机具5年的折旧时限。超过折旧时限的农机具归农机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所有。
第十四条 受租赁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要切实保养好农机具,如有正常耗损,要及时进行修理,做到车况良好,正常使用。若因人为因素而造成机具损坏,要全价赔偿。
第十五条 受租赁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在农业生产中要做好自身安全,做好车辆及驾驶操作人员安全保险,相关保险费用自行承担;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合作社自身承担。
第十六条 县农机管理站应每半年对受援农机具进行一次点验;每年一次对受援农机具技术状态进行年检,对农机驾驶和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操作证进行年审。点验、年检不合格的受援农机具,应停止使用,年审不通过的农机驾驶和操作人员不予聘用。
第十七条 县农机管理站应将受援农机具的使用去向、受援农机具收费优惠标准、租赁费(租赁费按照拖拉机8年收取,前四年每年按拖拉机总价的8%收取,后四年每年按总价5%收取,收割机按5年收取租赁费,前三年每年按收割机总价的10%收取,后两年每年按总价的8%收取。)征收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租赁所得费用足额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设立专账管理,主要用于合作社农机具更新补贴,同时,每年拿出15万元用于农机具合作社评优及农机操作员的培训等工作(其中:农机具合作社评优费用10万元,其他工作5万元)。
第四章 机械作业
 第十八条 田间机械作业,必须符合农业技术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现田间机械作业标准,保证顺利完成农业生产任务。
 第十九条 新的和检修后的动力机械要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及时填写技术档案,确认技术状态正常,方能投入作业。
 第二十条 机具要合理配套和合理编组,采取正确的作业方法。作业机具要正确安装调整,达到技术标准,方能参加作业。
 第二十一条 建立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实行机车组自检和专人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章 技术保养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防重于治,养重于修”的原则,切实执行技术保养规程,援助的动力机械按主燃油耗量确定保养周期,按时、按号、按项、按技术的要求进行保养,实现技术保养标准,确保机具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和各种动力机械要做到五净(油、水、气、机器、工具),四不漏(油、水、气、电),六封闭(柴油箱口、汽油箱口、机油加注口、机油检视口、汽化器、磁电机)一完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四条 农具要实行常年定期检修,达到三灵活(操作、转动、升降)、五不(不松旷、不钝刃、不变形、不锈蚀、不缺件),一完好(技术状态)。
第六章 机具和油料、物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受援农机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要统一规划机务区,建立三库(机具库、零配件库、油料库)、一间(保养间)、一场(农具停放场),有专门新建的农机具车库。
第二十六条 保养间要配备必要的机车保养和农具检修具、设备和检查仪器,实行专责管理,保养时要注意节约油料、零件、材料,提高工效,保证质量。
 第二十七条 油料严格分清牌号,按类存放,装油容器和加油工具要保持清洁。汽油要单库存放,柴油必须经96小时以上沉淀,实行缓冲卸油、浮子取油、多级过滤、密封、计量加油等方法,黄油有加注器,混各油有搅拌器,认真搞好废油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推广节油经验。油库具备可靠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八条 油料、配件、材料的入库和领发,必须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做到账物相符。配件、材料要根据保管技术要求,摆放整齐,定期维护,防止腐蚀生锈,受潮变质或受压变形等现象。
第七章 农机修理
 第二十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内燃机大修,受租赁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必须交由有大修能力的农机修配厂承担。农机修配厂要保证大修机车达到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功率、耗油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实行三包,并有明确的保修期限。
 第三十条 要在保证修理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做好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修理资金和材料。
第八章 技术档案
第三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的动力机械修理设备,受援农机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要建立技术登记簿、修理鉴定检测记录、设备卡片等技术档案,做到记载准确,填写及时,字迹清楚,数据齐全。
 第三十二条 主要机械设备都应有班次工作记录。当班要如实记载,各项基础数据必须切实准确。
 第三十三条 技术档案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常年保持完整清洁。
第九章 作业费核算与统计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统计与核算工作,把援助的农机具使用管理纳入正规的统计渠道。
第三十五条 受租赁的农机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使用山东省援助农机具从事田间作业时,在农忙季节未完成田间作业任务的,不得从事工副业生产及赴县外进行跨区作业,确保本县农田生产及时进行,不误农时。
第三十六条 受租赁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在确保援建农机具正常运转的同时,为本县农民群众服务时,在保证农机具油料、日常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用基础上,只能收取全县农田作业平均费用的80;如果发现有农机专业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不按此规定标准执行,多收取作业费用,一经查实,在年终评定考核中取消评定优秀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援建农机具租赁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门源县农机管理站每年对受援农机具运行情况进行统计总结,统计资料要填写及时、准确、全面、清楚,并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州农牧机械管理站备案。
第十章 机务人员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八条 对山东省援助的农机具,受租赁的农机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必须做到定员定额,相对稳定。
第三十九条 机务人员实行分级培训。重点培训驾驶、维修、操作人员。采用代培、轮训等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实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农机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 要建立健全技术、业务考核制度。农机机务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核,考核成绩应记入个人技术档案并作为任职和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安全监理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一条 机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农机安全监理规章、安全操作规程和道路交通规则。农机监理单位要重视安全工作,制定、落实安全措施,要对全体机务人员和作业辅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二条 门源县农机管理站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做好安全监督和技术状态监督工作,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执法。
第四十三条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门源县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考试合格,驾驶员应持有驾驶证,农具手应持有操作证。无证者不准开车、操作。
第十二章 评比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要大力开展农机管理服务评优活动,每年组织检查评比。优秀机车组的评定由农机专业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负责组织推荐,县农机管理站鉴定后,予以命名;对农机管理服务方面成效优秀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的评定由县农机管理站负责组织推荐,上报县农牧主管部门鉴定后,予以命名。 
第四十五条 对获得优秀的、工作业绩突出、服务群众信誉度高的机车组、农机专业合作社(服务组织),给予表彰奖励。为鼓励专业合作社加快农机具更新,对更新农机具的合作社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费用从上缴财政的租赁费中申请解决。门源县农机管理站结合每年的评优活动,开好总结奖补大会,大力表彰宣传优秀合作服务组织,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门源县农牧机械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印发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