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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31日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31日
关于印发《门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办法》的通知

MYFS0020160001

 

 

 

 

 

门政〔2016113

 

 

门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门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门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门源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29印发

 

门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各界人士来我县投资开发、兴办企业,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青海省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办发〔201066号)和省、州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规定,结合门源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扶持办法。

 

第二章 优惠扶持范围

 

第二条 (一)工业项目(能源工业、加工工业、出口工业);

    (二)生态建设项目;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旅游产业开发项目;

    (五)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六)民族文化开发项目。

第三条 凡申请政府扶持的招商引资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政府优惠扶持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州县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项目;

(二)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以及融资代建类项目、PPP模式和捐助类项目不纳入该办法优惠扶持范围;

(三)申请政府扶持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投资主体按投资额度、建设计划完成建设任务、投产达效的招商引资项目;

(四)招商引资投资金额须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财务支出和实物量评估为准,下同)的项目。

 

第三章 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条  凡来我县通过招商引资方式投资的企业主体除享受本优惠扶持办法外,同时可享受国家及省州制定颁布的各类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条 凡是来我县投资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的最优惠的标准收取。鼓励企业入驻海北·山东生物园区,园区土地出让金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青海省藏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通知》(青政办〔2011103号)精神,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20%执行,其他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其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青海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招商引资新建项目,按预定计划建成投产达效或正式运营后,给予投资主体50万元的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含2亿元)以下的,给予投资主体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给予投资主体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七条 (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11日至202012月28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以下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可享受下述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1、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费。

2、新办的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但投资、生产规模较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超过法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超过100人,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投资新办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新办的商贸和服务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安置比例达到职工总人数50%(含5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安置比例达到30%(含30%)以上的,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对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新公司建设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八条  新建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门源县人民政府县直部门权力清单》和《门源县人民政府县直部门责任清单》所列行政收费要求执行。

 

第四章 服务扶持政策

 

  第九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办理要求,压缩审批时限,并指定转人协助项目投资企业从速办理有关手续,除特殊原因外,相关手续须在一周内办结。  

第十条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增收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制度,积极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运营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县经信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管局要主动协调司法部门衔接县法律顾问,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对投资商的申诉,应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反馈结果。

第十二条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县发改、住建、交通、水利、供电等部门要靠前服务,优先解决生产生活用水、用电、供暖等基础问题,保证企业建设、生产、经营等环节的正常需求。

第十三条 县辖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作为,对企业开户、信贷结算、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并对符合国家产业、行业、银行信贷政策的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扶持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凡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首先应到县经信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登记备案,确认投资人和投资单位,并提供在门源县注册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以及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的规划、用地、环评等相关前期材料;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和备案材料;投资方完成项目投资财务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县经信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管局届时将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市场监管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资企业、投资资金、项目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认定,确定扶持额度。审核认定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电视台、政府信息公示电子屏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优惠扶持办法由县经信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优惠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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