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屋征收签约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门源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1日依法作出了《关于门源县2019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及《门源县2019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实际征收工作进展情况,经门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签约期限调整为自房屋征收部门将涉及被征收入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入公示之日起2个月内。
2022年12月21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