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门农水罚[2021]20号 |
白子义违法拉运、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仔猪)案 |
白子义 |
|
|
当事人白子义于2021年10月8日自甘肃省民乐县非法拉运未经检疫的仔猪8头赴我县销售,该批仔猪日龄约30天左右,运输仔猪的车辆为白子义自己车辆,车牌号为车牌号为甘GG5513,仔猪单只均价为397.50元(叁佰玖拾柒元五角整),总价值3180.00元(叁仟壹佰捌拾元整)。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白子义处以该批非法拉运的动物(仔猪)价值百分之三十罚款,即处罚款954.00元(玖佰伍拾肆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1年12月2日 |
|