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门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公告
为维持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运营管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20〕21号)规定,结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实际情况,并参考周边州县租金标准,决定对门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干部周转房)租金标准进行调整。收费标准于2022年8月17日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城镇残疾人家庭、伤残军人按政策规定予以租金减免;
2.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行政、事业单位见习岗位,公益性岗位,三支一扶,志愿者,临聘等无房职工,转户农牧民家庭和民政、残联、乡镇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非城镇特殊照顾的特困家庭、孤寡老人、重病患者家庭、残疾儿童特殊学校就学家庭按3元/㎡/月收费标准收取租金;
3.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稳定就业且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务工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6元/㎡/月收费标准收取租金;
4.临时务工且无法提供社会保险的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10元/㎡/月收费标准收取租金,保证金5000元/套。
特此公告
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