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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32221015036065A/2023-00001 发文字号: 门政〔2023〕1号
发文机关: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06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9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门源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门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门源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县生态环境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审议<门源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请示》(门生字〔20232)已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原则同意该请示。请你局严格按照方案内容和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并切实加强声环境监测和执法监管,进一步规范环境噪声管理,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提高区域声环境质量。

附件:1.门源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发布稿)。

2.门源县浩门镇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门源县人民政府

202316

附件1

 

门源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发布稿)

 

 

 

 

 

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青海省核工业检测试验中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主管单位:门源县生态环境局

编制领导小组组长:沙登武

编制领导小组副组长:张世山

技术审定:窦筱艳

技术审核:强建宁 陈黎军 高海鹏 许庆民 白进林 王雅雯

陈周杰 保善磊  

技术支持单位: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编制单位:青海省核工业检测试验中心

监测单位:青海省核工业检测试验中心

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费发源

编制单位人员:张祥坤 姜展弢 马福宝 马兴娟 杨春雷 祁占龙 陈文奇 刘晓娜 曹天琦

制图单位人员:西宁禾萃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杨笑兰

 

 

 

 

一、适用范围...............................................................................

二、划分依据...............................................................................

三、定义及执行标准..................................................................

四、划分原则...............................................................................

五、划分结果................................................................................. 4

六、其他规定................................................................................. 9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及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青生发〔2021275号)的部署安排,要求青海省内需完成海西州茫崖市、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大柴旦行委,海北州门源县、祁连县、刚察县,黄南州尖扎县、泽库县、河南县,海南州同德县、贵德县、兴海县、贵南县,果洛州班玛县、甘德县、达日县、久治县、玛多县和玉树州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所在地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或调整工作,并将制定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和声功能区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方案和点位建设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按照上述相关任务要求制订门源县浩门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适用范围

门源县浩门镇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东到花都路以东50米,西至老虎沟河以西200米,南靠照壁山,北到花海北路、工业园区以北200米,本划分方案适用于《门源县浩门镇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中心城区规划范围,面积为59.38平方千米,其中河流面积占7.51平方千米,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为51.87平方千米。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7)《门源县浩门镇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

8)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9)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10)原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87号)

11)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青生发〔2021275号)

三、定义及执行标准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分为以下5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见表3-1

            3-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4a

70

55

4b

70

60

1、表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1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新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2、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北京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0dBA)执行。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12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注:昼间是指6:00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四、划分原则

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用。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五、划分结果

依据《门源县浩门镇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及现状调查,将浩门镇城镇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内的区域纳入划分范围,总面积51.87平方千米。

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划分结果如下:

划分范围内未规划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因此无符合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划分1类声环境功能区2个,总面积为31.95平方千米,占中心城区规划面积的61.6%2类声环境功能区1个,总面积为11.32平方千米,占中心城区规划面积的21.8%3类声环境功能区2个,总面积为8.60平方千米,占中心城区规划面积的16.6%4a类声环境功能区涉及的道路干线共计36条(其中主干路21条,次干路15条),公路客运枢纽1个;4b类声环境功能区涉及的铁路干线1条。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

门源县浩门镇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边界以内的区域划分1类声环境功能区2个,总面积为31.95平方千米。划分结果见表5-1

5-1 1 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功能区编号

功能区名称

区域面积(km2

地理边界范围

1-1

浩门镇北部新区

14.04

花海西路-北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边界线-东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边界线-河滨北路-花海东路-锦绣大道-花海西路

1-2

浩门镇南部居住区

17.91

西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边界线-西关街-花海西路-外环南路-泉儿路-河滨北路-东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边界线-南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边界线-西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边界线(除去3-2

(二)2 类声环境功能区

门源县浩门镇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边界以内的区域划分2类声环境功能区1个,总面积为11.32平方千米。划分结果见表5-2

 

5-2 2 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功能区编号

功能区名称

区域面积(km2

地理边界范围

2-1

浩门镇商业区

11.32

花海西路-锦绣大道-花海东路-河滨北路-泉儿路-外环南路-花海西路

(三)3 类声环境功能区

门源县浩门镇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边界以内的区域划分3类声环境功能区2个,总面积为8.60平方千米。划分结果见表5-3

5-3 3 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功能区编号

功能区名称

区域面积(km2

地理边界范围

3-1

浩门镇工业园区

8.42

西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边界线-北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边界线-花海西路-西关街-西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边界线

3-2

浩门镇电厂区

0.18

电厂西路-拥翠路-滨河北路-电厂西侧围墙-电厂西路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

门源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边界内的区域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涉及的交通干线共计36条(其中主干路21条,次干路15条),公路客运枢纽1个,4a类标准适用区域(道路)见表5-44a类标准适用区域(公路客运枢纽)见表5-54b类声环境功能区铁路干线1条,4b类标准适用区域(铁路干线)见表5-6

5-4 4a 类标准适用区域(道路)

道路类型

道路名称

起止点

主干路

金源南路

规划范围西——花海西路

花海北路

花海西路——规划范围东

锦绣大道

老虎沟路——规划范围东

西关街(延伸段)

规划范围西——老虎沟路

西关街

老虎沟路——环城西路

西大街

环城西路——北大街

东大街

北大街——外环东路

外环南路

老虎沟路——党校路

老虎沟路

金源南路——铁麻公路

河滨西路

锦绣大道——河滨北路

金源西路

金源北路——金源南路

花海西路

花海北路——滨河南路

东关街

外环东路——规划范围东

外环西路

锦绣大道——景观大道

花都西路

锦绣大道——外环北路

环城西路

北关中路——兴源路

花都东路

花海北路——滨河南路

环城东路(南段)

东大街——外环南路

康庄路

外环北路——北关中路

涌翠路

兴源路——滨河南路

花都路

花海北路——铁麻公路

次干路

府东路

华丰路——晨光路

外环北路

老虎沟路——花海东路

北关中路

外环西路——龙驹路

环城北路

环城西路——花海东路

英才南路

花海西路——环城西路

电厂西路

花海西路——涌翠路

南大街

向阳西路——外环南路

北大街

环城北路——向阳西路

金茂路

锦绣大道——西关街

产业大道

金源北路——金源南路

长城路

英才南路——电厂西路

金牛路

府东路——外环南路

龙驹路

府东路——环城北路

晨光路

花海北路——环城北路

环城东路(北段)

锦绣大道——东大街

 

 

 

5-5 4a 类标准适用区域(公路客运枢纽)

类型

等级

数量(处)

枢纽名称

四至/地理边界范围

占地面积(m2

公路客运枢纽

公路客运站

1

门源县汽车站

客运中心场界

22900

5-6 4b类标准适用区域(铁路干线)

序号

道路名称

地理边界范围

1

兰新客运专线浩门镇段

北起老虎沟-南至大通河

注:14a

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为与公路、城市主次干道等交通干线相邻的区域,具体按相邻功能区类型划分情况见表5-7。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也划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5-7 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a类功能区距离

道路类型

划分距离(m

相邻功能区类型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快速路

50

1类区

35

2类区

20

3类区

铁路干线(铁路线)

50

1类区

35

2类区

20

3类区

1)当临街建筑相对路面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并排的两个建筑物临路一侧的相邻两点间距离小于或等于20米时,视同直线连接。

3)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定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4b

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为与铁路等交通干线相邻的区域,具体按相邻功能区类型划分情况见表5-7。火车站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也划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各类交通干线边界线

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交通干线边界确定如下:

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相关情况处理。

六、其他规定

1)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执行。如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发生变化,可按程序调整,报门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对交通干线、公共设施等项目建设导致区域用地性质和声环境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可按程序调整,报门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方案由门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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