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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及土地征收决定
来源: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2年04月29日    

门源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及土地征收决定

 

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和门源县2021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门源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门源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内东至南关新村(南苑)、西至虹源小区、南至环城南路、北至南关南路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门源县房屋征收与安置办公室

联系人:褚发清

联系电话:0970—8618348

办公地址:门源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415室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发布《门源县浩门市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四、征收补偿标准按《门源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入要积极配合,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共同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六、被征收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门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日            

 

  附件:三福粮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