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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3年10月15日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15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使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全面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户籍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负责公布申请户名单,核实其符合申请条件后,按村庄规划为其安排拟用宅基地,并进行丈量。宅基地安排情况依次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委员会讨论,并分别对讨论确定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布。对张榜后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二份,用碳素钢笔如实填写,不得涂改、漏项,四邻必须亲自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将个人申请、户籍证明、申请表、村务公开证明报乡镇土地管理员。
(三)乡(镇)土地管理员收到申请后,组织人员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和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测绘、勘查,对符合宅基地发放条件的,由勘查人签字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转交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材料采取普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告,对公告10日内无异议的,又法人签字、盖章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村民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必须按照批准面积和位置进行建设,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所建宅基地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二、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和用地标准
(一)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用地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五)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费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收取。
四、 责任追究
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过程中,由乡(镇)、村负责审核宅基地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拟用地是否存在纠纷,不符合宅基地发放条件或存在纠纷的不得上报。对因采取隐瞒、徇私舞弊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引起纠纷、上访等情况的,由乡镇、村负责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经乡镇、村审核同意后,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负责现场勘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类别、用地面积等情况,是否存在妨碍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申请用地是否属于本集体组织所有,是否存在村集体间擅自调换土地等违法违规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负责所上报宅基用地情况进行综合审核,严格把关,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审批程序。因相关人员把关不严、玩忽职守、为政不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月14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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