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农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门农水罚〔2022〕2号 |
门源县青石嘴镇晟达兽药销售部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
门源县青石嘴镇晟达兽药销售部 |
92632221MA7CCA9273 |
刘永冲 |
2022年2月22日,青石嘴镇下大滩村村民刘万光从青石嘴镇晟达兽药店购买的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怀疑致其三只羊死亡,经调查门源县青石嘴镇晟达兽药从青海康蕻兽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货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410支,后退回了未销售的217支,代销售的疫苗51支(为获利),剩余的142支已销售完毕,且不是通过代销方式销售,无法证实该142支疫苗未产生利润,货值金额为11360元。 |
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门源县青石嘴镇晟达兽药销售部通过青海康蕻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二维码收取的4080元疫苗款(51支)未产生利润,另有217支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也在我队开展调查前及时退回,属于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因此以上268支疫苗不予追究。加之门源县青石嘴镇晟达兽药销售部主动赔偿刘万光死亡的羊三只,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22年3月30日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局务会研究通过,对青石嘴晟达兽药销售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1360元(壹万壹仟叁佰陆拾元整);
2、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即处罚金22720元(贰万贰仟柒佰贰拾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2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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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门农水罚 〔2022〕3号 |
纪春祥非法拉运、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仔猪)案 |
纪春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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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春祥 |
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纪春祥拉运至东川镇14头仔猪进行售卖,该批仔猪日龄约40天左右,运输仔猪的车辆为纪春祥本人车辆,车牌号为青BA4331。经确认,当事人纪春祥拉运的仔猪无动物检疫证明,均未开具检疫证明。仔猪单价按仔猪个头大小定价,最大的1头450元/头,较大的5头430元/头,中等大小的6头300元/头,最小的1头200元/头,14头仔猪总价值为4600元。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经2022年3月30日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局务会研究通过,对当事人纪春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仔猪价值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380.00元(壹仟叁佰捌拾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2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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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门农水罚〔2022〕4号 |
钱俊非法拉运、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猪)案 |
钱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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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俊 |
2022年3月16日当事人钱俊拉运猪至浩门镇头塘村进行售卖,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拉运共计23头猪,未售出猪5头,月龄约3个月的猪3头,均价450元/头,日龄约45天的仔猪2头,均价300元/头;售出的猪大小不一,其中最大的有2头,重量约为160斤左右,均价650元/头;较大的4头,重量约为120斤左右,均价550元/头;日龄约50天小猪8头,均价400元/头,赔付的2头猪为日龄约50天的小猪。运输仔猪的车辆为钱俊本人车辆,车牌号为甘G2C792。猪单价按仔猪大小、品相定价,根据调查,售出猪的总价值为7300元,经确认,该批猪无动物检疫证明,均未开具检疫证明。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及当事人拒不召回已售出猪的行为,经2022年3月30日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局务会研究通过,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拉运猪总价的80%的罚款,即人民币5840.00元(伍仟捌佰肆拾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2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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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门农水罚〔2022〕5号 |
朱永福违法运输、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仔猪)案 |
朱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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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福 |
2022年3月26日当事人在泉口镇大湾村贩卖仔猪,经查,当事人朱永福拉运共计20头猪于2022年3月26日早上11点进入门源县,先后赴西滩老龙湾村、泉口镇大湾村进行售卖,被当地村民举报,车内拉有仔猪18头;售出仔猪两头(已追回),最大的有2头价格为500元/头,中间大小的两头价格为400元/头;较小的16只价格为300元/头,总价值6600元。运输仔猪的车辆为朱永福本人车辆,车牌号为青B2N067。经确认,车内拉运的仔猪均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经2022年3月30日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局务会研究通过,对当事人朱永福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仔猪总价值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处罚金1980.00元(壹仟玖佰捌拾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2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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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门农水罚〔2022〕6号 |
阿赛洛违法运输、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牦牛)案 |
阿赛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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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赛洛 |
2022年4月7日,当事人阿赛洛从西藏拉运来6头未经检疫的牦牛,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阿赛洛驾驶自有车辆(车牌号甘GY2758,型号为江铃凯运)拉运其从西藏购买的6头牦牛,于4月6日凌晨3时抵达门源县,该批牦牛被当事人自行隔离圈养在其家中后院一处约120㎡大小的牛棚内,其中4头约2岁,体型约为60kg/只;2头为4岁,体型约120kg/只,5头黑色,1头为白色,总价值为1466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牦牛西藏至门源县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确认,该批牦牛未开具检疫证明是因为贩运涉及跨省,需要开具A证,但西藏那边不让开,因此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经2022年4月24日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局务会研究通过,对当事人阿赛洛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牦牛价值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处罚金4400元(肆仟肆佰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2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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