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解决畜棚问题的提案(建议:早日出台畜棚建设用地批复相关政策)”收悉,现答复如下:
畜棚建设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管理,为了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防止“农地非农化”,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县政府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要求及“放管服”相关改革精神,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我局与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于2019年12月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养殖用地批准权限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的申请、审批等相关流程,现将相关政策阐释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政策
现行的设施农用地的政策及管理,依据的是《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文件中对设施农用地的范围、管理、使用、监管等进行了规范。2017年12月7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文件,又对设施农用地进行相关规范。
二、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包括食用菌)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利用耕地生产的小拱棚和普通温室大棚用地;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独栋或连栋室用地;棚问通道(宽度3米以内)。
2.作物种植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植物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必要的管理用房;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育种育苗、烘干晾晒、果蔬预冷、保鲜储存、分拣包装、粮食和农资农机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1.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中生产区内畜禽房含(棚)、人员消毒防疫设施、饲料加工储存设施、畜产品生产储存设施、动物疾病诊疗和动物检疫设施、动物隔离设施、洗消转运设施用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农村家庭零星畜禽养殖的圈舍用地;水产养殖中池塘、养殖池(箱)和进排水泵站、渠道等设施用地;牲畜运动场、舍(棚)间和生产设施间通道(宽度3米以内)。
2.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中生活办公区内养殖人员住宿生活设施、办公设施、养殖场门禁设施、仓储库房设施用地;畜禽养殖水电配套等用地;绿化隔离带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建设利用荒山、荒坡、荒沟、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
(二)实施设施农业用地分类管理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其性质属于农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其中:
1.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2.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5亩,且必须补划。
3.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托的各类农庄、庄园、酒庄、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畜禽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集中兴建的各类农产品加工、储存、冷藏、销售、产地批发市场、农资储存以及农机存放、维修场所等用地;集中兴建的秸秆、畜禽粪污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和检疫环保处置等设施用地。
(三)合理界定耕地耕作层破坏
耕作层土壤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根本保陣,各类设施农业要充分保护耕地耕作层,以下情形属耕地耕作层破坏:
1.在耕地上建设非农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造成耕地被硬化的。
2.在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挖塘、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的。
3.在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压实耕地等,因物理原因造成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4.堆放或抛洒有毒、有害物品和其它污染物,造成耕地被污染,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四)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作物种植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其中温室大棚的看护房为单层建筑,用地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临时性烘干晾晒、果蔬预冷、保鲜储存、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以内。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附属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不得超过3层。
四、简化用地取得方式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
经营者在设施农用地使用前,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是要求及保证措施、用地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等通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
(二)用地协议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用地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建设方案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送交至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告知乡(镇)政府并由其督促纠正。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制定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组织补划到位后方可施工建设。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占用和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允许占用的按照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变化信息及时更新。
五、加强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
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业管理部门联动监管
各级政府及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多角度、多方位、全过程对农业设施进行严格管控,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建立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建设、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提高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执法监管能力,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建设主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积极保障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田园综合体、产业园区等农业项目落地。
(三)建立用地信息报备制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和设施农业生产情况,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台账管理和信报备制度,完善审核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相关情况及时统计汇总,填写《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表》,每半年(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28日前)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联合执法检查
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年度+季度”核查机制加大卫片执法检査频率和日常执法巡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及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