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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有效防范和处置重大安全风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海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门源县应急体系的总纲,指导门源县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适用于本县境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门源县突发事件处置范围为Ⅳ级(一般),若超出该级别则应按照相关程序立即上报海北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请求响应升级。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全县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高全县人民群众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小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以防为主,防救结合。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坚持预防为主,防、减、救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应急准备和资源准备。
统一领导,责权一致。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突发事件应对机构,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实行应急处置行政首长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行使职权,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指挥、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专群结合,加强宣教。建立健全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专(兼)职救援队伍为补充、以社会应急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体系,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救灾和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完善各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驻地部队在应急处置中的突击作用,在应急处置的关键时刻,协调军警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救援。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法依规推进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专家组咨询、决策和应急指导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处置能力。
1.4 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门源县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冰雹、沙尘暴、暴雨、大风、大雾、雷电、雪灾、低温冷冻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地裂缝、冻融灾害、滑坡、泥石流等),地震灾害,水旱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建筑施工事故、公共设施与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病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大规模非法集会以及打砸抢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保险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次生事件或衍生出其他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事件按其伤亡人数(或被困、涉险及失踪人数)和经济损失及事件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通常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门源县负责处置Ⅳ级(一般)事件,见附件1。
1.5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门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海北州人民政府组织应对,门源县人民政府全力配合。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响应。门源县人民政府本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总指挥部报告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宣布启动,视情县委、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专项指挥机构报告总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启动,视情由总指挥部直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决定,由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负责指挥,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决定,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
县级层面响应程序见附件5。
1.6 应急预案体系
门源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人民政府各级应急预案(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乡镇应急预案以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依据《门源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门政办[2020]44号),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门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指导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编制各类应急预案的依据。
2.门源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针对特定的专项目标,为应对某种危害较大和高发频次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一个或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公共卫生类专项应急预案、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主要由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编制责任单位清单见附件2。
3.门源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门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本部门职责,结合实际情况,为应对管辖的某一行业或某一方面的突发事件而制定。部门应急预案中要着重细化应急救援、现场处置的具体内容和应急保障措施等,是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措施。部门预案编制责任单位清单见附件3。
4.门源县乡(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基层政权组织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级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送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门源县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标准规范,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操作指南。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与政府预案相衔接。
门源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乡(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共同构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是门源县做好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工作的基本前提,也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制度保障和基本遵循。
支撑性文件主要包括应急工作手册和突发事件行动方案。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涉及的部门(单位)编制相应的应急工作手册,将每一项职责任务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责任单位的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突发事件行动方案是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救援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救援队伍组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内容,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应急组织体系
为加强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根据门源县《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和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及成员的通知》(门办发[2019]74号)精神,成立门源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总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各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人武部、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门源中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海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门源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门源支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应急体系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总指挥部下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针对某项或某类突发事件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组织等处置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包括:
1.自然灾害类(7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县地震灾害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2.事故灾难类(11个):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水上事故搜救应急指挥部、县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县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县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县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3.公共卫生事件类(3个):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4.社会安全事件类(9个):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县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县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县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急指挥部、县金融保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见附件4,其成员单位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处置所需,自行确定。
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应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构的衔接,在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除以上各专项指挥机构外,如发生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可视情节设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抢险处置等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或事发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救援力量,在力所能及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时,总指挥部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迅速赶往现场,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或事发企事业单位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总指挥部组织开展前期处置,上级政府应急组织机构到场后,移交指挥权,并全力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救援需要,派出由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组或多部门联合工作组赴事发地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抢险需要设立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综合协调、灾害监测、后勤保障、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环境保护、交通保障、专家支持、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专业应急小组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小组,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开展思想政治和应急动员工作,发挥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全面负责和指挥门源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突发事件类别,紧急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或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织调遣应急救援队伍,调运救灾物资,批拨应急抢险所需经费;按规定时限向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现场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处置意见和应急响应措施;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事发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命令草案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发布;督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检查应急处置的落实情况,研究处理突发事件应对事项,必要时请求海北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按照总指挥部指令,综合协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各成员单位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总指挥部指令的上传下达、信息汇总和协调落实工作;核实、报告突发事件基本信息;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求、救援方案、信息发布和应急物资、人员、技术力量的征用、调配及善后处置意见和建议,按总指挥部指令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解决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救援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和组织专家组开展工作;协调灾区抢险、人员疏散、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等工作;组织开展事故(事件)调查评估、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突发事件预警预防、应急演练、应急保障、信息调研、宣传培训等。
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总指挥部关于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管理全县专项应急工作,制定全县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措施、指导意见、总体规划、指导协调行业领域加强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的全过程管理;分析总结全县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专项指挥部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时,对指挥部职责进行细化和拓展,明确各指挥部统筹兼顾的应急管理要求和职责。
现场指挥部承担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全保障、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办公室
围绕县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收集信息,反映动态,承担县委相关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校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县委决策做好服务。
2.县政府办公室
草拟、审核、印发以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应急相关文件;负责县人民政府应急相关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县人民政府组织的突发事件,协调、督促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收集报送州人民政府信息资料,协调新闻单位宣传报道县人民政府应急相关重大工作措施和重要政务活动;检查、督促县人民政府应急相关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3.县委宣传部
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在重要时间节点(如“两会”、重大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日),协调做好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等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各类不良舆论预防预警的宣传引导工作。
4.县委政法委
指导协调、支持、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协调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措施落实,指导督促全县各乡镇(村、社区)、门源种马场、浩门农场、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社会综治维稳的工作。
5.县委统战部
发挥统一战线优势,会同民宗部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指导抵御防范各种自然灾害,协调各类寺院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指导寺院民管会制定并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6.县人民武装部
在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助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做好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作为应急救援的后备力量,在必要条件下,调集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事故灾难救援、紧急疏散群众、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等应急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
作为总指挥部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具体牵头负责做好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对工作。
按照总指挥部要求,负责应对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紧急处置工作。发生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向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提出响应升级的建议;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州、省人民政府报送的应急重要事项;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和专题会议事项,督促落实总指挥部有关重要决定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以及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督促编制门源县突发事件各类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负责县地震监测工作,负责提出县地震趋势预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防御措施;负责震情通报,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全员教育工作,普及和宣传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负责抓好地震台观测质量和分析预报工作。
加强与县卫生健康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文体旅游广电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协同协作,积极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综合督查指导全县各行业领域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针对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指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出紧急征用和调配应急物资、设备、人员和技术力量的建议意见;组织或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8.县卫生健康局
重点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疫病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并及时上报政府和上级部门。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的医疗救护工作,全力救治伤病人员和事发地防疫工作。
9.县公安局
负责做好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动乱、暴乱、骚乱、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控制和紧急处置;负责依法处置非法重大集会事件、聚众冲击党政要害机关和重要工程目标,聚众打、砸、抢、烧以及重大刑事案件等;负责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并提出防止事态扩大的意见或建议;负责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过程中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负责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的涉嫌犯罪人员的控制及重要工程和区域、道路(通道)的警戒。
10.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组织开展洪灾、风灾、震灾等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物质的爆炸、泄漏等化学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参与重大交通事故和建筑物倒塌的抢险救援工作;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中组织搜救伤亡人员;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工作;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现场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应急修复;负责灾民转移所需车辆的征集和调配,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12.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各种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调查,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对灾区重建提出规划设计意见。
13.县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天气监测预报和气象灾害调查评估,为总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意见和建议,采用应对多灾种宣传教育方式提醒全社会采取防灾减灾措施。
14.县生态环境局
负责各类破坏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各类生态环境事故应急体系,监督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应急预案、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和受损环境修复方案;负责事故现场环境调查和污染物处理,评估预测事故的环境影响;负责事故灾难、自然灾害救援过程和处置后期的生态恢复工作。
15.县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仙米林场、浩门林场等森林和草原的日常防火和组织紧急灭火工作;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护林基础设施和护林队伍建设,紧急组织基层应急救火力量,保障灭火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开展森林草原灭火工作;负责对林草防火专(兼)职队伍及护林员的管理及培训,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工作;负责组织森林草原生物灾害等应急处置工作。
16.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水旱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协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主要河流、水库防汛和农业抗旱实施安全运行管理;负责灾前灾后水利设施的维护和抢修工作;负责做好农牧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负责指导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做好灾区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负责制定防治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治措施;负责做好防汛抗洪防旱抗灾应急处置工作,重点抓好农田水利设施、防汛抗洪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1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的应急修复;负责开展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鉴定,对建筑物灾后开展鉴定,并对重建工程进行监管;负责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18.县交警大队
负责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道路和车辆管制以及道路警戒,确保应急资源顺利安全运入灾区。
19.县民宗局
负责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收集研判涉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提出应对处置对策;负责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涉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20.县民政局
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等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行救助。
21.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负责国家级、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单位、文化娱乐场所、景区、旅游活动和文化活动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强化旅游系统内部管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将“五一”、“十一”、“春节”等黄金周和重大节庆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作为重点;负责协助县委宣传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置信息和发布工作。
22.县财政局
负责做好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安排与拨付,保证应急抢险的基本需要;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3.县审计局
负责审计监督应急项目资金、防灾减灾救灾资金、抢险救援资金和应急物资的拨付和使用,并出具审计报告。
24.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应对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及申报批复工作;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配合维持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囤积商品、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负责粮食应急工作;负责电力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煤炭、电力、石油等应急保障工作。
2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对因灾伤亡人员劳动合同的鉴定和认可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26.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负责做好工矿商贸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帮助工矿商贸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有关工矿商贸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救援信息化系统,努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水平;负责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生活物资、应急物资的保供任务。
2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商品、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不断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28.县司法局
负责拟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和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全社会各个组织和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29.县教育局
负责教育系统社会稳定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和防灾减灾的应急演练;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知识、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广大师生防范安全风险意识和防灾减灾能力;负责协调灾区校舍重建及恢复教学秩序。
30.县医疗保障局
负责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落实动态调整机制,为应对突发事件做好医疗基础准备。
31.县总工会
负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32.县妇联
负责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发挥妇女在防灾抗灾中的积极作用,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在应急救灾过程中不受到伤害和保障妇女儿童的各种权益。
33.团县委
负责协调指挥各共青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
34.县供电公司
负责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证灾区电力供应,积极做好电力设施恢复完好,确保安全运行。
35.县邮政公司
负责协调、运输、调运辖区内外部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36.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海北分公司
负责做好全县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修复通信中断故障,确保通信设施完好和畅通。
3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门源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门源支公司
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事故损失赔付机制,按规定提高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比重,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保险理赔工作。
38.武警门源中队
作为应急救援后备力量,在必要条件下,按照总指挥部要求,积极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各类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
39.各乡镇人民政府
在总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主要负责本辖区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同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组织做好应急管理各项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本辖区安全风险管控,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可能造成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做好预防预警。
40.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专项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2.3 乡镇应急组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和上报工作。根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4 企事业单位组织体系
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在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用以指导本单位事故救援的预案,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与政府预案相衔接。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或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进行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防护措施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承担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社会组织是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基层社区和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3 运行机制
1.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和造册、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准确掌握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地区各类风险情况,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统筹建立完善乡、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
3.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 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高速公路及干线公路、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运营和维护单位科学选址、
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
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强化以公众自救互救能力为重点的宣传、培训、演练。
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监测制度,不断完善突发事件监测监控系统,进一步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形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信息网络,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及时监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为防范突发事件提前做好准备。
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变化趋势、重点区域气象预警等级等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走势进行分析预测和研判。对于其他地区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应高度关注、分析和研究并汲取教训,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开展风险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预警级别
依据有关部门获取的相关征兆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级别判定。主要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范围、涉险人数、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并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发布内容。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预案和措施、应急资源准备、各种通信信息准备等内容。
(2)预警发布方式。县人民政府和总指挥部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协调指导网信、广电、新闻、通信等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传递预警信息,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预警信息处置
(1)突发事件Ⅳ级(蓝色)预警发布后,总指挥部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①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和责任单位要充分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②有关专业技术机构应当进一步监测、收集、报告有关信息最新进展情况,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③各成员单位应当做好协调处置准备,按规定及时报告、互相通报有关情况。
④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事件险情和类别判定并跟踪监控,如发现险情扩大,应立即报告总指挥部。
⑤总指挥部应当召集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开展预警应对的研判。
⑥把握事态发展趋势,准确判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预警情况。
⑦根据总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准备启动响应程序,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2)突发事件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总指挥部除采取Ⅳ级(蓝色)预警处置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①通知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动员后备救援力量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
②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依据突发事件类别,按照本预案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并尽快向海北州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③各应急指挥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按要求及时调运应急物资,同时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④视预警情况而定,必要时疏散或转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群并予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⑤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⑥检查督导重点防控目标、部位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对准备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⑦按规定向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示信息,向公众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常识,并公布咨询电话。
⑧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加强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⑨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⑩采取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
4.重要信息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1)发现重大舆情,如地震、洪水、雷暴、大风、强降雨、暴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先兆。
(2)发生可能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
(3)发生突发事件的迹象、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风险的前期预兆。
5.预警解除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总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同时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公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总指挥部应当命令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通过现场勘查和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严重程度,按照突发事件判定标准初步确定级别,同时报告总指挥部。如果发生Ⅳ级突发事件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部署应急救援,启动应急响应和相关预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并将应急救援最新工作情况上报总指挥部。
1.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具体地点、人员伤亡(涉险、被困)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判严重程度、初判危害后果、事件现场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续报内容: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或被困人数、造成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事件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先期处置情况;应急救援困难;亟需解决的问题;事件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等。
总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基本情况,同时将县委、县政府和总指挥部领导作出的指示迅速传达给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级人民政府,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2.报告时限。如果发生Ⅲ级(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时,总指挥部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组织所有应急力量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趋势的情况下,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上报海北州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30分钟内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要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要迅速准确、实事求是。
3.报告方式。按照轻重缓急和密级,灵活选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主要包括:传真、电话、短信、网络报告信息,小型移动平台发送视频、音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1)信息初报处置。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牧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县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情况。
(2)重大信息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海北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涉外及港澳台信息处置。涉及港澳台人员及华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责任单位应当开展先期处置并采取以下必要措施:
1.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核实事发原因和类别、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伤亡(涉险、被困)人员情况等,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总指挥部办公室。
2.在可以控制和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实施相关专业预案,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力争将灾害风险控制在初始阶段、消除在萌芽状态。
3.及时向总指挥部详细报告初始现场救援情况和事态发展趋势。
4.必要时组织涉险和受灾人民群众尽快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
5.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必要时划定危害区域,维护社会治安。
6.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必要时临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7.管控蛊惑谣传,加强正面宣传,消除群众恐慌情绪,保持社会稳定。
8.指导督促事发地村民委员会、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认真搞好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工作,安抚群众并做好宣传动员和救助工作。
9.采取的其他措施。
1.组织指挥。总指挥部全面指导和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总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专项指挥机构处置能力的,将突发事件指挥权移交总指挥部。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报请海北州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总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各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小组开展应对工作。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设立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后勤保障。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
当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要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时,纳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及时调度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救援行动。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涉险人员营救。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医疗救治防疫。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4)应急场所管控。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5)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公共设施恢复。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7)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8)相关界限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9)物资经费供应。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基本生活保障。为受灾群众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11)善后事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2)救灾捐赠。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13)市场秩序管控。依法从严惩处囤积物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4)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应急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和保护。依法从严惩处哄抢应急物资、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5)次生衍生灾害防控。采取必要措施对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和场所加强监测,防止灾害扩展蔓延。
(16)舆情监管。对舆论媒体应当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疏导化解矛盾。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控制事态发展。
(3)管控公共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保护重点目标。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舆情监管。对各舆论媒体应当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8)采取其他措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编制相关部门保障预案,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县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报请海北州人民政府提供人、财、物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
1.现场指挥部和各应急救援组应当明确现场处置工作要领和处置方案,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调遣、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
2.先期进入灾害现场的救援队伍,应认真勘查现场物理破坏程度或自然破坏情况,尽快判明灾害起因、类别和影响范围,并立即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
3.现场指挥人员应根据救援人员的意见和现场状况进行判别,采取专业措施搜救伤亡人员;如现场状况复杂、开展救援困难,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启动专家组进行现场形势分析研判,制定特殊措施,科学施救,防止盲目施救而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4.现场救援要做到:
(1)全力搜救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
(2)清点涉险人数,排查搜救失踪失联人员,逐个搜寻、确认下落。
5.救援队伍进入火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区域搜救时,必须做到:
(1)佩戴个体专用安保装备。
(2)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3)边勘查、边搜救,必须确保救援人员安全,防止出现意外伤害。
6.现场救援必须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救援情况。
7.对不同类别的灾难和险情,组织有关专业救援力量,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险情扩大和蔓延。
8.对隔离现场和管控区域,禁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必须保证现场救援的道路、水电和通信畅通。
9.保障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供应及时、充分。
建立门源县内外应急联动机制。一是县内联动: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之间、县各职能部门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建立应急物资和力量的联动,建立军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队伍与县政府之间的应急力量的联动;二是县外联动:建立本县与周边州、县之间的联动,建立本县与辖区外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急力量专业,物资丰富的企业)之间的联动。
当本县辖区内发生突发事件时,总指挥部可以在第一时间联系周边州、县参与应急救援并提供应急资源。当辖区外发生突发事件时,本县亦可派出应急救援力量或应急物资进行支援。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向全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公布已经掌握的初步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和政府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引导公众提高防灾、减灾、救灾意识,警示公众做好各种避险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工作要经总指挥部同意并在县委宣传部指导下进行。可通过广播电台或政府网站发布。发布形式主要通过新闻媒体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由门源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信息发布的真实性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审核。
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突发事件标准确定为Ⅳ级(一般)的,由门源县人民政府决定向全社会发布(或撤销);突发事件标准确定为Ⅲ级(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由县人民政府报请海北州人民政府或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或撤销)。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期的决定要依法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全面结束后,相关的临时应急机构和临时设施应当撤销。应急结束事宜应当由总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并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1.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不能有效应对或难以控制时,由事发地乡(镇)或责任(事发)单位立即向总指挥部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请求组织救援。总指挥部核实无误后应按照应急处置要求,迅速部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响应程序,依据Ⅳ级(一般)响应标准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总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认为事发地乡(镇)或责任(事发)单位无力应急救援或救援乏力,应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程序,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灾。
3.若突发事件判定标准达到Ⅲ级及以上时,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海北州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并由上级应急救援机构启动Ⅲ级响应或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1.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其影响范围内的各类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广泛开展灾后恢复、生产自救和互救活动。
2.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居住和生活造成的威胁没有解除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和组织群众转移安置,转移安置本着方便群众、就近易行、利于救助、便于服务的原则。实行个人救助与统一安置相结合,亲友资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可投亲靠友、借住公、私住房、搭建临时住所等多种方式。尽快将粮油、帐篷、被褥、衣物等生活必需品送到群众手中,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帮助他们渡过生活难关。
3.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和应急救援造成的亡故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抚恤、保险赔付、理赔、补助或补偿,特别要做好其家人的心理安抚工作;对伤者要及时送医救治,挽救生命、恢复健康、解决困难。
4.做好灾后防疫。清理灾害现场,清除危害物体和污染物质,全面消洗杀菌,恢复现场及周边常态;着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积极做好突发事件中紧急调用各种设备、征用的物产物资费用结算和补偿工作。
6.总指挥部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危害、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的调查总结,修改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各种资源收集和风险评估工作,为全县应急工作提供警示戒训,并积累应急经验。
7.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后果,教育警示有关部门,特别是责任单位(事故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安全责任和防范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强化队伍建设,优化应急资源配置,努力提升应对能力和救援水平。保持清醒头脑,举一反三,认真汲取突发事件(事故)教训,坚决防止同类突发事件(事故)的发生。
1.发生事故灾难类的单位,应当全力做好伤亡人员抚恤、救治、生活救济、困难补助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善后处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事故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
2.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灾后重建意见或建议,并上报海北州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有关灾后恢复工程建设事宜需要海北州或省政府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解决。
1.事件调查与评估。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海北州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报告;对于一般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全面评估。总指挥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局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部门。
4 应急资源保障
总指挥部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各项保障工作。保证各类应急资源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确保特殊时期、关键时刻的应急处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按照“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体制要求,建立健全以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各专业(专职)救援队伍肩负着全县应急救援主要任务,平时需加强常规业务训练,参与应急演练,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联动协调机制,不断提高救援技能和装备水平,确保发生突发事件的关键时刻能够拉得出、用得上、能取胜。
4.2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县卫生健康局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疫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情况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积极协调上级对口单位,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及医疗、卫生设备;必要时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同时做好灾区疫苗供应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如灾区伤病人员较多,县级医疗队伍力量不足情况下,可由县人民政府请求海北州人民政府给予援助解决。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资金需求由总指挥部提出,县财政局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紧急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应急救援负担较重,资金缺口较大且本县财力不支时,请求上级财政给予支持解决;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众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募捐活动。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各乡镇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措施,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理赔机制,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弥补企业和群众财产损失。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总指挥部统一安排,县应急物资储备中心的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拨,乡镇级物资储备库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总指挥部指令调拨,其他部门和单位则应按照《门源县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所掌握的资源信息,统一由总指挥部按需调拨,同时还可以通过物资流通网络,利用市场调节机制确保物资供应。
4.5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征集调用;对因灾受损的道路要组织力量抢修、确保通往灾区的道路畅通无阻。
县交警大队应以救援第一为原则,开展交通管制,开设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资源顺利运往灾区。
4.6 科技支撑保障
不断研究开拓应急救援新思路、新模式,发挥应急专家的咨询和指导作用,以增强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应用的投入,建设应急管理综合处置技术平台,搭建应急信息化系统,建立综合监测安全运行体系和应急通信网络,提高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
4.7 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负责全县通信网络建设,建立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过程中的秩序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突发事件的治安维护工作方案,从职责分工、警力集结、布控措施、执勤方式和行动计划等多方面作出安排,为应急救援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4.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电力公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水、电、气等供给。同时搞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民群众能够安全有序转移至避难场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编制城镇规划时,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的人员避难安置空间和场所,要与城镇内公园、广场、绿地、花园等公共设施有机融合,以备应急之需。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明确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目标范围、程序、时间、提供救助的内容、方式和相关保障制度等,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商品、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等非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由县纪委监委及司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5 预案管理
1.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发生情况和辨识的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根据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预案正式发布前开展模拟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研究确定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并报海北州人民政府备案。
3.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程序送请县应急管理局协调衔接并审核,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单位)制订,进行意见征求并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县应急管理局意见后,经主要负责人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抄送上级相应部门。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各应急预案编制牵头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应急演练的指导和评估。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持续改进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按照本节“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1.县委宣传部应当开展全社会范围内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各乡(镇)、社区和各行业领域的公众都初步了解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了解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测方法和报警方式,知晓突发事件的预防预报、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2.县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应急培训由各部门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工作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各级领导干部要参加专题短训班培训;其他社会各界人员应组织应急知识培训,以提高全社会公众的防灾知识和应急能力。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人民政府和总指挥部在应急结束后对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违背本预案规定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贻误战机或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与《海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并与本预案衔接。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5日发布实施的《门源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7 附件
以下分级标准主要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进行分级,涉及较大和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参照有关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门源县处置级别为:一般(Ⅳ级)。
1.自然灾害类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①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水;
②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③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④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⑤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⑥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
①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②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③一般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④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⑤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⑥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
①州内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②州内主要河流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③两个以上县(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④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⑤洪水造成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⑥州内发生严重干旱,或两个以上县(市)发生特大干旱。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水旱灾害为一般水旱灾害。
(2)气象灾害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①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②一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③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
①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②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
③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
①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②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③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气象灾害为一般气象灾害。
(3)地震灾害
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地质灾害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重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较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一般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5)生物灾害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
①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②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
州内有害生物发生及境外有害生物侵入,如: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日本松干蚧、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在一个或多个县(市)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生物灾害为一般生物灾害。
(6)森林草原火灾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①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②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①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②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①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②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①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②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事故灾难类
(1)安全事故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②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③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④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⑥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⑦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⑧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⑨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⑩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以下的事故;
②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③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④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⑥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⑦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施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⑧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⑨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以下的事故;
②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海北州境内,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③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④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以上、1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20%以下;
⑥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施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⑦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⑧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安全事故为一般安全事故。
(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④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⑤造成重大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⑥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⑦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⑧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⑨台湾地区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⑩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④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⑤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⑥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⑦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⑧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⑨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⑩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3.公共卫生事件类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①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③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④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⑤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⑥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①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③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④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⑤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⑥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⑦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⑨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②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③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④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⑤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⑥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⑦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⑨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②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③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④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动物疫情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②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③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②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③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④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⑤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较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州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
②口蹄疫在14日内,在州内有2个以上相邻县(市)发生疫情;
③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
④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市)。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动物疫情为一般动物疫情。
(3)食品安全事件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应急[2013]128号)。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①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②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③发生跨境 (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④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①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②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④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①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②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①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 99 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5)药品安全事件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药监约管[2020]33 号)。
此分级标准中规定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分级参照此标准执行。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质量相关事件:
①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②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5人(含)以上患者死亡;
③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④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质量相关事件∶
①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 5 人(含 );
②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 2 人以上、5 人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③短期内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④其他危害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质量相关事件∶
①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 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 3人(含);
②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含)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③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区 )因同一药品发生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④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质量相关事件;
①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 10 人(含),少于20 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2人(含 );
②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类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①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②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③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④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⑤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⑥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⑦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⑧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⑨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①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③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④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⑤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⑥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⑦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⑧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①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②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③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④涉及州境内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⑤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大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⑥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群体性事件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2)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①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②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③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①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②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①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②所涉及州(县、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州(县、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金融突发事件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3)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①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②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③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①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②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③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①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②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涉外突发事件为一般涉外突发事件。
(4)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①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②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③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④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
①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②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③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较大突发事件:
①在州内较大范围或州府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②州内较大范围或州府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③州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为一般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5)恐怖袭击事件
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2021]24号)。
①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②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③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④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⑤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⑥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⑦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6)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①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②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③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④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⑤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⑥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⑦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⑧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⑨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⑩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
①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员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②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③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④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⑤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⑥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⑦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⑧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
①在公共场所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员和投放危险物质,并造成人员死亡;
②抢劫现金1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上的案件;
③个人、小团体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
④案值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⑤销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
⑥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⑦较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重大刑事案件为一般重大刑事案件。
门源县专项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
序号
|
预案名称
|
责任单位
|
备注
|
自然灾害类
|
1
|
门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
|
2
|
门源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3
|
门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
4
|
门源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5
|
门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6
|
门源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
7
|
门源县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
|
8
|
门源县大型水上运输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
事故灾难类
|
9
|
门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
10
|
门源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1
|
门源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
国网门源县供电公司
|
|
12
|
门源县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中国电信门源分公司
中国移动门源分公司
中国联通门源分公司
门源分公司
|
|
13
|
门源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4
|
门源县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
15
|
门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16
|
门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
公共卫生类
|
17
|
门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县卫生健康局
|
|
18
|
门源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
19
|
门源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
|
门源县药品医疗器械突发群体性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
|
21
|
门源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2
|
门源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
|
23
|
门源县农牧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24
|
门源县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门源县专项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
序号
|
预案名称
|
责任单位
|
备注
|
社会安全类
|
25
|
门源县恐怖击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
26
|
门源县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
27
|
门源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政法委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28
|
门源县网絡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宣传部
|
|
29
|
门源县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30
|
门源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
31
|
门源县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
|
县公安局
|
|
32
|
门源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人行
|
|
33
|
门源县成品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
34
|
门源县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粮食局
|
|
门源县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
序号
|
预案名称
|
责任单位
|
1
|
门源县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门源县城乡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
3
|
门源县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
4
|
门源县城市桥梁及市政设施事故应急预案
|
5
|
门源县地下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6
|
门源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7
|
门源县草原虫灾害应急预案
|
8
|
门源县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
9
|
门源县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
10
|
门源县祁连山国家公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1
|
门源县农牧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
12
|
门源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3
|
门源县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4
|
门源县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
|
15
|
门源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
16
|
门源县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
17
|
门源县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18
|
门源县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红十字会
|
19
|
门源县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20
|
门源县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21
|
门源县交通运输行业应急预案
|
22
|
门源县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23
|
门源县地震等自然灾害道路应急保障预案
|
24
|
门源县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5
|
门源县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
26
|
门源县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
门源县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
序号
|
预案名称
|
责任单位
|
27
|
门源县国家粮食储备应急预案
|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粮食局
|
28
|
门源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29
|
门源县文化和旅游领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30
|
门源县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31
|
门源县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32
|
门源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33
|
门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34
|
门源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35
|
门源县尾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36
|
门源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37
|
门源县成品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38
|
门源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39
|
门源县电网有序供电应急预案
|
国网门源供电公司
|
40
|
国网门源供电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
41
|
门源县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42
|
门源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
43
|
门源县处置模恐怖袭击事件预案
|
44
|
门源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涉外突发案(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45
|
门源县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46
|
门源县应对突发事件情报信息工作应急预案
|
47
|
门源县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48
|
门源县处置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49
|
门源县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宣传部
|
50
|
门源县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教育局
|
51
|
门源县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52
|
门源县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司法局
|
53
|
门源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
县财政局
|
54
|
门源县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门源县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
序号
|
预案名称
|
责任单位
|
55
|
门源县市场监管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6
|
门源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57
|
门源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
县信访局
|
58
|
门源县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邮政局
|
59
|
门源县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
中国电信门源分公司
中国移动门源分公司
中国联通门源分公司
|
60
|
门源县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61
|
门源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
县卫生健康局
|
62
|
门源县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
63
|
门源县急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
|
64
|
门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65
|
门源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专项保障预案
|
县财政局
|
66
|
门源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67
|
门源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县委宣传部
|
68
|
门源县通信保障专项应急预案
|
中国电信门源分公司
中国移动门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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