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门源县招商引资激励措施(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门源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关于征求《门源县招商引资激励措施(暂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海北州招商引资激励措施(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了《门源县招商引资激励措施(暂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公众、利害关系人意见。

本激励措施征求意见期限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231011日一20231024)。如对该激励措施有意见,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和途径于上述期限内反馈给门源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 :马丽霞 联系电话:0970-8617036

邮寄地址:门源县浩门镇锦绣大道政府办公大楼415

电子邮箱:605699232@qq.com

传真:0970-8612288

附:《门源县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暂行)(征求意见稿)》

 

 

门源县人民政府

20231011

 

 

 

门源县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更多的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营造全员招商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的激励对象为:在门源县投资且完成招商引资项目备案,在县内依法注册和纳税的境内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光、风等资源性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以及非市场化取得的基础设施项目等不在扶持激励范围。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工作的资金。

第五条  本措施所指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完成标准,是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运营,投入资金不包括政府支持专项政策性资金。

第六条 对投资拉动大、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能力强、产业引领作用大的重大项目,优先配置县内优势资源,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二章 优惠激励政策

第七条 对签约金额1亿元以上(包括1亿元)当年落地建设,且投资进度达到80%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优秀项目激励(只适用于当年新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八条 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0.5-1亿元、1-3亿元、3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后补助或贴息方式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对如期开工建设并投产达效的签约项目,实行项目前期工作激励政策。项目投资0.5-1亿元、1-3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激励。

第十条 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激励;对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对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对当年新入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激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一次性激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青海省专利金奖、银奖的专利,分别一次性激励6万元、3万元。对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进行产业化生产并取得实效的项目,按企业购买专利费用的5%,最高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激励2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升级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的企业积极争取省级激励资金,并在创新风险补偿、人才引进培养、土地供给、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三条 对新列入省级、州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文旅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激励。

第十四条 在省州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上至1.5亿元以下(含1亿元)、1.5亿元以上的(含1.5亿元)、自投产第二年起,由县财政部门按年给予奖励,连续三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40%50%6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对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40%,两年内缴清。

第十六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土地预留、性质转换、用地报批等执行个性化用地政策,积极推行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政策,根据企业用电负荷性质,确定供电方案,给予优先供电,重点保障。对投资企业免收客户工程复验费、仪表费、图纸审核费、更名过户费、供电方案变更费、负荷控制终端费,降低客户办电、用电成本。

第十八条 招商企业达产后其产品经认定为优质工业产品的,进入我县协议供货目录;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要求,其性能满足采购使用方需求和服务、价格相近的情况下,列入我县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九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工业产值及就业人数、税收中任意一项要求,均可享受孵化基地厂房租赁优惠政策,但仅限于享受一项,不重复享受,具体按《门源县产业园区农牧业科技创新标准化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条 对入选“昆仑英才”行动计划的优秀人才,在享受省级特殊经费支持的基础上,按照省上支持经费的20%再次给予经费支持,并对入选的“昆仑英才”行动计划人才所在企业给予资金激励,其中每入选1人或1个团队,按照“高端创新创业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各给予1万元的激励。

 第二十一条 对劳动密集性产业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并与10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企业,自投产3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15%的比例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并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按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激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全民招商,对成功对接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到我县的中介人实行奖励。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完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含5000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5000元;完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至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15000元;完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5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20000元。

第二十三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引入的项目,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和荣誉激励;对个人引进的项目,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年度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一个项目的中介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人为奖励对象。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中介人的,视为1个中介团队。该中介团队在申请奖励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资金分配由中介团队自行商定。

 

第三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联动机制,积极为签约项目实行“一对一”服务,压缩企业证照办理时间,推进全程电子化和网上审批,全程协助办理项目的立项、审批、办证等相关手续,并积极提供气象、水文、地质、地形等方面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凡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签约项目,对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初次申领发票的办理时间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依法应当取得前置审批后方可经营的签约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依照《青海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内容,履行审批职责,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领域。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的检查、验收等工作实行联审联评、联合监察、联合验收、事先告知等方式整合各部门工作流程,统一监察、验收、考评。

 

第四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每年年初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文通知,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单位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投资合作协议、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到位资金额度证明材料,位资金的来源及投资项目合同、投资协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等;引进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以统计部门审核出具为准);项目竣工验收、投产验收单(以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出具为准)等;营业执照、法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征信报告等;其他需提交的有关认定资料。

第二十九条 招商引资申报项目,经评审拟定支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县政府研究,县财政依据县政府会议纪要按照《县本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程序下达资金。

第三十条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领取奖励资金,在发出奖励通知3个月内未领取奖励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奖励获得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执行期间,已经获得上级政策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上级奖励额度不足本措施标准的,缺口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补足;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新要求、新规定、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申报奖励者如遇本措施修订,申报奖励认定登记时间节点在新办法修订之前的,并达到奖励条件的,仍按本措施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州有关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本激励措施有效期2年,自2023  日至2025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