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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县政协十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9年10月15日    

雍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电动车规范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门源县部分街道疾驰着一些排气管噪音大、没有落户上牌的摩托车(商家称燃油助力车),在城郊结合部和部分县城、乡镇集市行驶着一些外形酷似小轿车、不落户上牌名曰“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的机动车,这些车不遵守交通信号、噪音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突出,严重干扰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扰乱了机动车的销售、改装、落户上牌、上路通行等管理秩序,带来极大交通安全隐患。

所谓的“老年代步车”主要是指以蓄电池或者燃油驱动的非法组装、拼装的三轮或者四轮车辆,内部刹车、油门等一应俱全,一般是每小时4050公里的速度。随着老年代步车的不断出现,其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也随之凸现,其扰乱的不仅仅是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还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纠其原因,不外乎“利”字当头,近年来国内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不少商家看中了潜在的老龄市场,于是推出了“老年代步车”。 这种所谓的“老年代步车”实际上是挂羊头卖狗肉,但是真正的老年代步车其实和电动轮椅差不多,是一种医疗器械,以速度低、刹车灵、安全可靠、方便为标准,而且不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这种山寨版的安全非常不靠谱的老年代步车之所以受到老年人欢迎,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费用低廉(价格普遍在一万五到三万之间)、驾驶方便,不用像其他机动车那样需要办理很多手续,也不必害怕马路摄像、拍照的制约和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上述规定,所谓“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规定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目前,涉及此类车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尚未做到衔接统一,此类车辆也不在工信部等部门发布的《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登记范围内,不能上牌照落户,不能上道路行驶,安全更无保障。

鉴于这种情况,目前我队已通过微信、微博及县电视台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向广大群众揭露生产企业及销售商的虚假广告,希望老年消费者勿轻信老年代步车“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的虚假宣传,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并联合运管、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黑车”、无牌三轮车、“老年代步车”进行了专项治理。行动主要围绕四个重点开展工作:一是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那些欺行霸市、垄断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营运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团伙;二是重点查处非法营运的“黑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以及摩托车、客货二用车、“老年代步车”和其他车辆等非法经营的行为;三是重点治理门源城区主要客运线路、车站、动车站、学校、市场周边、城乡结合部等地非法运营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不断规范城区机动车停放,坚决处理城区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四是重点查处超越经营许可事项的其它非法经营行为。

我队在平时的路检路查工作中也加大了对老年人交通行为的管控力度。一是遇到老年人驾驶车辆或行走在路边,路查民警特别注意其行为动态,及时发现异常状况,并进行处置。二是提醒过往车辆礼让老年人,提醒老年人注意观察路况,切勿横冲直撞。

在此,我队也呼吁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源头上严把车辆出厂关,对厂家钻国家法律和政策空子生产的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要严管重罚,情节严重的勒令其停产关闭,形成高压管理态势,以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造成社会危害。

我队将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措施,为门源县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而继续努力。


 联系人:才让多杰

   

            


门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10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