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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门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2年05月13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门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门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已于2022428日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3

 

 

门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青海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是指在本县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成立,符合本县农牧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生产过程、经营效益方面达到规定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对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建立综合评定和淘汰机制。

第四条 坚持以自主申报,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级主管部门评定。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报县级示范社:

一)依法登记设立。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且农牧部门备案满1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二)实现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财务管理规范。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建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清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连续一年正常运行且经营状况良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共同出资5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

五)带动能力较强。带动成员和农户3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牧渔种养业合作社带动数量可以适当放宽。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鼓励农牧民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积极参加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

(七)社会声誉好。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坏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八)环境保护好。确保合作社周边河湖环境洁净优美,河道内无垃圾堆放,水面无漂浮物等影响水质的垃圾,合理规范处理牲畜粪便,无乱堆乱放、周边空气恶臭等现象。

有一项未达到的,不能申请参加示范合作社评定。

第六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向所在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一)县级示范社申报表

(二)合作社主要情况说明

(三)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合作社章程
(五)成员名册及出资表
(六)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

益变动表
(七)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
(八)成员账户
(九)上年度盈余分配记录

第七条 门源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认定审查意见,并报送县农牧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对门源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后形成县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县门源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整改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门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称号,由县农牧部门发文公布名单,并抄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县农牧部门将县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县级示范社名录库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并从县级示范社名录库中推荐上报省、州级示范社。

第八条 建立县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县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在每年县级示范社监测中,县级示范社将本社发展情况报门源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

(二)县农牧部门会同其他相关单位,对所辖区域县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经县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县级示范社监测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审定,对确定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的单位,由县农牧部门予以公布,并从县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九条 县级示范社及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26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