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门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加强调运苗木、花卉、草种、木材及其制品检疫工作的通告
来源:门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门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加强调运苗木、花卉、草种、木材及其制品检疫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森林植物检疫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强化对调运苗木、花卉、草种、木材及制品的检疫监管,防止松材线虫病等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县调运苗木、花卉、草种、木材及制品检疫工作,规范检疫程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从外省及本省其它市、州、县调入门源县的苗木、花卉、草种、木材及其制品,必须第一时间向门源县林业和草原局报检,待复检合格未发现松材线虫及其他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且持有检疫证的方可进行栽植、使用、加工或销售。

二、辖区内城镇绿化、公路、铁路、电力、通信、建筑、物流包装、寺院寺庙建设等工程所需苗木、花卉、草种、木材及其制品使用前,必须向门源县林业和草原局报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苗木生产单位须向门源林业和草原局申请产地检疫。需调运苗木、花卉、草种、木材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向门源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现场检疫,开具《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按车核发,实行“一车一证”“一车一检”。如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私自调运木材及其制品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受理电话:0970-8615992(门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门源林业和草原局

                                    202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