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省州驻县各有关单位:
《门源县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2日
门源县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和税收执法协助义务,大力推进部门协作,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征管保障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根据《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收保障,是指本县税务机关以及有关单位为保障本县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收预测、控管、协助、监督以及举报奖励等措施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门源县国家税务局和门源县地方税务局。
第二章 税收管理
第二条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我县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和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的税收增减变化情况,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和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
第三条 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暂停执行税收优惠,并告知相关部门取消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税收优惠对象资格。已享受税收优惠,但不符合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优惠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执行税收的开征、免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不得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免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税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五条 县国税、地税部门相互加强协作,加快征管信息系统互通互联,定期交换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等涉税信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县国税、地税部门应采取停供发票等措施协助对方加强管理。
第六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按规定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受托方代征税款时,必须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开具完税凭证。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代征税款。受托方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
被委托代征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延滞入库税收。
第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开具、保管发票。取得发票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保障《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在我县贯彻落实,成立“门源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的税收保障协调工作。税收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和改革局、经信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管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文体广电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局、扶贫开发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不动产登记局、县编办、残联、人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青海银行、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县税收保障工作。
(二)组织协调好各税收协助单位履行税收保障的职责和义务。
(三)对各税收协助单位履行税收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奖惩。
财税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有涉税信息传递、税收协助的责任和义务,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相关工作。
第十条 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的联席会议,会议对税收保障协作事项存在的问题、发展的方向等问题进行探讨沟通并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宜。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1.协同税务机关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
2.在每季度10日内将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和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交换给税务部门。
3.立项项目在项目正式立项的两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立项情况统计表(附表1)规定内容、全县项目动态管理台账通过税收信息交换平台交换给税务部门。每季末10日内将本季立项情况按项目立项情况统计表规定内容填制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交换给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职责
1.编制本级财政预算税收收入目标时,应协同税务机关开展税源测算工作,据实提出税收收入任务目标。
2.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财政统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管理工作;
3.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对建设预算审核时对项目应纳税的税收进行全面的核算,让建设单位在预算内全面明确应纳的税收明细。
4.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政府采购涉税事项的委托代征工作。
5.将财政性资金拨付情况、各类政府性奖励、补贴、补偿等涉税信息和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租赁收入、临时经营收入信息及采购合同信息在工作完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交换给税务部门,每季末10日内将纸质资料加盖公章后传递给税务部门。
6.财政应联合各职能部门,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项目资金批复等。对纳税失信企业和个人不得授予相关荣誉,并在行政许可和产品认证时给予限制和禁止。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职责:
1.国土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征收土地转让、资源开发过程中相关税款。
2.国土部门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单独选址用地、宅基地用地、临时用地等用地权属以及探、采矿权和临时探采矿权等权属的两个工作日内、按土地、矿产使用审批表(附表2)和土地使用权、矿产探、采权出让(年审)、转让情况统计表(附表3)规定内容通过税收信息交换平台交换给税务部门。每季末10日内将本季土地使用权、矿产探、采权审批、出让(年审)转让情况按土地、矿产使用审批表和土地使用权、矿产探、采权出让、转让情况统计表规定内容填制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交换给税务部门。在办理相关权证及年审时,要求相对人提供税务部门的备案证明或完(免)税证明,否则,不得办理。
3.国土部门实施的土地复垦等项目时,在相关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建设工程统计表(附表4)规定填写相关信息并通过税收信息交换平台交换给税务部门。每季末10日内将本季建设工程情况按附表4规定内容填制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交换给税务部门。
4.国土部门及不动产登记局在办理相关不动产权证时要求相对人提供税务部门的完(免)税证明,否则不得验收。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住建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征收房地产项目税款和其他市政建设等项目的税款。
2.住建部门实施相关项目(工程)签订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附表4规定填写相关信息并通过税收信息交换平台交换给税务部门。每季末10日内将本季工程建设情况按附表4规定内容填制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交换给税务部门。
3.住建部门在验收建设项目时,要求项目实施方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项目清税证明,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股权转让税款征收工作,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时的税款清算工作。
2.市场监管部门应确保交换给税务部门的“五证合一”、“两证整合”信息详细、准确、完整。
3.市场监管部门在变更、注销工商、股权登记时,要求相对人取得税务部门的变更、注销企业(股权)清税、完(免)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并在季度末10日内将本季度变更、注销清册及股权就更清册传递给税务部门。
第十七条 县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文体广电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旅游局、扶贫开发局、残联、编办、供电部门职责:
1. 县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文体广电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旅游局、扶贫开发局、编办、残联、供电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征收本部门建设项目税款,并在相关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附表4规定填写相关信息并通过税收信息交换平台交换给税务部门。每季末10日内将本季建设工程情况按附表4规定内容填制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交换给税务部门。在验收本部门实施的相关项目时,要求项目实施方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否则不予验收。
同时,县教育局应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注销情况。
县民政局应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情况信息及福利企业认定、年检等情况
县司法局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等有关信息。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当量、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及排污费核算结果等涉税信息。
县水利局应提供全县水利建设当年开工建设项目的名称、投资等相关情况;提供县城镇供水服务年度经营收入资料。
县农牧和科技局应提供农牧业龙头企业相关企业信息资料。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提供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管理信息资料。
县残联应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等相关信息资料。
县编办应提供变更的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等情况。
县供电公司应根据税务机关需要提供全县相关企事业单位用电立户、变更、注销及用电资料。
2. 文化部门应提供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相关信息,对涉税劳务、服务等税目实行“先税后付”的办法,以税务部门“清税证明”为付款的前置条件,协助税务部门征收举办文化体育活动、广告业务的相关税款,并协同作好税收宣传工作和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曝光工作。
文化部门应在做出举办文化、体育活动安排、审批的两个工作日内信息通过税收信息交换平台交换给税务部门。每季末10日内将本季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填制纸质资料加盖公章交换给税务部门
第十八条 人行及其他金融部门职责:
1.人行部门发挥征信主导权,依照征信的全面性原则,将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申报情况、税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重大税务违法情况及时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馈,纳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系统。
2.人行和其他金融部门应当按照“银税互动”协定,加大纳税守信的融资服务等级,限制纳税失信企业和人员的融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3.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银行账户开立情况查询、存款查询、经营资金往来查询、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时,依法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九条 县人民法院职责:
1.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强制工作,将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进行曝光,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2.人民法院应向税务部门提供涉及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执行、拍卖等信息以及破产程序中涉税信息。
3.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依法按照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协助税务机关追缴欠税。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职责:
1.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涉税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税务部门。
2.审计部门应将依法应由税务机关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同级税务机关,并在工作中予以积极协助。
第二十一条 县公安局职责:
1.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税警联络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加大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依法查处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涉税犯罪,依法保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2.公安部门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应依法阻止其出境。
3.公安部门根据税务机关税收管控和查办涉税案件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
4.公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宾馆等住宿业主体的入住信息。
5.公安机关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税务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的情况及公安机关查办经济类案件中发现的可能涉及税收流失的案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人社部门协同税务部门作好药品经销企业医保结算数部分的税收。
2.人社部门每季度末10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本季药品经销企业医保结算数据信息。
3.人社部门提供《就失业登记证》发放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登记、培训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核定基数、全县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等涉税信息。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搜集掌握国家公职人员房屋租赁税收缴纳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等涉税信息,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公职人员按相关税收法律条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罚决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对税务部门提出的合理协助要求按税收征管保障合作事项一览表(附表5)积极主动的给予协助。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的提供或交换其他部门要求交换的涉税信息。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时,受托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对受托单位和个人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委托代征手续费。受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者多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 各砂石、粘土等应税矿产品收购使用单位(人)是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使用、收购没有税务部门开具的资源税完税证明的砂石、粘土时,必须代扣代缴相应的资源税。
第二十七条 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应积极加强税收信息共享工作,加强合作征收税款等管控协助措施,促进税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交通、水利、农牧、扶贫等项目实施单位在确定项目款项拨款前,要将税务机关的“清税证明”作为前置审查的必要条件,实行“先税后付”办法。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指定项目实施方设立“基本帐户”,将“基本帐户”报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建设款项全部在指定的“基本帐户”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在接到税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有关动产、不动产时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予以主动配合;查封、扣押期间,不予办理相应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并协助办理被强制执行纳税义务而拍卖或者变卖的房屋、土地权属、矿业权、林业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信息交换机制
第三十条 税务部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积极反馈,建立统一的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和收集的网络平台(即税收信息交换平台),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应用处理系统,加强对涉税信息的整理和利用,做好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等工作,不断提升信息管税的能力和水平。县政府对税收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提供财力支持。涉税信息传递单位要不断提高涉税信息质量,并加强对税务部分反馈信息的运用。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与税务机关商定的时限、内容、方式,及时准确提供下列涉税信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全社会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二)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确认、技改项目备案;
(三)地籍信息、土地出让和转让、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备案;
(四)矿业权出让、变更、转让;
(五)车辆、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
(六)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
(七)出口企业登记、海关完税;
(八)商业演出、体育比赛、社会力量办学;
(九)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二条 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传递项目内容、周期和形式,在税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约定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传递涉税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建立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换联络机制,确定规定的传递方式、传输渠道和交换内容,并明确负责涉税信息传递和交换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及具体联络人员,以确保实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四条 税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安全措施,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各涉税信息传递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管理无关的事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为确保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应建立税收共治考核和奖惩制度,并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收保障职能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相关单位保障工作进行通报。
对不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反馈,在年度考核时,不得评先评优,并提请县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依法给予处分。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能按规定的时间积极主动的传递涉税信息或者传递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二)未按规定的传递方式、传输渠道和交换内容传递涉税信息,未明确负责涉税信息传递和交换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及具体联络人员,或因人员调动、岗位变动时未办理税收协作工作职责移交,致使信息传递交换工作出现失误或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保密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3日。
附件: 1.项目立项情况统计表
2.土地使用权,矿产探、采矿权审批登记表
3.转让土地、矿权登记表
4.建设工程统计报表
5.税收征管保障事项一览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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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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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县发和改革局 报表类型: 单位:元/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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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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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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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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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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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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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使用砂石(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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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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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竣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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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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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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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复核: 制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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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每季末10日内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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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矿产探、采矿权审批(年审)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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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制单位:
报表类型:
月报表 单位:元/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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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单位或个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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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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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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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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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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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 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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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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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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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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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土地权属性质:指国有所有、集体所有等。地类用途:指商用、住宅等。
土地分类:指水浇地、旱耕地、滩涂等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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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单位负责人: 复核: 制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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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转让土地、矿权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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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报表类型: 月报表 单位:元/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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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单位或个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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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单位或个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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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坐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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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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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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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 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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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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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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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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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土地权属性质:指国有所有、集体所有等。地类用途:指商用、住宅等。土地分类:指水浇地、旱耕地、滩涂等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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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复核: 制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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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每季十日内交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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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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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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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报表类型:季报表 单位:元/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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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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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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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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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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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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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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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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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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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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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砂石粘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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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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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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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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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复核: 制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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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每季末10日内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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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税收征管保障事项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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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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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换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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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
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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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法院
|
破产清算企业信息
|
及时
|
及时
|
2
|
涉及税收优先权和处置权的债权债务裁定事项信息
|
及时
|
及时
|
3
|
对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调解信息
|
及时
|
及时
|
4
|
对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执行信息
|
及时
|
及时
|
5
|
县发改局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
|
按季
|
季末10日内
|
6
|
房地产项目立项备案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内
|
7
|
重点项目审批情况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内
|
8
|
其他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
按季
|
季末10日内
|
9
|
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内
|
10
|
县教育局
|
民办教育机构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1
|
学校基本建设信息(包括修缮、改扩建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2
|
学校资产如房屋、食堂经营(含租赁)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3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上牌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4
|
房屋租赁登记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5
|
住宿业入住信息;火工产品、特种经营许可或审批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6
|
非居民个人从业人员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7
|
公安部门查办的案件涉税信息
|
及时
|
及时
|
18
|
常住境外中国公民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9
|
外籍人员出入境管理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20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认定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21
|
福利企业认定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22
|
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备案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23
|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有关移民安置补偿情况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24
|
福利彩票单注超万元大奖情况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25
|
县司法局
|
办理鉴证、大宗交易合同公证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26
|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情况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27
|
县财政局
|
财政直接支付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28
|
财政补贴(或奖励)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29
|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30
|
提供批准的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情况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31
|
国有企业财务季度报表
|
按需
提供
|
及时
|
32
|
政府自有房产租赁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33
|
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34
|
收费单位信息表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35
|
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36
|
县人社局
|
欠薪企业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37
|
企业人力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38
|
工资水平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39
|
境外人员就业登记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40
|
境外就业劳动合同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41
|
参保登记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42
|
参保变更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43
|
参保注销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44
|
社会保险费应征清册;医保中心拨付医保定点医疗单位、零售企业医药费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45
|
参保职工人数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46
|
缴费基数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47
|
欠费核销数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48
|
县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49
|
主城规划区基准地价表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50
|
主城区商业路线价区段平均地价表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51
|
划拨土地使用权基准价格表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52
|
矿山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53
|
采矿权审批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54
|
采矿许可证发放及收费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55
|
应税矿产品开采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56
|
土地权属登记(变更)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57
|
土地交易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58
|
土地出让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59
|
土地转让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60
|
土地划拨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61
|
耕地占用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62
|
卫星测量占地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63
|
补缴土地出让金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64
|
单位纳税人土地使用证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65
|
涉及河砂、山砂、粘土等资源管理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66
|
县住建局
|
房地产项目土地返还款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67
|
土地储备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68
|
拆迁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69
|
城建项目立项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70
|
存量房房产转让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71
|
房产产权证发放信息
|
按季
|
年末10日前
|
72
|
房地产供应及销售信息
|
按季
|
年末10日前
|
73
|
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情况明细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74
|
房地产存量房市场成交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75
|
房地产商品房市场成交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76
|
房地产项目登记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77
|
房屋开发施工动态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78
|
房屋征用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79
|
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80
|
建安企业及工程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81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82
|
建设监理合同备案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83
|
可售商品房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84
|
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85
|
施工许可证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86
|
预销售许可证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87
|
房屋建安造价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88
|
房地产企业资质认定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89
|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90
|
施工图备案信息
|
按需提供
|
及时
|
91
|
招投标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92
|
总包合同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93
|
分包合同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94
|
建筑工程施工信息及其工程使用的砂石、粘土量。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95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采集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96
|
房地产建安成本标准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97
|
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98
|
楼盘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99
|
房屋网签合同备案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00
|
二手房屋交易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01
|
房屋租赁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02
|
房屋产权人信息
|
按需提供
|
及时
|
103
|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04
|
公积金汇缴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05
|
缴纳城县建设配套费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06
|
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07
|
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信息及转让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08
|
建设项目选址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09
|
建设用地规划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10
|
规划部门房产项目容积率规划控制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1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12
|
项目规划(含房地产项目)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13
|
县交通局
|
车辆营运证发放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14
|
交通客货运车辆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15
|
交通(公路)建设项目信息;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中标、分包和建设合同信息及其工程使用的砂石、粘土量。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16
|
县农牧和科技局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情况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17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18
|
家庭农场登记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19
|
农牧业工程建设情况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20
|
科技企业认定情况
|
|
|
121
|
农业经营使用权转让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22
|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资源综合利用等涉税情况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23
|
发放林业种植或特许养殖许可证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24
|
批准的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信息、采伐林木单位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25
|
林权经营转让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26
|
县水利局
|
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27
|
水务(水利)建设项目信息;水务水利工程项目中标、分包和建设合同信息、及其工程使用的砂石、粘土量。
|
|
|
128
|
取水权单位及转让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29
|
县经信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管局
|
全省重点商贸企业分户生产经营和出口企业明细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30
|
企业外出劳务承包工程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31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32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股权变化、审批等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33
|
外来企业登记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34
|
境外投资登记、经营情况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35
|
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及代表处的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36
|
对外劳务合作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37
|
进出口技术合同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38
|
县文体广电局
|
文化经营许可证书发放情况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39
|
商业性文艺演出、个人出版作品情况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40
|
肖像权转让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41
|
商业性文艺演出信息
|
及时
|
及时
|
142
|
商业性体育表演、比赛信息,彩票单注超万元大奖情况
|
及时
|
及时
|
143
|
县卫计局
|
医疗机构登记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44
|
县审计局
|
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涉税信息
|
及时
|
及时
|
145
|
土地组价审计结果涉税信息
|
及时
|
及时
|
146
|
涉税审计信息
|
及时
|
及时
|
147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登记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48
|
变更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49
|
注销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50
|
吊销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51
|
信用评价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52
|
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53
|
股权转让交易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54
|
企业增资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55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56
|
取得县场主体资格的家庭农场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57
|
名称权、冠名权、商标等无形资产交易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58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业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59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房地产开发投资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60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61
|
年度房地产增加值
|
按年
|
年末10日前
|
162
|
县人行
|
非资本项目下对外支付信息
|
按需提供
|
及时
|
163
|
银行账户信息(每月新增开设账户信息);纳税人银行开户、交易、资金流向信息
|
按需提供
|
及时
|
164
|
售付汇、外汇结算等信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人民币跨境收付等信息;对外付汇信息,企业收付汇违法、违规信息
|
按需提供
|
及时
|
|
纳税人银联(POS机)交易信息
|
按需提供
|
及时
|
165
|
供电公司
|
纳税人用电信息(工业企业)
|
|
|
166
|
电力工程施工信息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67
|
残联
|
残疾人证核发、残疾人就业登记证信息
|
|
|
168
|
残保金核定基数、欠费及核销情况
|
按季
|
季末10日前
|
169
|
县总工会
|
成立工会组织的登记信息
|
|
|
170
|
工会经费核定基数、欠费及核销情况
|
按季
|
年末10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